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承汉之后,其
政治制度虽有所损益变通,而生产关系则依然如故,其经济基础依然为以佃佣为主的
地主封建社会,因而当时的
地主阶级在社会上极占势力。按照当时
土地所有制形式及其占田之多寡,可
分国经济、世族
庄园经济、小耕农经济三种。
我国自春秋
战国私有土地制发生后,农民难堪生活重负而被迫出卖
田地,富者承买兼并,所谓大地主,即由此而生。到了汉代,贫富阶级,悬殊尤甚。《
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载
董仲舒语:“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此系学者周知之事。及至东汉,“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
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后汉书》卷四十九《仲长统传》载《昌言·理乱》)由此可见,汉代地主经济已表现出以农为本,兼事商贸之农商结合特征。无疑,两汉三国,处于以自然经济为主体之地主封建社会,工商贸经济有限,农业生产占主要地位,自不待言。吴之世族
庄园经济,故承汉之地主经济特征,但相比之下,显然更为繁荣。这是因为:一、汉末战乱,北方农村经济破产,流民突增,购买力大减,造成工商贸业重创或崩溃。二、大量流民,逃往江南,以避战祸。加之商业资本南下,投向土地。南下劳动力与资本的增加,伴随着吴之世族庄园地主不断“封固山泽”,拓垦土地,从而大力促进了其世族庄园经济之发展……。
所谓世族庄园经济,即在封建制社会发展过程中从
统治集团分化出来具有特殊社会身份和地位的世家大族
地主,在私属军事武装力量的监督下,将其购买、兼并、强占所获得的大量私有化土地租佃给部曲和佃农耕种,从中收取实物地租,以农业经济为主,结合一定比重的工商贸经济活动的一种独立自然经济形态。它是在秦汉封建制社会于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损益变通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演化出来,并在三国时代初具雏形,进而在隋唐走向鼎盛的一种经济形态。为了明确理解这一经济形态,兹将三国时代世族庄园与国家庄园所具有的经济特征之异同点,表列如下:(省略)……由此显而易见,两种庄园经济反映出的利益集团不同,前者为代表国家利益(即天子利益)的中央集权
官僚地主集团,而后者为代表
家族摘自(摘自
黄现璠撰《三国时代魏灭吴蜀之因初释》,载黄现璠著《古书解读初探——黄现璠学术论文选》第264-285页,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或称庄田、庄墅、别业、别墅、庄、庄宅、私庄,是皇室或官僚地主、寺院所拥有的田产、宅舍,也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位。存在于南北朝隋唐两宋乃至清代。也有称之为庄园经济的。它通过契约租佃,以无田客户为主要劳力进行生产。庄园一般散布各处,各庄园地犬牙交错,故多任千人、监庄、甲头等管理庄园事务,园主一年之中仅作数次检视、检校、监割。宋代庄园除大量生产粮食外,也有一些侧重或单一种植桑树、茶树、甘蔗、荔枝等
经济作物。清代的庄园名称繁多,主要有皇室
庄园、
宗室庄园、旗官兵庄园、
驻防庄园等。庄园名目下的土地数额甚大,嘉庆十七年( 1812 )庄园旗地达205419顷。这些土地大都是通过
暴力手段圈占民田以及调拨官地。没收罪犯田产,逼民投充等手段得来的。庄园田例禁买卖和
典当。但盗买私典者时有发生。至清末,有不少官田实际上已转化为私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