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前研究是指
药物进入临床研究之前所进行的化学合成或天然产物提纯研究,药物分析研究,
药效学、药动学和毒理学研究以及药剂学的研究。
为申请
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
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等。
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
加工及炮制等,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来源、质量标准、保存条件、
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2)药学研究:原料药工艺研究,制剂处方及工艺研究,确证化学结构或组份的试验,药品质量试验,
药品标准起草及说明,样品检验,辅料,
稳定性试验、
包装材料和容器有关试验等。
(3)药理毒理研究:一般药理试验,主要药效学试验、
急性毒性试验,
长期毒性试验,过敏性、溶血性和局部刺激性试验、
致突变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癌毒性试验,依赖性试验,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等。
临床前药物安全性评价(DSE)是药物临床前研究的核心内容。药物的
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1)从事药物
研究开发的机构的要求。应当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
管理制度;所用试验动物、试剂和
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和要求;并应当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
(2)研究用原料药的规定。单独申请注册
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
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3)境外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处理。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
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的经公证的证明文件,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后,方可作为药品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4)技术指导原则。药物研究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申请人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
技术,应当提交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5)委托研究的情况。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
生产等的,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
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