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三大类:①
中央政府发行的
国债。包括用于融通
国库资金、弥补
预算资金不足的
国库券和以扶持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而发行的各种
专项债券。②政府关系债。指由政府某些特许机构或特殊法人发行的主要用于铁路、交通、
基础设施、中小企业发展、技术开发等特定公共项目的
债券。③
地方政府债券。即各级地方政府为筹集地方建设性投资所需资金而发行的债券(见
政府债券)。
分为
货币本位券和实物(折实)本位券。货币本位券又分为用同一种货币还本付息的本国货币计价
债券、外国
货币计价债券和用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两种货币计价的
双重货币债券;实物(折实)本位券是指该
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单位。
本利的支付由政府作担保的
公债叫“政府担保债”,反之为“非政府担保债”。政府担保债主要适用于以公共设施、技术开发和政策扶持目标相一致的政府关系债和
地方政府债券。
有
现货债与注册债(登记债)之分。现货债即
公债债券本身是权利化了的纸制物,一般为
不记名债券;注册债指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在注册机关准备的注册薄上记上公债债权人的姓名及权利等内容,由注册机关定期向债权人发给
利息收据,在本利支付场所进行支付,其转让也是由公债债权人向注册机关提出申请转移手续来进行,注册债同时也是记名债。
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区分方法,一般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为
短期债券;2~5年的为
中期债券;6~10年的为
长期债券;11年以上的为超长期债券。
有
公募债券和非公募债券。前者指以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为对象广泛募集的
债券;后者指发行时不面向一般投资者,而仅向与发行人有特定关系的投资者募集,又称“缘故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50年代发行的国内
公债主要有两种:①1950年发行的以实物为计量单位的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②1954~1958年发行的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78年中国共产党
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
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需要,从1981年起,中国重新开始发行国内公债。中国的公债只限于
国债,主要有六种:
国库券、
特种国债、
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国家建设债券、
财政债券、
保值公债。这些公债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基本上为中央政府发行的以货币为发行本位的中期附息
现货债,但从
利率与
物价变动的关系看,又分为
保值债券与不保值(
固定利率)债券。
随着
对外开放和经济往来的发展,为更有效地筹集资金,1987年
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首次在联邦德国资本市场上发行了联邦德国马克
政府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