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年出口成交数。本年出口成交数,指本年全部出口成交累计数。对已撤销的
合同,应从中扣除。
(3)国内出售。指的是各进出口公司在国内以外汇结算方式售给外轮供应公司、友谊商店、华侨商店、出国人员服务
关税和“三资”
企业的出口
商品;售给在国内的外宾,收取
现汇的出口商品;售给外商或我国驻港澳地区机构在国内用作对外加工装配和
补偿贸易并收取外汇的原捕料。它反映
外贸公司在国内
销售产品以外汇结算的规模。
出口成交金额按
合同计算。供应香港、澳门的配额
商品、以
外汇结算的在国内出售的商品、以出顶进商品和末签合同却出口的商品,在
统计出口的同时,作出口成交统计。
合同撤销或变更时,按业务部门通知,在成交数中予以调整。出口成交
统计的
原始凭证,是
出口合同副本和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出口合同及对外往来的函电填制的成交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