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发行为试行版)是由
人事部、
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而制定。
内容简介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
试行)》与《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共同下发,《操作手册》是对公务员录用体检具体操作工作的详细解读。
通知文件
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
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以下简称《标准》)颁布后,各地、各部门按照标准和要求开展体检工作,社会反响良好。为使公务员招录机关的工作人员、体检机构的医务人员准确把握《标准》,严格执行体检操作规程,使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卫生部、人事部委托
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编写了《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体检时参照执行。在具体实践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和
卫生部医政司。 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一日
关于体检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
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
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各级
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
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图书目录
第1篇 体检组织工作
1 总则…………………………………………………………………………………………1
2 体检工作要求………………………………………………………………………………1
3 体检工作程序………………………………………………………………………………1
4 工作纪律与责任……………………………………………………………………………2
1 临床检查
1.1 一般检查…………………………………………………………………………………2
1.2
内科检查…………………………………………………………………………………2
1.3 外科检查…………………………………………………………………………………5
1.4
眼科检查…………………………………………………………………………………6
1.5 耳鼻喉科检查……………………………………………………………………………9
1.6
口腔科检查………………………………………………………………………………9
2
妇科检查……………………………………………………………………………………10
2.1 病史(含月经史)搜集…………………………………………………………………10
2.2 检查项目…………………………………………………………………………………10
2.3 检查内容…………………………………………………………………………………10
3 心电图检查…………………………………………………………………………………10
3.1 环境要求…………………………………………………………………………………10
3.2 准备工作…………………………………………………………………………………11
3.3 皮肤处理和电极安置……………………………………………………………………11
3.4 描记心电图………………………………………………………………………………11
3.5 心电图判断标准…………………………………………………………………………11
3.6 心电图机的维护…………………………………………………………………………12
4 腹部B超检查………………………………………………………………………………12
4.1 肝脏检查…………………………………………………………………………………12
4.2
胆囊与
胆道检查…………………………………………………………………………13
4.3
胰腺检查…………………………………………………………………………………13
4.4
脾脏检查…………………………………………………………………………………14
4.5 肾脏检查…………………………………………………………………………………14
5 胸部X线检查………………………………………………………………………………14
5.1 设备设施要求……………………………………………………………………………15
5.2 操作人员要求……………………………………………………………………………15
5.3 胸片质量要求……………………………………………………………………………15
5.4 X线影像提示的肺部病变………………………………………………………………15
6
实验室检查…………………………………………………………………………………16
6.1
血常规……………………………………………………………………………………16
6.2. 尿常规及镜检……………………………………………………………………………17
6.3
血生化……………………………………………………………………………………18
6.4 血免疫……………………………………………………………………………………19
7 体检结论及建议……………………………………………………………………………19
8 关于体检表填写说明………………………………………………………………………19
1 关于
器质性心脏病…………………………………………………………………………20
2 关于高血压和低血压………………………………………………………………………24
3 关于
血液病…………………………………………………………………………………27
