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造价工程师,工程师职称。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造价专业
人员素质,提升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
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
管理信息库,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共享。
报名条件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
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
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
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5年。
2.具有工程造价、通过工程教育
专业评估(认证)的
工程管理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3年;
具有
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4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
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2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
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三)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
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2.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注册
第一条 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注册执业
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第二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实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
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第三条 准予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予以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一级)》(或
电子证书)。
第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
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注册证书的制作和发放;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执业
第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
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并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
监督检查和
行业自律。
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应共同建立健全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
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
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
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不再予以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国际互认和国际交流,以及与
港澳台地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
工料测量师)的互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实施。
第五条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
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
工作内容:
(三)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
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四)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其规定
业务范围内的
工作成果上签章。对外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印章。
第七条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成绩管理
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时间
2024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是10月19-10月20日举行。
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审题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第三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
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四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计价》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第五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七条 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
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
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
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
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
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
自愿原则。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
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