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会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会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会是在民政部注册的国家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主管单位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展历史
自1981年成立以来,研究会始终秉持“植根于民族地区,服务于民族工作”的宗旨,积极配合、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探索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全面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发展情况,一方面接受政府委托,做相关课题研究,向政府决策部门提供研究成果,为制定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策提供资料和决策依据;另一方面,面向全社会提供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及与之相关的政策项目等咨询服务。
多年来,研究会凭借自身优势,无论在民族发展理论研究,民族学科建设还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项目实践等领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研究会曾就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区域经济发展、贫困、草原牧区建设、生态环境、旅游、资源开发等诸多领域作了很多专题研究和实践示范活动,特别是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与生态补偿、民族地区公共健康与防治艾滋病和宣传、少数民族地区领导和社区能力建设、民族文化保护与民族文化产品开发、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诸多领域,开展了大量独具特色、卓有成效的研究和实践工作。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政府业务部门的支持下,研究会加强整合资源,积极开展国内和国际合作,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争取到了更多的资金、资源和舆论支持。自2003年至2009年底,开展各类合作项目19个,仅外方投入项目资金折合人民币6324万元,与国家各相关政府机构及世界银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理事成员
研究会设有办公室、项目管理部、国际合作部、财务部、咨询服务部、学术交流部等部门,除兼职人员外,现有专职工作人员12人。
主要负责人如下:
会长:
杨健强 白族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国家民委原副主任、全国政协常委)
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
杨 帆 蒙古族 (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原副司长、巡视员、对外合作项目办公室副主任)
副会长:
葛忠兴 赫哲族 (国家民委财务司司长、对外合作项目办公室主任)
王铁志 蒙古族 (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巡视员)
曲木林古 彝族 (国家民委离退休干部局局长)
李春林 土族 (国家民委机关服务局局长)
秘书长:
杨 帆(兼)
团体会员
研究会现有包括中央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学院,东北民族学院及云南贵州广西青海四川西藏民族学院等大专院校及各省区民族研究所和省区重点大学等团体会员30多个,有包括各民族,各行业,各专业领域的权威咨询专家100多人。
组织章程
第一条 名称:本会定名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Ethnic Economy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从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研究与咨询服务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本着“植根于民族地区,服务于民族工作”的理念,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民族经济发展研究与咨询服务水平。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吸收各方面力量,进一步研究和把握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规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理论研讨和实践创新活动;努力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和实践示范活动提供咨询服务;为民族地区各类人才培养与培训服务,为民族工作服务。
第四条 任务:根据本会宗旨,将努力完成以下各项任务。
一、团结一切有志于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理论和从事民族经济工作实践的人士,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实践活动,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探索新思路,提出新建议,为决策部门服务。
二、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召开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问题的研讨会、座谈会与报告会,交流学术与理论研究成果,提高政策理论水平。
三、发挥本会优势,努力做好咨询服务和人才培养与培训,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四、组织本会力量,承担国家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科研任务,编印有关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问题的研究成果。
五、编辑出版《民族经济》杂志和研究会工作简报。
第五条 会员与会费:
一、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团体会员:全国有关从事民族经济研究与实践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及民间组织,只要承认本会章程且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凡从事民族经济发展研究、教学或民族经济工作实践的专业及业余工作者,承认本会章程且缴纳会费,都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权利与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优先被推荐参加相关项目工作及获取本会出版物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同时也有向本会提供资料、论著和积极宣传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的义务。
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可自愿退出本会。当会员违反章程或未经本会许可,私自以本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的,本会有权令其退会并追究其责任。
四、会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不同的会费标准,每届收费标准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并制定收支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机构:
一、权力机构: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总结研究会工作,部署新的任务,改选领导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推选理事会、正副会长、秘书长和名誉会长。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理事会推荐常务理事和聘请顾问,任期均为五年。
二、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必要时还可以以通讯方式表决某些事项。
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审议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决定工作计划、聘任主要工作人员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本会名誉会长与顾问均系荣誉职务,由著名经济学家、民族理论家、及富有民族工作经验的领导同志担任,指导本会工作。
五、经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会可申请加入全国性的经济学总会、民族研究总会和其他全国性社会科学团体,作为其团体会员,以加强与其他组织的联合与协作。
第七条 办事机构:本会下设办公室、财务部、国际合作部、培训部、咨询服务部、《民族经济》杂志编辑部等工作部门。
第八条 经费:本会经费来源,主要通过收取会费、开展有偿咨询服务、承担研究项目、开展国际合作、(承办政府委托的项目)政府项目的配套工作经费和企事业单位资助,以会养会。
第九条 会址:本会会址设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院内(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2号916房间)。
第十条 附则:本章程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征求各位理事意见后实施。本章程的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于本会最高权利机构。
参考资料
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03 15:18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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