4 关于
结核病…………………………………………………………………………………32
5 关于
呼吸系统疾病…………………………………………………………………………35
6 关于胃肠疾病………………………………………………………………………………36
7 关于肝炎……………………………………………………………………………………39
8 关于
恶性肿瘤及肝硬化……………………………………………………………………42
9 关于
泌尿系统疾病…………………………………………………………………………46
10 关于内分泌系统疾病……………………………………………………………………49
11 关于
精神疾病……………………………………………………………………………51
12 关于结缔组织疾病………………………………………………………………………52
13 关于
血吸虫病和丝虫病…………………………………………………………………55
14 关于颅脑疾病及损伤……………………………………………………………………56
15 关于
骨髓炎………………………………………………………………………………57
16 关于三度
单纯性甲状腺肿………………………………………………………………59
17 关于
胆结石和泌尿系结石………………………………………………………………61
18 关于性传播疾病…………………………………………………………………………63
19 关于视力及眼科疾病……………………………………………………………………66
20 关于听力及耳鼻喉科疾病………………………………………………………………70
21 关于其他严重疾病………………………………………………………………………73
附录A 血压常用值毫米汞柱与千帕对照表………………………………………………74
附录B 视力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对照表………………………………………………74
附录C 实验室检查相关要求
C1 检验科操作程序…………………………………………………………………………75
C2 采血室操作规程…………………………………………………………………………75
C3 艾滋病检测初筛实验室必备条件………………………………………………………76
历次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现就修订《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只保留《操作手册》修改部分)
二、修订《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
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
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
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 “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六、将《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七、将《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八、将《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0.3.3“本《手册》将
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7-6.9mmol/L”修订为“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6-6.9mmol/L”。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件:《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修订内容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7.1 条文解释
肝脏和人体其他部位一样,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有炎症、肿大、疼痛及肝细胞坏死,表现 在肝脏生化检查上就是血清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显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临床上最常见的是由
肝炎病毒引起的
病毒性肝炎,此外还有酒精性肝炎、
药物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多种类型。肝炎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特别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为法定
乙类传染病,后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因此,各种类型的现症肝炎患者,无论是急性或慢性,一经诊断,均作不合格结论。
7.1.1 病毒性肝炎 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见
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流行面广泛、发病率高等特点。临床上主要表现为乏力、
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肝区疼痛、肝脏肿大及肝细胞损害,部分患者可有黄疸、发热。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为多种类型,国际上公认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5种。其中甲型、戊型肝炎临床上多表现为急性经过,属于
