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
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规范。
由来
个人破产制度发端于
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时的
意大利与英国得到较大发展。1978年,
美国破产法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如今,个人破产已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个人资产不断增长,个人和
家庭参与炒股、炒房,利用信用卡和
贷款消费的比例越来越高,因贷款炒股、炒房及信用卡大额透支造成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
“我们并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
法律法规,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主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如惊弓之鸟四处逃债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家庭惨剧。”张育彪接受采访时建议,根据国际经验,尽快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
利弊
缓解矛盾
实施《个人破产法》后,一旦出现个人欠债不还、逃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
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
恶意破产
如果轻易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很多人就可能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尔后通过破产而逃避债务。正因如此,个人破产制度确立的前提,是一个国家或者特定社会个人信用发达,使多数人不敢轻言破产。
立法争议
半部破产法
1986年我国有一部
企业破产法(试行)。当时连
商品经济的提法都没有。在这部仅6章43条的法律中,调整主体明确指向了“
全民所有制企业”。为适应新的情况,1993年,全国首届
企业兼并与破产研讨会提出全面修改
破产法的动议,1994年正式列入全国人大议事日程。后来,外界传闻,可能将个人破产内容加入,然而在2004年6月全国人大正式审议新破产法时,草案中不见了个人破产内容,名称也确定为企业破产法。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
国家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未同时推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被称为“半部破产法”。
支持者的声音
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大量房屋损毁,其中大量的商品房都存在尚未还清的
银行按揭贷款,由于我们国家没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因而不能够依据
破产程序,对于那些确实无力偿还
房屋贷款的个人或家庭依法免除债务,银行也不能够依法核销相关贷款。实践中,我们只能靠
银监会下发紧急通知来临时解决。这种临时性的政策安排,需要被规范严谨的法律制度所取代。
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对于陷入严重
财务困境的个人来说,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破产制度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家庭来说,实际上能够起到相当的保护作用。
个人债务人作为个人破产法的适用对象,其实可具体分为负债的自然人个人或消费者个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
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
营利性组织和从事工商
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这几类个人债务人在我国
市场经济实践中所占数量极大。
设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在债务人出现
支付不能的情形下,仍应当保护“债”的履行。也可以说,建立个人破产这样一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那些诚信的债务人,使他们不至于因一时的商业失败或个人财务的混乱而陷入不可自拔的地步,允许他们有基本生存的空间,并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使生活重新开始。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除企业之外,个人也大量地参与各项
经济活动,其间必然产生大量需要依法保护的债,特别是当前
个人信贷的数量和规范都急剧增长,推出公平公正的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保障和促进个人信贷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取得
债务豁免是个人破产的主要目的,甚至是惟一目的。
在新的全球金融与
经济环境下,中国市场经济已进入关键阶段,加快个人破产法(自然人破产、消费者破产)的起草进程具有重要性与必要性。原因有四:
反对者的声音
这首先涉及到中国人
个人信用的
行为方式。东方人的个人信用行为方式更多地讲究
关系学,这种关系学在个人信用的界定中是无处不在的。比如说担保关系,消费者要房屋按揭,因为银行可能要求按揭的人一个月必须要有多少稳定的收入,但消费者很可能不能达到银行的要求,因此必须找一个担保人,于是可能随便找了个单位进行担保,而事实上这个单位它并不是真心要为你提供担保,只不过是因为存在着某种关系,最后因为这种关系而出具了担保文件。因此,依赖于这样的信用出具的担保实际上是东方特色的“人保”制度,这种人保制度极大地威胁到了商业银行的安全。一些商业银行大量的贷款是建立在这样一种
不准确的、脆弱的
担保方式上的。
另外,在
消费方式上,中国人信用卡的适用还不普遍,人们更多地倾向于使用现金,很多人甚至都不把现金存在银行,他们对银行都不放心。把钱缝在被子里,放在枕头底下,枕着睡觉最安心。再如
