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损失是由于停工超过规定期限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停工期内支付的
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
职工福利基金、耗用的
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
车间经费和
企业管理费等。停工损失的时间界限,一般由主管部门规定,或由主管部门授权企业自行规定。一般的界限是停工不满一个工作班 (或日) 的,可不计算停工损失,其停工费用仍应按正常费用处理。应由产品
成本负担的停工损失,可以单独设置“停工损失”帐户或在“
基本生产”帐户下设置
明细帐户进行核算。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停工损失”帐户的
借方,然后从其贷方转入“基本生产”帐户借方,并按一定比例摊入当月
完工产品成本。如果当月没有
完工产品,可以由下月完工产品成本负担。
季节性生产企业停工期内的
管理费用及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采用待摊、预提的方法,由开工期内的
生产成本负担,
不作为停工损失处理。由于
自然灾害、
企业迁移等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应作为“
营业外支出”的
非常损失处理。
企业发生停工的原因是多种多样,如停电、待料、
机械故障、
机器设备修理、发生非常灾害以及计划压缩产量等,都可能引起停工。企业在停工期间所发生的计划内停工损失应由开工生产的产品负担,计入
产品生产成本,计划外的停工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即
管理费用或
营业外支出。
停工损失主要包括在
停工时间所支付
生产工人工资,按工资额计提的
职工福利费,以及应负担的
制造费用等。停工可分为计划内停工和计划外停工,计划内停工是计划规定停工、计划外停工是各种事故意外造成的,因而对于这种停工损失的费用列入制造费用。
对停工损失的归集,是在“基本生产”账户下设置“停工损失
明细账”来进行核算的。企业发生停工时,应填列“停工报告单”,在报告单上写明停工的原因、时间和过失单位或个人等事项,经财会
部门审核后的“停工报告单”就作为登记“停工损失明细账”
借方各项费用的依据。通过登账停工损失都归集起来了。但由于企业发生停工的时间有长有短,停工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此,对其发生的停工损失,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配处理。
(1)由非常灾害造成的停工损失和因计划压缩产量而使主要生产车间连续停产一个月以上的停工损失,则应借记“
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基本生产─停工损失”账户。
B、上月和本月累计已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将全部停工损失借记“
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基本生产─停工损失”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