自限性疾病,经过治疗多数患者在3~6个月恢复,一般不转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变成为慢性,少数可发展为
肝炎后肝硬化,极少数呈重症经过。慢性乙型、丙型肝炎与原发性肝细胞癌的发生有密切关系。
7.1.2 其他肝炎 包括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
缺血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等,简述如下:
(1)
酒精性肝炎:由于长期大量饮酒所致的肝脏损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损害
肝细胞外,酒精的代谢产物乙醛对肝细胞也有明显毒性作用,因而导致肝细胞变性及坏死,并进而发生
纤维化,严重者可因反复肝炎发作导致
肝硬化。在临床上,酒精性肝炎可分为3个阶段,即
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
酒精性肝硬化,它们可单独存在或同时并存。
(2)
药物性肝炎:肝脏是药物浓集、转化、代谢的重要器官,大多数药物在肝内通过生物转化而清除,但临床上某些药物会损害肝细胞,导致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引起急性或慢性药物性肝炎,如异烟肼、利福平、磺胺类等。药物导致的
肝细胞损伤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剂量依赖性损伤,即药物要达到某一高剂量时才会导致肝细胞损伤,如酒精性肝炎;另一类是过敏性药物中毒,即个体对某些药物会发生强烈的过敏反应,一旦服用这些药物(与剂量大小无关)便可引发肝细胞损伤,这类患者多数伴随其他相关过敏性表现,如
急性荨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细胞增多等。
(3)
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见于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隐匿或缓慢,临床表现与
慢性乙型肝炎相似。轻者症状多不明显,仅出现肝脏生化检查异常;重者可出现乏力、
黄疸、皮肤瘙痒等症状,后期常发展成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统
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状腺炎、
溃疡性结肠炎等。
(4)
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于各种相关原发疾病造成的肝细胞继发性损害,如心血管疾病导致心脏衰竭,静脉血液无法回流心脏而滞留在肝脏,导致肝脏发生充血肿大、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
(5)遗传代谢性肝病:指遗传代谢障碍所致的一组疾病。其共同特点是具有某种代谢障碍,病变累及肝脏同时累及其他脏器和组织,故临床表现除有肝肿大及肝功能损害外,同时伴有受损器官、组织的相应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异常。如
肝豆状核变性、
血卟啉病、
糖原累积症、肝淀粉样变等。
(6)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不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肝炎,仅指病因、病史不明的一些肝炎的统称。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疾病将会找出特定的病因而逐渐减少。据估计,这类肝炎中约四分之一为病毒所致。
7.2 诊断要点
1、肝脏检查:
(1)常规检测ALT及AST,这两种酶在肝炎潜伏期、发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于早期诊断。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
声像图往往呈弥漫性肝病表现,但
药物性肝炎、
酒精性肝炎、
肝硬化、各种代谢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弥漫性改变,在声像图上很难鉴别,因此,必须结合临床和其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弥漫性肝病声像图表现:急性期特点为肝脏肿大,肝实质回声偏低,光点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现胆系改变,出现
胆囊壁增厚,黏膜水肿呈低回声。迁延性者呈肝脏增大,肝回声增强,不均,光点粗大,可伴脾脏增大或/和门静脉内径增宽。
2、判定标准:
(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X,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过2X),不合格。
(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但B超声像图呈弥漫性肝病表现(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为一种选拔性体检,受检者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症状及病因学资料往往不可靠,体征一般也不明显,故体检中应主要依据肝脏生化、腹部B超检查诊断或排除肝炎。
7.3 注意事项
7.3.1 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7.3.2 公务员体检中的肝脏生化检查是指ALT及AST这两项,若检测数值较参考值上限轻度异常(即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检测结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体检合格的结论。