超前消费问题,中国人喜欢储蓄的文化,不喜欢超前消费,这也是因为我们的
社会保障体系比较脆弱导致的。中国人往往有一种强烈防范大事
突发事件发生的心理,所以要储蓄,以应付家庭的一些大事与突发
紧急事件,如买房、家人生病、小孩上学等。这就构成了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区别于
西方国家不同的
文化背景。
发展进程
由于我国个人
信用体制不健全,
立法部门担心可能造成有人利用破产程序逃债的问题,因此,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就此搁置下来。
李曙光说:“一个大问题是征信问题,我们缺乏
征信体系,一个人有一百万,可他就是不还几万元的债,谁也无法摸清他的家底。此外,社会保障系统也不算健全。破产者要不要
社会救济,谁来救济?都是问题。”
“个人破产的立法肯定要搞,但是近期不可能。”李曙光说,“个人破产的立法其实很复杂,需要必要的社会条件,而且其中的技术问题也很多。目前尚无明确的
立法规划”。
法案雏形
立法的必要性
年轻一代,超前
消费意识越来越强,
消费能力也越来越强,住房、汽车、旅游、
大众消费品贷款越来越多,个人破产法制度的实施能有效帮助那些超前消费而又没能还贷的年轻人度过由
信贷危机而导致的困难生活。
商业银行关于个人破产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全国人大代表、银行行长等曾建议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以加强打击
逃废银行债务的立法。
自然人破产法
商事自然人破产法,就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要对债权人承担
无限责任,也就是说要连带他的个人资产。
而在商事自然人破产法的
免责条款中明确规定,首先,在清偿债务期间,只能保证最低的
生活费用;其次,如果在
破产案件终结时的4年内清偿了40%的债务,可以免除其余债务。如果在破产案件终结时的5年内清偿了30%的债务,可以免除其余债务,以此类推。
商事自然人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多少债务,这既保护了债务人东山再起,也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在法律上规定,债务人在破产前一年内不得转移个人资产。
但关于商事自然人的生活保障,没有严格的解释。而在国外,每一条、每一款都写得非常详细,细到基本
生活费是多少,以及哪些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我国只要有了这样的条款,就会制订细则。
制度的完善
国内
汽车贷款和部分房屋贷款以及其他贷款出现
不良贷款比率逐渐增加,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本来
有偿债能力,但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债务。出台自然人破产法,会有一些人利用破产对自己进行保护,躲避债务责任。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刘俊海博士认为,对滥用破产法的债务人应与偷盗罪一样,以
刑事责任来定罪,否则即使规定了多么细致的条例都不乏冒险一试的人,无法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对债权人非法催债和骚扰合法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的行为,也应有相应的
法律约束。
债务人申请破产一方面是解脱,另一方面是本人资信严重受损,尤其在国外,对于一个破产的个人,人们在与其合作之前都会有顾虑。如果债务人能够意识到信用的重要性,滥用破产法的现象就会减少,整个社会的
信用环境将会有很大提高。
他建立健全
个人信用体系是普通自然人破产法
有效执行的前提。银行如果有了比较完整的信用资料,就会对债务人的
财务状况一目了然,对已经申请过一次破产的债务人的第二次贷款申请也会慎重审批。而法院有了这样的信息,同样会根据档案中的个人信用状况来参考是否批准
破产申请。
立法现状
我国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未规定自然人破产制度。
1991年4月9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亦未规定自然人破产还债程序。199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起草组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初稿,后经多次讨论、修改,1995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将该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时该草案未付诸审议。
虽然该草案未付诸审议,但是该草案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法人和
非法人企业,以及对非法人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
我国
立法机关在2004年6月提交首次审议的破产法草案中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包括“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但在同年10月的二次审议稿中,该法的适用范围有重大调整,仅被限定为“企业法人”。
2006年8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现行破产法,该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承担
有限责任的其他企业法人。该法第一百三十
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
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这意味着,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对本法规定的适用,由有关法律规定,但仍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我国迄今为止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
执行程序)解决该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