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各省
自主命题考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
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
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国家对造价工程师实行准入类
职业资格制度,纳入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凡从事
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为
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造价专业
人员素质,提升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
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造价工程师
职业资格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
管理信息库,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共享。
考试
第一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的
考试制度。
第二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
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
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
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
商贸大类大学
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类(门类)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六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级)》。该证书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注册
第一条国家对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注册执业
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
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
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第二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
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第三条准予注册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二级)》(或
电子证书)。
第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
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注册证书的制作和发放;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执业
第一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
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并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
监督检查和
行业自律。
第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应共同建立健全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
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
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不再予以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国际互认和国际交流,以及与
港澳台地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
工料测量师)的互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实施。
第五条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
执业范围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独立开展的具体
工作内容:
(一)
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
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三)建设工程
合同价款、结算和
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其规定
业务范围内的
工作成果上签章。
第七条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三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
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四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3小时。
第五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七条通过
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且取得学士学位的,参加二级
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只参加《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八条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
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
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
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
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
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
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
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
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