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是国家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一定期限的军事义务的制度。公民在规定年龄内必须承担一定期限的兵役义务,包括在军队服现役和在军外服预备役。这种制度有助于保障军队兵员的补充和训练有素的后备力量的储备。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各族人民安定团结,为实行义务兵役制提供了条件。随着社会和政治变革,人民的政治觉悟提高,义务兵役制的实施变得迫切。因此,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条件已经成熟。
国外发展沿革
义务兵役制是在古代
民军制、
征兵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近代意义的义务兵役制,一般认为始于法国,完善于普鲁士。
1793年8月,
法国国民公会颁布《全国总动员法令》,征集18~40岁的公民,首先是18~25岁的男性未婚公民或无子女的鳏夫义务服役。
1798年9月,法国《征兵法》(《儒尔当法》)规定,凡20~25岁的青年,都有服兵役的义务,
服役期为6年。
1814年
普鲁士颁布《
军事法》,规定20~40岁的男子必须先在
常备军中服现役3年,然后转入后备军服预备役,使义务兵役制更趋完善。
19世纪后,世界许多国家先后实行了义务兵役制。
21世纪初,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或义务兵役制与
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对公民服兵役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多数国家规定,男性公民
均须依法服兵役;女性公民平时一般不服兵役,或根据自愿的原则服兵役。公民的应征年龄一般是18~22岁。服现役的期限,多数国家为2年,也有的为12~18个月,还有的为5~10年。服满现役,按规定转入预备役。
国内发展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7月30日公布
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服兵役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1978年3月,改行
义务兵和
志愿兵相结合的
兵役制度。
1984年5月31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9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
民族、
种族、职业、
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18~22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
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
自愿原则,可征集18~22岁的女性公民服现役。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又称士官)。士兵
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35岁。战时遇有特殊情况,36~45岁的男性公民也可被征集服现役。实行义务兵役制,士兵服现役期限短,定期进行轮换,既可保持军队的兵员年轻健壮,又可更多地储备后备兵员,还有利于提高全民的
国防观念,振奋
民族精神,达到平时少养兵、战时多出兵的目的。义务兵役制也存在比较明显的不足,主要是服现役期限短,掌握复杂的现代
军事技术有一定的困难。为了保留技术骨干,提高部队战斗力,今后将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全
志愿兵役制或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025)规定,义务兵的职责如下: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史军史,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军队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不怕牺牲,时刻准备战斗,坚决完成任务;
(三)刻苦训练,磨砺战斗意志,熟练掌握军事技能,努力提高打赢本领;
(四)熟练操作使用和认真维护装备,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五)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拥政爱民,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六)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维护集体荣誉;
(七)积极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养;
(八)遵守安全规定,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