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债是国家在本国境内发行的公债。简称“内债”。一般由中央政府发行,但也有由地方政府发行的。内债的债权人多为本国居民,其还本付息均以本国通货支付。发行方法一般有: (1) 国家直接出售债券 (如国库券);(2) 由国家发行短期债券,向银行抵借款项;(3) 国家委托银行代募公债。偿还办法一般分为: (1) 买销法,即国家在市场上按时价购回公债;(2) 定期抽签法,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抽签办法,对中签者还本付息;(3) 建立偿债基金等等。
光绪二十年(1894),清政府为应付
中日甲午战争军需,首次举借内债,名称为息借商款;光绪二十四年,又发行昭信股票,是为清政府第二次发行国内债券。宣统三年(1911)辛亥革命爆发,清廷第三次发行国内债券,称为“爱国公债”,定额三千万两,未完成而清廷倾覆。清末有些省份也曾发行过公债。由于当时银行信用事业不发达,清政府债券信度也不高,故清末国内公债对财政收入的实效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