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
国家级航运交易所
上海航运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交通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的我国唯一一家国家级航运交易所, 是我国政府为了培育和发展中国航运市场,配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所采取的重大举措。
简介
上海航运交易所是一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下设六部一室,分别是信息部、市场部、交易部、发展部、技术部、结算部和总裁办公室。
基本功能
“规范航运市场行为,调节航运市场价格,沟通航运市场信息”。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上海航运交易所从事着:航运信息加工与发布;航运公约的宣传与推广;航运政策的研究与建议;航运业务的沟通与交流;航运交易的经纪与鉴证;航运实务的咨询与代理;航运文本的制定与示范;航运市场的规范与服务。
自1996年11月28日成立以来,在交通部、上海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广大会员单位的关心支持下,上海航运交易所一路寻觅、一路探索,年年都有进步,岁岁均有收获。八年来的积累,使上海航运交易所主要取得了以下八大主要成果:
信息产品
通过不断发掘信息源、构建信息网络、优化信息处理、创新信息传播,上海航运交易所已初步建成九大板块信息渠道和分时段即时信息情报系列,具体包括:一书,中国航运发展报告(航运白皮书(中文版和英文版));两刊,航运交易公报,航运动态月报;两报告,季度航运热点分析报告和年中(终)水运形势分析报告;两网站,中华航运网和中华航运物流人才网;两指数,中国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中国沿海(散货)运价指数。其中,中华航运网包含18个栏目、九大指数,每日更新80条中文信息和20条英文信息;航运交易公报和指数每周发行与发布;航运动态月报每月一期,包括近40张图表和40余条最新航讯;水运形势分析报告分季度和半年度编发,而中国航运发展报告则为每年发行一次的政府年报。从而构成了日、周、月、季、半年度和全年度全时段信息系列。
评估体系
为配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维护航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框架》的总体思路,上海航运交易所在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协助下,自2002年开始启动了上海口岸航运及其辅助业资质信誉评估工作,制定了《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企业资信评估指标体系》,编制了评估软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年来,共有49家班轮运输企业和10家船舶代理企业被评为资信良好的航运企业,在航运界引起了较大反响。上海航运交易所的信用管理服务与评估工作已涵盖上海国际航运业领域80%的大型国有企业和20%的中小企业,评估工作得到了交通部、市港口局、海关、国检、海事、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认可,公证性毋庸置疑。
公开招标
2004年上海航运交易所经交通部授权开展了“设立五家中外合资船舶运输公司,从事我国国内港口之间的化工品运输(CDT)”的招标。这是上海航运交易所自开市以来,首次开展招标业务。此次CDT招标项目,上海航运交易所是在交通部全过程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招标程序与规范组织实施的,招标项目涉及的各项工作均圆满完成,得到了投标人和有关方面的充分肯定。此次招标共有24家中外企业组成的10 家投标联合体参与投标。参与竞争的投标联合体中集聚了多家中外著名的化工品运输船公司,有:世界排名第一、第二的思多而特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奥德费尔有限公司;亚洲化工品运力规模最大的万邦航运和东京MARINE;以及中国知名的液体化工品运输公司的大连远洋运输公司、南京扬洋等公司。此次CDT项目招标开创了中国水路运输特许经营权招标的先河,体现了我国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政务公开和管理规范的良好形象,为满足我国化工行业发展对水路运输的需求、改善我国化工品运输船舶的技术结构、提升我国国内水路化工品运输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水路运输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同时,此次招标的圆满成功,也是上海航运交易所发挥规范市场重要职能的具体体现和实践“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具体行动,在理论研究和业务操作两个层面为上海航运交易所进一步拓展招标业务打下了基础。
服务机制
船舶买卖交易鉴证及服务一直是上海航运交易所致力于拓展的一项核心业务。2004年,上海航运交易所共收集发布船舶买卖信息2000多条,完成船舶交易鉴证125艘次,其中新增的业务涉及其他地区的船舶交易鉴证达50艘次;船舶中介服务成交5艘次,完成船舶评估6艘次。同时,上海航运交易所正努力建立船舶交易产业链,提供船舶买卖合同范本、船舶中介、验船、评估及交易监理、代收代付船款等服务,通过规范、安全、合理的操作实践,不断提高工作经验和服务水平,最终将上海航运交易所发展成为全国的、规范的、权威的船舶产权交易市场
打响了业内会展服务及高级培训的品牌
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会展服务为抓手,积极探索进一步发挥上海航运交易所沟通市场、促进交流的有效方式,进一步扩大上海航运交易所在业界的影响。仅2004年一年,上海航运交易所先后以协办单位或支持单位的名义,参与了“中国航运2004国际研讨会”等6个国际会议,“航运中心建设与北外滩发展论坛”等5个国内会议。同时上海航运交易所把握业界最新发展态势,召开了“中美海运协定与我国国际航运发展”等4次大型培训活动。此外,上海航运交易所还组织了会员单位境外考察等6次沙龙活动。
