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法〔2015〕100号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该《方案》分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主要内容、方案实施、、组织保障4部分。
文件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法〔2015〕100号
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促进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通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确保改革于法有据。现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5年4月24日
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部署,现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提出方案如下:
原则和目标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改革应当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人民司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
(二)坚持依法有序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当于法有据,改革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由立法机关作出授权,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及时上升为法律,确保改革在法律框架下有序推进。
(三)坚持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相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既涉及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原则性问题,也涉及一些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问题,要坚持在中央顶层设计的框架内,鼓励地方积极探索,总结经验。
(四)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与吸收借鉴域外经验相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也要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
主要内容
(一)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都具备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
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以及不能正确理解和表达意思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性别的人员,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增加选任的广泛性和随机性,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
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制作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对于可以实行陪审制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权利。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三)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充分发扬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
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改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防止“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等情形,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和效果。
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便利。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利,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开展调解工作等。
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程序。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应当写入合议笔录,规范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顺序和表决程序,保障人民陪审员评议时充分发表意见,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笔录和裁判文书签名确认制度。
(五)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开展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
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将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告知人民陪审员,引导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并对与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据资格、证据证明力、诉讼程序等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如果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认为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造成错案的,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判委员会讨论。
(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明确公民陪审义务。
建立人民陪审员职责豁免机制,因年龄、职业、生活、疾病等因素导致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存在明显困难的可以免除其陪审义务。
公民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陪审职责。建立对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有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惩戒制度。明确人民陪审员退出情形,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
(七)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建立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制定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清单。
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对危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规则,维护人民陪审制度权威性。
人民法院及各相关单位应当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相应便利和保障。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履职积极性,提高履职实效性。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列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费预算予以保障。
方案实施
(一)立法机关授权。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4月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自2015年5月起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原则上二年,最低不少于一年。
(二)积极开展试点。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选择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三)推动相关法律修改完善。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总结经验,全面评估改革方案的实际效果,积极推动相关法律修改完善。
组织保障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负责,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等部门积极配合。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工作,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人财物等保障力度,有力推进改革工作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试点情况的跟踪和指导,认真研究改革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相关制度设计。
方案解读
4月1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司法部副部长
郝赤勇近日就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任务、做好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做了哪些工作,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郝赤勇: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文件,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十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参与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工作,同时,发挥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优势,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积极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目标要求、主要内容、实施步骤作出全面部署。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0省(区、市)分别选择5个基层或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工作于法有据。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顺应了人民群众对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对于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试点地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增强自觉性、主动性,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记者:在改革试点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哪些职责?
郝赤勇: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等职责任务。2004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作了具体规定。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责,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退出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提出了改革任务要求。对于改革试点的内容,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的完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对于没有修改的内容,要继续坚持法律规定和以往成功做法。试点地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记者:如何把握好选任条件和程序,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郝赤勇:选任环节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也是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关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特别是任职年龄和文化程度作了适当调整,旨在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阅历,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公信度。司法行政机关要配合人民法院,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性别的人员,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坚持选任基本条件的同时,要充分考虑选任人选是否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较好的群众基础、较强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心,以及是否有足够的精力参与审判活动等因素,确保所选任人员能切实履行好陪审员职责。《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完善了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要求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司法行政机关要配合同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把好入门关,确保人民陪审员选任质量。
记者:在加强人民陪审员培训方面怎样开展工作?
郝赤勇: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前应当经过培训。司法行政机关应配合人民法院,通过岗前培训、专题辅导、案例介绍等形式,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的培训,帮助人民陪审员领会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程序。特别要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等方面的新精神、新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
记者:从哪些方面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考核管理制度?
郝赤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提出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明确公民陪审义务,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配合人民法院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考核奖惩制度,对依法履职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以及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行为,应当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要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制度,确保任免畅通,协调及时,管理高效。
记者: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发挥自身优势参与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
郝赤勇:人民陪审员多数来自基层,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具有植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做好与人民陪审员的沟通协调工作,定期向他们反映社情民意,使他们在参与审判过程中真正反映民意、代表民意,维护司法公正。要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经验和优势,提高人民陪审员法律素质和履职能力。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特殊作用,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记者:请谈一谈如何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实现预期目标?
郝赤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人民法院相互支持、相互协调,共同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深入学习领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目标要求、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试点工作。要认真总结和发扬多年来的经验做法,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新情况,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要大力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治宣传工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内容解读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点法院名单也同时公布。
《方案》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要求改革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并在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以及从本国国情出发与吸收借鉴域外经验两个方面做好结合。
《方案》要求,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以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并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任职年龄和学历方面,和过去相比体现为“一升一降”,即任职年龄从年满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要求从一般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高中以上。
《方案》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办法》则明确了禁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几种情形,除《方案》规定的“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以及不能正确理解和表达意思的人员”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也在禁止之列。
就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方案》要求,法院要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常住居民中进行随机抽选,并建立一个人数为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候选人信息库。在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本人意见后,再随机抽选不低于法官员额数3至5倍的人员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办法》规定,选任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如人民陪审员人数低于法官员额数3倍,可以适当进行增补。
《方案》扩大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明确涉及群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影响较大的一审案件等,原则上要求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在重大案件中,可探索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办法》则明确,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一审案件,原则上也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与。
《方案》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和职权要求作出了规定,在案件评议过程中,人民陪审员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有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如果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认为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造成错案的,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判委员会讨论。
《方案》要求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对因年龄、疾病等因素导致履责困难的,可以免除其陪审义务。《办法》则明确,在担任人民陪审员期间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方案》要求,对有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人民陪审员,要实行惩戒。《办法》则明确了惩戒事由和惩戒方式,如人民陪审员有泄露秘密、索取收受贿赂以及充当诉讼掮客等7种情形,除按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可以以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则对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包括誓词、领誓人以及场地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省、市、自治区将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试点时间为两年。
试点法院名单
北京
河北
黑龙江
江苏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福建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山东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河南
广西
重庆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