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税是指对牲畜、棉花、土布、粮食、药材等5种产品,经牙纪在市场成交时向买方从价征收的一种税。早在抗日战争和
解放战争时期,华北区等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就曾在乡村集市征收交易税。由于全国各地解放有先有后,各地制定的征税办法差别较大。1949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发的《华北交易税暂行办法》规定,交易税的税率: 牲畜为4%、棉花、粮食、布匹均为2%,税款由买方缴纳。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交易税列为全国性税种之一,但由于未颁发统一的交易税条例,各地区的征税办法仍不尽相同。直到1951年3月第三届全国税务会议对交易税的征收品目、税率及手续费等作了原则规定后,才在全国统一推行。
征税项目为棉花、药材、土布、
粮食、牲畜5项产品。1950年7月又规定,将征税范围限制在只对有牙纪市场者征收。1951年第三届全国税务会议确定:交易税征收地为交易行为所在地,避免中途检查与事后追补。征收品种适当缩小,只限于
牲畜、粮食,在全国开征。交易税征收办法为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牲畜税率为5%,起征点为1头;粮食税率为2%,起征点为2斗;其他大宗产销货品税率为2%~5%。1951年11月,为适当平衡机制棉布与土布
税负,土布交易改征
货物税。1953年修正
税制时,将交易税中的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仅保留牲畜交易税,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1962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订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开征集市交易税。至此,中国的交易税只有
牲畜交易税和
集市交易税两个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