7.3.3 肝炎的诊断包括临床诊断、病原学诊断及
病理诊断。作为体检,只需根据判定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有创性的肝脏穿刺病理学诊断方法不宜作为辅助检查项目。
疑难解答
性病: 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合格
2005年6月,广东最新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开始正式
试行,新标准将原来“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标准删去了“及其病毒携带者”内容,成为全国范围内第一个取消“艾滋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为公务员”就业歧视规定的省份,也是第一个将公务员录用标准与宪法、劳动法等相符合的省份。
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18.1 条文解释
性传播疾病简称性病,是主要通过性行为而传播的传染性疾病。性病的主要传染源是带有病原体的性病患者与感染者,特别是早期患者往往具有较强的传染性。性病病种甚多,包括艾滋病在内已达20余种,但在我国较为重要并被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列为重点监测的性病只有8种,即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和非淋球菌性尿道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淋病、梅毒、艾滋病尚被列为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前7种性病均作体检不合格结论;非淋球菌性尿道炎由于相对来说病情较轻、易于治愈,故未包括在内。
18.1.1 淋病 在我国性传播疾病中占首位,是指由淋病奈瑟菌(淋球菌)引起的泌尿生殖系统的化脓性感染,可并发其他部位的淋病,如淋球菌性眼炎、咽炎、直肠炎、盆腔炎和播散性淋球菌感染等。本病早期诊断、规范治疗可以治愈;若发生淋球菌性附睾炎、前列腺炎、盆腔炎等并发症,将会给治疗带来一定困难。
18.1.2 梅毒 是指由梅毒螺旋体引起的一种慢性、系统性性传播疾病,近年来发病率呈逐渐增加趋势。人体受感染后早期,梅毒螺旋体主要侵犯皮肤和黏膜,继之很快播散到全身,几乎可侵犯全身任何组织与器官(以心脏血管系统、中枢神经系统受累为主),临床表现多种多样,症状时显时隐,病程较长,破坏性大,严重危及人体健康与生命。
18.1.3 软下疳 我国较少见,由杜克雷嗜血杆菌所引起。主要表现为生殖器部位的痛性溃疡,合并邻近淋巴结化脓性病变。
18.1.4 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又称腹股沟淋巴肉芽肿、性病性淋巴结病或第四性病,是由沙眼衣原体引起的一种慢性性传播疾病,已较少见,但近年来发病率有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生殖器部位出现一过性疱疹性损害,局部淋巴结肿大,晚期可发生生殖器象皮肿和直肠狭窄等并发症。
18.1.5 尖锐湿疣 又称生殖器疣或性病疣,是常见的性传播疾病之一,在我国居性传播疾病的第2位,是由人乳头瘤病毒(HPV)感染所致。本病虽然对生命威胁不大,但复发率高,临床上难以彻底治愈,有的可发生恶变。
18.1.6 生殖器疱疹 是一种由单纯疱疹病毒(HSV)侵犯生殖器皮肤黏膜,引起炎症、水疱、糜烂、溃疡性病变的性传播疾病。HSV-2是生殖器疱疹的主要病因(HSV-1引起的生殖器疱疹约占30%)。在性接触过程中,HSV经破损的黏膜或皮肤侵入上皮细胞内,引起炎症和免疫反应,皮损消退时病毒沿神经轴索进入神经节,潜伏于骶神经根区,在受到某些激惹时病毒复活,沿受累神经移行至皮肤黏膜,引起疾病复发,因此生殖器疱疹是一种易复发、难治愈的疾病。
18.1.7 艾滋病 全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一种严重传染病,传染源为艾滋病患者及HIV感染者。其特点是HIV特异性地侵犯机体免疫系统,造成机体细胞免疫功能进行性破坏。感染初期可以无症状,继而出现发热、消瘦、腹泻、鹅口疮和全身淋巴结肿大,最后并发各种严重的机会性感染和机会性肿瘤。根据HIV感染(血清HIV初筛阳性并经确认试验证实)后的临床表现,可分为HIV感染的急性期、无症状期及艾滋病期。
《标准》本条款中所指的艾滋病,包括其各临床分期。与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所不同的是,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一概念。这是因为HIV感染后几乎100%都会发病,发病后如果不给予抗HIV治疗,大部分艾滋病患者将在进入艾滋病期后的2年内死亡。因此,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
肝炎:乙肝项目不再做检测要求
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称,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特警、民航空勤人员、血站业务工作人员等岗位。
视力:一眼视力达到标准即合格
按照《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任何一眼的视力(
裸眼视力或
矫正视力)能够达到4.9(0.8),即为视力合格,但若患有明显的视功能损害眼病,则按不合格处理。明显的视功能损害眼病是指反复发作、进行性发展、治疗困难、预后差、最终可导致视力合格眼矫正视力<4.9(0.8)的眼病。
下面为操作手册中相关解释:
19 关于视力及眼科疾病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19.1 条文解释
19.1.1 视力 即
视敏度,表示眼睛辨别注视目标的能力。视力分为中心视力和周边视力。中心视力主要反映眼底
黄斑中心凹的功能,通过
