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
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
审计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
银监局、
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邮政储蓄银行、
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
农村信用联社,
银监会直接管理的
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
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指引概述
(2010年4月15日财政部 证监会 审计署 银监会
保监会财会〔2010〕11号)
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
内部控制,规范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简称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现予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
中小板和
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请各上市公司及相关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切实做好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执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进行
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
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非上市大中型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是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2.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财政部 证监会 审计署 银监会保监会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
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
权利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一)
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
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三)
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评价指引,结合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等,明确相关机构或岗位的职责权限,落实
责任制,按照规定的办法、程序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企业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内容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本企业的
内部控制制度,围绕
内部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
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六条
企业组织开展
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
组织架构、
发展战略、人力资源、
企业文化、
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
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七条
企业组织开展
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
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
经营管理过程中的
风险识别、
风险分析、
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八条
企业组织开展
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
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
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
企业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
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
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
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
企业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
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
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
工作底稿,详细记录企业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
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
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程序
第十二
企业应当按照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
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企业可以授权
内部审计部门或专门机构(下称“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
工作任务、人员组织、
进度安排和
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
评价方案,组成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企业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
业务骨干参加。
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
回避制度。
企业可以委托
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十五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
调查问卷、专题讨论、
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
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
内部控制缺陷。
缺陷认定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
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企业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
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
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进行
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十七条
企业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
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
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企业根据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建立评价质量
交叉复核制度,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后,提交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
第十九条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
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企业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
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和本指引,设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明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对外报出。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
内部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二十二条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档案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
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