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任职方式主要有:
委任制,即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
职务的任用方式;
考任制,即通过考试来选拔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如众所周知的
公务员考试;选任制,即通过选举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由此可见,
聘任制是一种与其他公务员任用方式不同的方法,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公务员任用中增大聘任制公务员的
比例。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都由聘任合同来规定,这一点与委任制公务员有很大的区别,后者的职责、工资待遇等是由
《公务员法》以及相关的法规、规章直接规定的。
根据
《公务员法》第98条的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一至五年。与聘任制公务员相比,委任制公务员一般都为终身任职,除非有法律规定的
辞职、
辞退、
开除等情况。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持一个稳定的公务员队伍。但这样也出现了公务员队伍只进不出,公务员人员流动过少,成为一潭死水的弊端。聘任制公务员正是为了克服这种弊端应运而生,以加强公务员的
人员流动,为公务员队伍输人新鲜血液。
公务员聘任一般针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以及辅助性职位,不如委任制公务员的职位范围广泛,后者可以在任何职务适用。现代公共管理的专业化程度日益增强,针对这一
趋势,机关开始采用高薪来招揽专业人才,这也是公务员聘任制度产生的重要原因。也正是基于此,公务员聘任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否则就违背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
委任制公务员与机关发生争议时,公务员可以向人事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起申诉或控告,而不能
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对于聘任制公务员与任职机关之间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为其设置了与委任制公务员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
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的确立是《公务员法》的一大亮点,给我们国家的人事制度改革带来一股新气息,并且将会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现代化产生巨大的影响。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