视力表检查的是中心视力,它是判断视功能的首要检查手段;周边视力则反映眼底黄斑中心凹以外的功能,周边视力正常与否以视野检查结果为依据。
19.1.2
矫正视力 用镜片矫正后的视力称为矫正视力。在评价视功能方面矫正视力比
裸眼视力更具有参考价值,故临床诊断及视残等级划分等一般均以矫正视力为标准,各类人员包括公务员
入职体检的视力要求一般也是以矫正视力为标准。
(1)视觉功能:包括单眼视觉和
双眼视觉功能。单眼视觉通过视力和视野检查判断;双眼视觉功能是指
双眼同时视物时的立体视觉(深度觉)和融合能力,通过立体图谱、
同视机及红滤片加棱镜等特殊检查判断。飞行员、精细加工、绘画雕塑等特殊职业要求必须具有良好的双眼视觉,但对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双眼视觉功能不做要求,因此双眼视觉检查不作为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常规检查方法。
(2)色觉功能:是指眼对颜色的辨别能力。利用色觉检查图谱上不同的色彩图可以诊断各种
色觉障碍。色觉障碍分为
色盲和
色弱,前者指不能辨别颜色,后者指对颜色的辨别能力降低。体检主要以筛查先天性色觉障碍者为目的。先天性色盲是一种性连锁隐性遗传性疾病(隔代遗传,即男性色盲通过女儿传给外孙)。然而先天性色觉障碍并不影响视力,且为静止性眼病,故在公务员录用中,除了需要严格正确的辨色功能的特殊职位外,一般性职位应对先天性色觉障碍作合格结论。
(3)光觉功能:是指眼的感光知觉和夜觉功能。夜觉功能通过暗适应检查判断,夜觉功能异常表现为夜盲。本病一经诊断,不合格。
19.1.4 对本条款的理解 本条款实际含义是,任何一眼的视力(
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能够达到4.9(0.8),即为视力合格,但若患有明显的视功能损害眼病,则按不合格处理。明显的视功能损害眼病是指反复发作、进行性发展、治疗困难、预后差、最终可导致视力合格眼矫正视力<4.9(0.8)的眼病,主要见于以下3种情况:
(1)一眼矫正视力合格,而另一眼患病且以后可能波及视力合格眼(如交感性眼炎),或因病程进展,视力合格眼也会随后发病,从而视力进一步下降(如青光眼、Vogt-小柳原田综合征、Behcet病、
视网膜静脉周围炎及
视网膜色素变性等)。
⑴
交感性眼炎:是指发生于一
眼穿通伤后、以双眼肉芽肿性色素膜炎为特点的眼病。受伤眼称为诱发眼,另一眼则称为交感眼。本病治疗困难,抢救及时有可能挽救部分视功能,但是,临床上大多数受伤眼并不会引起交感性眼炎,且发病时间可在
眼外伤后数年内,所以受伤眼能否引起另一眼交感性眼炎一般无法确定,故对一眼曾发生严重
眼球穿通伤而另一眼经散瞳详查确属正常者,可按合格处理。
⑵
青光眼:是一组以眼内压升高引起的视
乳头损害和
视野缺损为特点的眼病,是主要致盲性眼病,发病有一定的遗传趋向。青光眼种类很多,针对公务员录用的年龄特点,重点说明以下两种常见类型:
①
慢性单纯性青光眼:属于开角性青光眼。本病双眼发病,发病隐匿,多数人无明显症状,常常在不知不觉中完全丧失视功能,临床上很大程度依靠体检才能发现。对体检中发现的视乳头杯盘比值(杯直径与视盘直径的比值,C/D)增大者,必须做进一步的青光眼排除检查。
②
正常眼压性青光眼:正常眼压为在10~21 mm Hg。正常眼压一般不应引起
视神经损害,但由于视神经对眼压的耐受性有很大个体差异,有些人眼压虽然在正常范围,却发生了典型的青光眼视神经萎缩和
视野缺损,称为正常眼压性青光眼。除眼压正常外,本病临床过程与慢性单纯性青光眼大致相同。对体检中发现的可疑病例,也应进一步做青光眼排除检查。
⑶Vogt-小柳原田综合征:是一种以双眼肉芽肿性色素膜炎为特点并伴有脑膜刺激征、
听力障碍、
白癜风、眉发变白及脱发的综合征,是国内色素膜炎中的常见类型。双眼同时或先后发病,一般情况下通过体检可诊断。本病病情严重,病程长,易于复发,常因
继发性青光眼、
并发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而导致视功能严重损害,甚至失明。
⑷Behcet病:是一种以双眼迁延性、前房积脓性色素膜炎为特点并伴有反复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的综合征,也是国内色素膜炎中的常见类型。本病通过体检可诊断。本病可多次复发,多者每年达4~5次,病程可长达10~20年,常因继发性青光眼等严重并发症而影响视力,预后极差。
⑸视网膜静脉周围炎:又称
视网膜血管炎、Eales病,是一种以双眼底周边部小血管栓塞、复发性玻璃体出血和视网膜新生血管为主要特征的眼病。本病原因不明,好发于20~30岁青年男性,经治疗后眼内出血可吸收,视力可获得暂时性恢复,但最终必因增殖性视网膜病变、视网膜脱离使视力丧失。眼底体征典型者通过体检可确诊;早期眼底周边部病变则需进一步散瞳、做三面镜检查,有条件者可做眼底血管造影,以明确诊断。
⑹视网膜色素变性:是一种以夜盲、
视野缩小和眼底骨细胞样色素沉着为特征的双眼进行性遗传性眼病。发病越早,预后越差。
眼底病变典型者体检可确诊。
(2)仅一眼视力合格,而该眼自身却患有可使视力继续下降的
器质性眼病。例如受检者一眼矫正视力4.9,但同时伴早期
单纯疱疹病毒性角膜炎,另一眼视力4.8,应按不合格处理。临床上可致单眼视功能明显受损的眼病很多,可归纳为
角膜病、色素膜病、
玻璃体病、
眼底病、
视神经病等几大类。通过裂隙灯、
检眼镜检查一般多能发现并作出初步诊断。
(3)双眼视力均合格,但发现与全身疾病相关的眼部病变,如糖尿病性眼部并发症,特别是
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应结合全身疾病情况作出体检结论。
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DRP):是糖尿病最严重的眼部并发症,发生率与病程、血糖控制有关,视网膜微循环异常是DRP的基础。根据
视网膜病变的程度分为6期,Ⅰ、Ⅱ、Ⅲ期为单纯型,Ⅳ、Ⅴ、Ⅵ期为增殖型。随病情发展,常因视网膜出血、渗出、
新生血管、
玻璃体出血、增殖性病变等引起牵引性视网膜脱离而导致失明。微动脉瘤是临床上最早出现的、比较确切的DRP体征,故在体检中一旦发现,要高度怀疑DRP,应协助内科明确诊断。一般来讲,发现DRP早期眼部改变,说明糖尿病病程至少在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