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断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市场提供“冷静期”,避免或减少大幅波动情况下的匆忙决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抑制程序化交易的助涨助跌效应;为应对技术或操作风险提供应急处置时间。熔断价格是指在启动
熔断机制下所确定的一个价格区间。
熔断机制是指对某一合约在达到
涨跌停板之前,设置一个熔断价格,使合约买卖报价在一段时间内只能在这一价格范围内交易。
沪深300 指数
期货合约的熔断价格为前一
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 6%,当
市场价格触及 6%,并持续一分钟,
熔断机制启动。在随后的十分钟内,卖买申报价格只能在 6%之内,并继续成交。超过 6%的申报会被拒绝。十分钟后,价格限制放大到 10%。设置
熔断机制的目的是让投资者在价格发生突然变化的时候有一个冷静期,防止作出过度反应。
每日开盘之后,当某一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时且持续一分钟,对该合约启动
熔断机制。
( 一 ) 启动
熔断机制后的连续十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价格不得超过熔断价格,继续撮合成交。启动
熔断机制十分钟后,取消熔断价格限制, 10% 的
涨跌停板生效。
( 二 ) 当某合约出现在熔断价格的申报时,开始进入熔断检查期。熔断检查期为一分钟,在熔断检查期内不允许申报价格超过熔断价格,并对超过熔断价格的申报给出恰当提示。
( 四 )
熔断机制启动后不到十分钟,市场就进入了非交易状态,则重新开始交易后,取消熔断价格限制, 10% 的涨跌停板生效。
( 五 ) 每日收市前 30 分钟内,不启动
熔断机制,但如果有已经启动的熔断期,则继续执行至熔断期结束。
熔断机制不是市场大跌的主因,但从近两次实际熔断情况看,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熔断机制又有一定“磁吸效应”,即在接近熔断阈值时部分投资者提前交易,导致股指加速触碰熔断阈值,起了助跌的作用。权衡利弊,目前负面影响大于正面效应。因此,为维护市场稳定,证监会决定暂停熔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