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
委托加工的
贸易方式。由国外委托方提供全部或部分
原材料、
辅料、零部件、元器队、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承接方企业按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委托方在国外销售,承接方收取工缴费、对于委托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可结合
补偿贸易的做法,以劳务所得的工缴费抵偿。
加工装配也是一种免费的
表外融资方法,是指来料、来件、来样加工装配成产品交还给委托者。它无需
企业垫付
原材料资金,也不像租赁融资那样支付租金,只是对委托方的材料进行加工,垫付一点辅料的费用,最后收取
加工费。受托方对委托方的材料不作增加存贷处理,只在登记簿中予以登记。而且与
代销商品的收入比较,来料
加工的收入更具有保证性。
1.如果来料、来件、来图、来样不作价由加工方购买,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外厂商,加工装配方只有使用权;如果来料、来件、来图、来样由加工方购买,其所有权归属加工方,但国外厂商提供的机器设备除外。加工方必须保证成品与原材料、
辅助材料和
包装材料之间的比例关系。
2.如果对来料、来件、来图等不作价,国外厂商应对上述内容和提供的机器设备承担风险。如国外厂商委托加工方代为投保,必须明确保险范围和期限,并将保险费计入
加工成本或另外支付。
3.加工装配贸易能够使贸易与生产紧密结合,互相联系。国外厂商既是提供原材料、零部件的厂商,又是接受或购买制成品的客户。国外厂商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原材料或配件;加工装配方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制成品,从而使贸易与生产有机联系。
3.对口合同,各作各价。国外委托方和承接方签署两份对口合同。一份是委托方提供的原辅材料和元器件的销售合同,一份是承接方出口成品的合同。对于全部来料来件,两份合同的差价即为工缴费,对于部分来料来件,两份合同的差价,既包括工缴费,也包括国内承接方所提供的料件的价款、以对口合同方式进行的加工装配贸易,必须在合同中表明。承接方无需支付
外汇。
这两种
加工贸易的共同之处在于原材料和元器件来自国外,加工后成品也销往国外市场。但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
1.
进料加工贸易中,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是两笔独立的交易,
进料加工的企业需
自筹资金从国外购入料件,然后自行向国外市场销售,而装配加工贸易则进、出为一笔交易的两个方面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均同委托方所有,承接方元需支付进口费用也不承担
销售风险。
2.
进料加工贸易中,企业所获得的是出口成品的利润,利润的大小取决于出口成品的市场行情、而加工装配贸易,承接方收取的是工缴费,工缴费的大小以劳动力的费用,即
工资水平作为核算基础。两者相比,
进料加工贸易的收益大于加工装配贸易,但风险也较大。
3.
进料加工贸易,企业有自主权,根据自身的技术、设备和
生产能力,选择市场上所适销商品
进料加工。而加工装配贸易,则由委托方控制生产的品种、数量和销售地区。
加工装配业务,对于委托方来说,是利用承接方的劳务,降低产品成本,对于承接方来说,则是以商品为载体的一种
劳务输出。
我国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把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作为
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在政策上加以保护和支持,因而发展迅速。加工装配贸易额,在我国
进出口总额中,已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应该说,这一贸易方式,在增加就业机会,
繁荣地方经济和推动
出口贸易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的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承接方为我国企业或合资企业,和委托方之间是单纯的委托加工关系,通过承接加工业务,企业得以利用国外资金,发挥生产潜力,扩大出口,增加收入,并能获得
国际市场信息,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改善管理水平和改进工艺技术。另一种是国外委托方在国内
直接投资设厂,然后以委托加工装配的方式充分利用我国的政策优惠和低廉的劳动力,获利丰厚,并一定程度上与我国原来的出口贸易争夺市场。尽管这种“前店后厂”的方式对发展我国经济利大于弊。但从长远来看,把这一利用外资方式,用政策导向技术密集型和成本密集型产业,并加强税务管理,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