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限制制度包括
涨跌停板制度和价格熔断制度。涨跌停板制度主要用来限制
期货合约每日价格波动的最大幅度。根据
涨跌停板的规定,某个期货合约在一个
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交易所事先规定的
涨跌幅度,超过这一幅度的
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是以某一合约上一
交易日的
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也就是说,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
涨停板,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
结算价格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则构成当日价格
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此外,价格限制制度还包括
熔断制度,即在每日
开盘之后,当某一合约申报价触及
熔断价格并且持续一分钟,则对该合约启动
熔断机制。
期货市场
涨跌停板制度直接掩盖了具体的均衡
期货价格的位置,在期货市场价格达到
涨跌幅限制后,交易者往往转向相关的现货市场来获取均衡期货价格的信息。如现货市场也设置了
涨跌幅限制,那么关于均衡
期货价格的信息会进一步模糊,使得投资者对未来的
损失程度不能准确判断,不断地去补足
保证金,而不会选择
违约,从而降低了整个交易的
违约风险。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三章,对“
价格限制制度”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条 每日开市后,
股指期货合约申
报价触及
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的,该合约启动
熔断机制。申报价触及熔断
价格且持续5分钟,是指只有熔断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熔断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熔断价格的情形。
(二)
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
熔断价格未持续5分钟,第一节交易结束的,第二节交易开始后重新进行熔断检查。
(三)
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5分钟,第一节交易结束的,熔断机制终止;第二节交易开始后,
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第十二条
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
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
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期货合约在某一
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t交易日,Dt前一交易日称为Dt-1交易日,Dt后一交易日称为Dt+1交易日,依次类推,下同)出现
单边市,Dt交易日为
最后交易日的,则该合约直接进行
交割;Dt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将区分下列情形采取相应措施:
(一)Dt
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
涨跌幅度小于16%的,Dt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
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12%收取,收取标准已高于12%的按照原标准收取。
(二)Dt
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
涨跌幅度大于等于16%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
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
开仓、限制出金、限期
平仓、
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
涨跌停板幅度、
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