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价格是指国家为保护生产者或消费者的利益而制定的价格。一般只适用于个别商品或个别商品的一定时期。如农产品大都是人民必需的
生存资料,当它出现暂时的供大于求时,价格则会下降,其结果将导致生产滑坡。实行保护价格,当
市场价格相对较高时,生产者可获得较多利益;当市场价格相对较低时,生产者可把商品卖给政府,并享受保护价,免受较大损失。在我国,保护价格主要是边远地区
农产品收购的
最低保护价 (即
最低限价) 和
工业品销售的最高保护价 (即
最高限价)。
例如,为保护农民利益,对农产品规定最低收购保护价格,以补偿
生产成本并有一定收益;对某些在边远地区销售的工业品(如食盐)规定
最高限价,以保护边远地区消费者的利益。
一国政府为了保护生产者或消费者以及国家的利益而制定的价格。包括对某些工业品的销售价格、农产品的
收购价格及国际贸易中某些商品的价格规定
最高限价或
最低保护价,或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将
商品价格定在某一水平。其目的是平抑市场物价、保证物价相对稳定、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及农民的合理收益,促进对外贸易生产的发展。
保护
价格形成的方式不尽相同,大体有四种:①通过
行政措施,采取
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性地对商品价格作出规定;②通过
财政补贴的方式,对主要农产品和国家重点发展的产品实行保护性收购,对某些
日用工业品实行限价销售;③通过税率调整或
税收减免的方式影响
价格水平,达到保护的目的;④政府通过调整
银行利率影响价格。
保护价格最早出现在15、16世纪的
重商主义时期,通过关税保护本国工农业产品。在
国内贸易中广泛实行保护价格,则出现在20世纪初一些国家逐渐加强对
经济活动的干预这一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了促进边远山区、牧区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国家对这些地区农副土特产品收购价格实行了
最低保护价,对某些工业品的
零售价格实行
最高限价,由此产生的亏损,由
国家财政给予补贴。1957年国家规定对边、远、山区的粮食收购实行
最低保护价。1958、1963年又再次规定对上述地区生产、生活需要的主要工业品如食盐、火柴、
农用柴油、
农业用电等实行保护价格。保护价格在一定经济条件下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往往造成生产
中资源配置不合理和商品价格及消费格局的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