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价格
为保护生产者或消费者的利益而制定的价格
保护价格是指国家为保护生产者或消费者的利益而制定的价格。一般只适用于个别商品或个别商品的一定时期。如农产品大都是人民必需的生存资料,当它出现暂时的供大于求时,价格则会下降,其结果将导致生产滑坡。实行保护价格,当市场价格相对较高时,生产者可获得较多利益;当市场价格相对较低时,生产者可把商品卖给政府,并享受保护价,免受较大损失。在我国,保护价格主要是边远地区农产品收购最低保护价 (即最低限价) 和工业品销售的最高保护价 (即最高限价)。
简介
保护价格 (protective price):
bǎo hù jià ɡé
例如,为保护农民利益,对农产品规定最低收购保护价格,以补偿生产成本并有一定收益;对某些在边远地区销售的工业品(如食盐)规定最高限价,以保护边远地区消费者的利益。
意义
一国政府为了保护生产者或消费者以及国家的利益而制定的价格。包括对某些工业品的销售价格、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及国际贸易中某些商品的价格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或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将商品价格定在某一水平。其目的是平抑市场物价、保证物价相对稳定、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及农民的合理收益,促进对外贸易生产的发展。
形成方式
保护价格形成的方式不尽相同,大体有四种:①通过行政措施,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性地对商品价格作出规定;②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对主要农产品和国家重点发展的产品实行保护性收购,对某些日用工业品实行限价销售;③通过税率调整或税收减免的方式影响价格水平,达到保护的目的;④政府通过调整银行利率影响价格。
起源
保护价格最早出现在15、16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通过关税保护本国工农业产品。在国内贸易中广泛实行保护价格,则出现在20世纪初一些国家逐渐加强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这一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了促进边远山区、牧区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国家对这些地区农副土特产品收购价格实行了最低保护价,对某些工业品的零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由此产生的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1957年国家规定对边、远、山区的粮食收购实行最低保护价。1958、1963年又再次规定对上述地区生产、生活需要的主要工业品如食盐、火柴、农用柴油农业用电等实行保护价格。保护价格在一定经济条件下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往往造成生产中资源配置不合理和商品价格及消费格局的扭曲。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26 08:11
目录
概述
简介
意义
形成方式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