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限价是国家用
行政手段规定的
价格下限。适用范围: (1) 某些农产品
价格放开后,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对
农业生产起破坏作用,为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生产,国家规定必须执行的最低
收购价格,亦称最低
保护价格。在最低限价以上,企业有权自行定价。属指导价格的一种形式。如企业只能执行,无权在最低限价以上确定的,属
国家定价的一种形式。(2)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国政府规定某些商品允许出口的下限价格,是防止
出口单位降价竞销,影响国家
外汇收入的一种措施。
这是一种非关税保护措施。按照1981年正式生效的
新估价法规(于关贸总协定
东京回合签定)的要求,最低限价的估价方法在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中被禁止使用。这是因为最低限价是对以
成交价格为估价基础的估价制度的否定,违背了新法规确立的估价原则。但是,在新估价法规
议定书中,
发达国家成员国对
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就这一问题作了让步,同意发展中国家在
过渡时期内保留最低限价的做法,以缓和因实施新法规而引起的
财政收入减少的矛盾。
(1)保护生产者的收入。如果某行业的供给
波动性较大,或者行业的需求
缺乏弹性,那么供给的变动很可能造成价格严重波动,从而影响生产者的收入。最低
价格政策会阻止低价格造成的生产者收入下降。例如,许多
国家制定农产品
保护价格。
(3)保护、扶植某些行业的发展。例如政府在实施农产品
最低价限价政策时,通过收购市场上过剩的农产品,以达到扶植农业发展的目的。此外,对于工资制定最低价格可以防止工人收入降到某一特定水平,从而保护该行业的收入。
制定最低价格的问题之一是有过剩产品。如果某一企业因为过高的价格而出现产品过剩,它就会试图逃避
价格控制,降低价格。在很多情况下,最低价格不是由政府制定的,而是由某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商议制定的,以便能保持较高的利润。这时,个别企业会试图破坏协定,挤垮竞争对手。
最低价格政策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高价格会引起效率低下。在高价格使得企业的利润得到维持时,它们可能不会去寻找
降低成本的有效方式,从而阻碍
技术进步。
支持价格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使农民得到了实惠,但很有限,农民从粮价上调中得到的绝大多数好处被加工、流通、销售环节瓜分了。对农产品的生产和贸易产生误导,扭曲
价格机制的
资源配置功能,农民会扩大生产,导致粮食生产更为严重的过剩,
关联商品(
猪肉、鸡蛋、
食用油)也价格上涨,最后支持价格使政府
财政压力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