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计,年终
考绩制度。始于战国,计指“计书”,即统计的
簿册。统计的范围包括仓库存粮数,垦田和赋税数,户口数以及治安情况。
据《
吕氏春秋通诠·知度》载:“上计,战国、秦、汉时地方官于年终将境内户口、赋税、盗贼、狱讼等项编造计簿,遣吏逐级上报,奏呈朝廷,借资
考绩,称为上计。”所谓上计,即由地方
行政长官定期向上级呈上计文书,报告地方治理状况。
县令长于年终将该县户口、垦田、钱谷、刑狱状况等,编制为计簿(亦名“集簿”),呈送郡国。根据属县的计簿,郡守
国相再编制郡的计簿,上报朝廷。朝廷据此评定地方行政长官的政绩。这种考评地方官的方式古已有之。秦汉时已有较完备的制度。汉代并颁布有专门的法规《上计律》。可惜该律早已不存,而今仅见一律目(注:《
周礼·春官·典路》:“大宾客亦如之”。注:“亦出路当陈之”。郑司农云:“‘汉朝《上计律》:‘陈属事于庭’。”)。
秦汉时地方守﹑相向朝廷申报一岁治状的制度。这一制度随着
集权制加强而形成,早在战国时,魏﹑秦两国即已实行。
秦律的《
仓律》中即提到有关县里上计的情况。在秦朝,各郡每年九月必须定期地向中央报告本地的租税收入、户口统计、治安情况等。
两汉时,
郡国守﹑相于岁终遣吏赴京师上计。
汉律中有《上计律》,是处置上计事务的专门律条。西汉时从郡中派到中央去上计的人为丞或长史﹐东汉时有专职的上计掾﹑史。上计时地方向中央呈交
计书,或称为计簿,其内容为郡国一岁中的租赋﹑刑狱﹑选举等情况。郡国上计,一般由皇帝或丞相亲自接受
计书,汉武帝
刘彻曾在甘泉宫和其它地方受计。西汉末到东汉,多由
大司徒受计。朝廷根据计簿对守﹑相进行考核,有功者受赏,有过者受罚。各地所上
计书,最后集中到丞相府,由计相把这些计簿存档保管。东汉时计簿归尚书掌管。
汉代州刺史每年也须向中央上计。各县于岁末向守﹑相上计簿,其性质和郡国向京师上计相似。乘计吏送计书到京城之便,地方上把向朝廷申报的其它簿籍或贡奉物品也一并带去,郡国向中央推举的孝廉之类人才,也可相随而行,
秦汉时称这种办法为“计偕”。
地方官上计时常舞弊,武帝时上谷太守
郝贤因上计欺谩不实免官。虽然犯者要受重惩,但弄虚作假仍不断发生。
汉宣帝刘询曾指出当时地方所上的计簿,是虚假不实的具文,他命令御史要加强对计簿的查对和核实。元帝时,
贡禹说有的守﹑
相因有
过而企图逃避法律的裁制,上计时便委使善于作弊者起草
计书。尽管汉代
上计制存在不少弊病,但对于从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仍起到较大的作用。
战国时期,各国中央的重要官吏和地方的首长,每年要把自己管辖地区的户口、垦田、赋税等预算数字写在木劵上,上报国君,并把木劵剖分为二,国君执右劵,臣下执左劵。到了年终,官吏必须到国君那里去
报核。国君根据右劵亲自考核,或由丞相协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升、降、赏、罚。“上计”制度的建立,更意味着中央对地方
财政控制的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