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
全球化理论
全球治理理论是顺应世界多极化趋势而提出的旨在对全球政治事务进行共同管理的理论。该理论最初由社会党国际前主席、国际发展委员会主席勃兰特于1990年在德国提出。1992年,28位国际知名人士发起成立了“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并由卡尔松和兰法尔任主席,该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了《天涯成比邻》(Our Global Neighborhood)的研究报告,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全球治理的概念、价值以及全球治理同全球安全、经济全球化、改革联合国和加强全世界法治的关系。
核心要素
全球治理的核心要素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全球治理的价值。即在全球范围内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应当是超越国家、种族、宗教、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之上的全人类的普世价值
二是全球治理的规制。即维护国际社会正常秩序,实现人类普世价值的规则体系,包括用以调节国际关系和规范国际秩序的所有跨国性的原则、规范、标准、政策、协议、程序等。
三是全球治理的主体。即制定和实施全球规制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三类:(1)各国政府、政府部门及亚国家的政府当局;(2)正式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3)非正式的全球公民社会组织
四是全球治理的客体。指已经影响或者将要影响全人类的、很难依靠单个国家得以解决的跨国性问题,主要包括全球安全、生态环境国际经济跨国犯罪基本人权等。
五是全球治理的效果。涉及到对全球治理绩效的评估,集中体现为国际规制的有效性,具体包括国际规制的透明度、完善性、适应性、政府能力权力分配、相互依存和知识基础等。
有学者把上述五个核心要素转化成五个问题:即为什么治理、如何治理、谁治理、治理什么、治理得怎样。
概念内涵
根据“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治理是个人和制度、公共和私营部门管理其共同事务的各种方法的综合。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中,冲突或多元利益能够相互调适并能采取合作行动,它既包括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由此可见,全球治理的基本特征包括:一是全球治理的实质是以全球治理机制为基础,而不是以正式的政府权威为基础。二是全球治理存在一个由不同层次的行为体和运动构成的复杂结构,强调行为者的多元化和多样性。三是全球治理的方式是参与、谈判和协调,强调程序的基本原则与实质的基本原则同等重要。四是全球治理与全球秩序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全球秩序包含那些世界政治不同发展阶段中的常规化安排,其中一些安排是基础性的,而另一些则是程序化的。
基本模式
在各治理主体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特色以及在国际体系中的不同地位,体现出三种不同的治理模式:一是国家中心治理模式。即以主权国家为主要治理主体的治理模式。具体地说,就是主权国家在彼此关注的领域,出于对共同利益的考虑,通过协商、谈判而相互合作,共同处理问题,进而产生一系列国际协议或规制。二是有限领域治理模式。即以国际组织为主要治理主体的治理模式。具体地说,就是国际组织针对特定的领域(如经济、环境等领域)开展活动,使相关成员国之间实现对话与合作,谋求实现共同利益。三是网络治理模式。即以非政府组织为主要治理主体的治理模式。具体地说,就是指在现存的跨组织关系网络中,针对特定问题,在信任和互利的基础上,协调目标与偏好各异的行动者的策略而展开的合作管理。
实践意义
虽然全球治理的理论还不十分成熟,尤其是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这一理论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就实践而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益深入,各国的国家主权事实上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而人类所面临的经济、政治、生态等问题则越来越具有全球性,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全球治理顺应了这一世界历史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在全球化时代确立新的国际政治秩序。就理论而言,它打破了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两分法传统思维方式,即市场与计划、公共部门私人部门政治国家公民社会民族国家与国际社会等,它把有效的管理看作是两者的合作过程;它力图发展起一套管理国内和国际公共事务的新规制和新机制;它强调管理就是合作;它认为政府不是合法权力的唯一源泉,公民社会也同样是合法权力的来源;它把治理看作是当代民主的一种新的现实形式等等,所有这些都为推动政治学和国际政治学的理论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制约因素
当然,当前的全球治理也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所以对全球治理的前景不能抱过分乐观的态度。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各民族国家在全球治理体系中极不平等的地位严重制约着全球治理目标的实现。富国与穷国、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不仅在经济发展程度和综合国力上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作用也极不相同,它们在全球治理的价值目标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二是美国是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冷战结束后它加紧奉行单边主义国际战略,对公正而有效的全球治理造成了直接的影响。三是已有的国际治理规制一方面还远远不尽完善,另一方面也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四是全球治理的三类主体都没有足够的普遍性权威,用以调节和约束各种国际性行为。五是各主权国家、全球公民社会和国际组织各有自己极不相同的利益和价值,很难在一些重大的全球性问题上达成共识。六是全球治理机制自身也存在着许多不足,如管理的不足、合理性的不足、协调性的不足、服从性的不足和民主性不足等。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2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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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核心要素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