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free medical treatment;free medical service),是指国家为保障
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
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
社保制度。2010年年公费医疗改革将全面施行。
北京市各区县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年内将全部纳入基本
医疗保险。2012年元旦起,
北京市22万市级公费医疗人员被正式纳入医保。
覆盖范围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
人民团体由
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
差额预算管理(不含
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
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
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
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
领导机关举办、实行
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
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
编制人员。
六、受
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
教养院、
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
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
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
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
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
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
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根据《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将取消大学生公费医疗的待遇。
医疗接轨
从1998年起,在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后,除
中央直属机构、广东
省直机关单位及极少数
省级机关外,全国其他省份的公费医疗制度已陆续完成了与城镇职工医疗的接轨。
国发〔1998〕44号文要求城镇所有
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企业(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
缴费率控制在
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
工资收入的2%。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额外再享受一份医疗
补助政策。
此外,44号文允许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医疗待遇不变,其
医疗费用按公费医疗政策下的原资金渠道解决,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被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决问题
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主要将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就医不方便;二是各区县间公费医疗人员待遇差距。公费医疗改革实施后,相关人员也将纳入到社保卡发放范畴,和
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一样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改革试点
平谷区作为北京市医疗改革试点区,2009年5月起在全市率先试行公费医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全区2万多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将不再享受公费医疗,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2010年公费医疗改革将全面施行。北京市各区县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年内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涉及45万人。
北京市享受
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主要分三级,包括中央、市级、区
县级机关事业单位,总人数超过100万人。2010年,根据北京市政府的要求,公费医疗改革将先行在区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年内区县所属公费医疗单位都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预计涉及人数45万。
此次公费医疗改革将以“改革实施后现有待遇不降低”为原则。各区县公费医疗标准并不相同,公费医疗改为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所享待遇将包括
基本医疗、公费医疗补助两部分。改革后,各区县所享的公费医疗补助部分肯定也不尽相同。
报销比例
(1)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80%,个人负担20%;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
(2)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
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7%,个人负担3%;
(3) 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门诊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10%;住院费用报销95%,个人负担5%。
(4) 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的报销比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2013年起取消公费医疗
2013年1月起,
南京市将取消公费医疗制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全部参加职工医保,实现机关事业人员和企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制度政策、统一参保缴费、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
医疗服务。
据介绍,南京有参加
企业职工医保人员330万名,有约20万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公费医疗
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将和企业参保职工一样在
定点医疗机构和
定点零售药店持卡就医、购药,按照职工医保和
大病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同时,根据国家和
江苏省相关规定,各
参保单位可在参加职工医保外,另行建立单位
补充医疗保险。
此前,江苏省除南京以外的其他12个
省辖市已取消公费医疗。
北京发展
2012年元旦开始,北京市22万市级公费医疗人员被正式纳入医保,其中包括教师、医生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等,将可持社保卡就医。2011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根据这一规划,5年内,
城镇居民医保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将达到70%。
规划提出,北京市将提高
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逐步提高参保人员
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人社部门介绍,北京市计划逐步缩小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
新农合”三项医保制度报销比例差距,其中城镇居民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将达到70%。
规划还提出,稳步提高
失业保险金、
工伤保险待遇、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
福利养老金、优抚和
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设、收购各类政策性住房100万套,发放租金补贴10万户。
逐步取消
1月18日电日前,北京市宣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市属公务员、事业单位等约22万人取消公费医疗,并入职工医保。公务员医疗保障改革再度引发公众关注。
记者从各地了解到,内地31个省区市中,至少有24个已取消公费医疗,全部参加
医疗保险。其他省份正在逐步取消公费医疗。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制度改革,所有
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此后,全国大部分地区根据文件精神,陆续取消了公务员公费医疗,对在职和退休公务员(离休人员除外)实行医疗保险。山东、广东、江西、江苏、湖北等7地公务员尚未全部取消公费医疗。
其中,河北全省在职和退休的公务员全部加入医疗保险,2.8万左右离休人员仍然享受公费医疗。
在
山东省17个地市中,除
济南、
烟台尚未完全取消公费医疗外,其他15个地市都已经实现了全员参保。2012年,
山东省计划将
省直机关公务人员和其他尚未参加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医保范畴,具体方案还在
调查研究中。
广东绝大部分地市已完成了公费医疗制度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接轨。其中,
深圳市公务员1992年就全部参加了职工医保。虽然
广东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及
广州市公务员并未完成公费医疗与医保接轨,但广东省、
广州市相关职能部门均表示,公费医疗改革并没有停顿。
江西省
设区市和县区基本都实行了医保,只有省直机关和
南昌市及所属县区还在实行公务员公费医疗。
在江苏,除了
南京市和省直机关外,其余12个市全部将公务员纳入医疗保险,取消了公费医疗。
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仍享受公费医疗。符合
湖北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人员有:在职及离退休公务员、医疗统筹人员(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职人员年满18周岁以下的
独生子女)。此外,还有数万名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
另外,
内蒙古、
辽宁、安徽、福建、
青海等省区,公务员在参加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还享受公务员
医疗补助。
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得了大病,医保胜于公费医疗。由于公费医疗没有实行
大病统筹,也不享受
社会医疗救助,在大病救治中,超出公费医疗目录的材料、药品、
服务项目,要全部由个人承担。
大多数被采访的公务员普遍表示接受医保,认为可以化解许多矛盾和问题,也避免了财政方面的入不敷出。有人说,“以医疗保险取代公费医疗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