聚集了一支高素质、有能力的人才队伍
上海航运交易所积极推进人才集聚战略,抓紧高层次人才和优秀年轻创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立自身的人才高地;通过完善人才流动政策,努力营造优秀人才集聚和脱颖而出的环境。一支高素质、有能力的人才队伍为上海航运交易所开展航运相关政策研究和咨询提供了坚实地保障。
2004年,上海航运交易所承接了“2004年海运计划”、“内贸和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实施方案”等4项交通部研究课题,承接了“2010年上海建成国际航运中心的阶段性目标、主要瓶颈问题以及推进思路研究”和“进一步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作用,促进长江流域联动发展”等上海市研究项目,同时还开展了多项自主研究项目。
此外,在航运资信评估、招标项目运作等方面,上海航运交易所现代航运服务人才优势更是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会员意识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转变、改变管理模式,需要以信息掌握行业动态、以法规管理市场行为、以政策引导企业发展;企业转变观念,增强竞争意识,呼唤有规范的航运市场、有透明的市场环境、有畅通的航运信息。上海航运交易所应运而生、顺势而为。在政府相关政策研究阶段,上海航运交易所作为企业的喉舌,反映行业呼声;并主动开展专项调研,为政府制订政策提供决策参考。在政策实施阶段,上海航运交易所积极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工作,并组织专家、学者举办各类讲座。上海航运交易所作为各国政府与航运企业了解中国航运市场的重要渠道,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引入国外的航运经验与管理模式,引导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并不断沟通政府与企业间的航运信息,使之对内成为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对外成为向世界展示中国航运市场的窗口。
上海航运交易所客观上在为政府、为市场服务的同时,始终贯彻“竭诚为港、航、货、代单位服务”的宗旨,主观上全心致力于为会员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政策研究,倾听会员呼声;信息采集,与会员共享;搭建平台,为会员开放;资信评估,为会员号脉;咨询培训,提高会员能力;交易鉴证,保障会员权益。
服务平台
1998年8月,在交通部和上海市的领导下,上海航运交易所积极配合口岸“大通关”改革试点,组建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将涉及航运有关的港、航、货、代企业及海关、国检、边防、金融保险、法律咨询等单位引入上海航运交易所集中办公,为广大会员企业提供了“集中、便利、经济、高效”的“一门式”、“一条龙”服务。2003年10月1日起,上海口岸试行“5+2天”工作制在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正式启动。服务中心受理的出口报关量占上海口岸出口报关总量的70%,进口与报检也分别占到30%,外省市在上海的报检量100%在服务中心受理。自试行“5+2天”工作制以来,周六、周日两天受理的业务量达到了总量的20%。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通过对航运市场服务功能进行有效组合,提高了通关效率、降低了运输成本,吸引了上海周边地区大批货源来上海中转,在改善口岸软环境的同时,也树立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形象。
站在新起点,开拓新思路,落实新措施,实现新跨越。展望未来,以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中国航运市场健康发展为己任的上海航运交易所,将按照“融入大业、积极贡献;拓展业务、提升服务;博采信息、深化研究;抓住要素、做实交易;集聚人才、优化环境”的总体工作思路,争取在拓展现代航运服务领域,促进上海航运软环境的不断完善,提升上海航运文化底蕴,深化航运资信评估,搭建航运相关业务公开招标平台,形成舱单数据平台,强化船舶交易鉴证,建立船舶交易产业链,推进我国船员劳务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以及探索航运电子商务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中国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不懈奋斗。
组织机构
总裁
副总裁 洪晓蓉
副书记 钱卫
副书记 姚伟福
副总裁 刘越
副总裁 顾云凤
总裁办主任 王岚
信息部经理 刘越
市场部经理 顾云凤
交易部经理 陈玫
技术部经理 傅伟
结算部经理 顾晓飞
所获荣誉
2020年12月,获得交通运输部“2018—2019年度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维护航运交易秩序,促进水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运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航运业务提供交易场所、设施、信息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对航运交易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航运交易所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证航运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五条 航运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航运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理事会由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和理事5~7人组成,总人数为单数。理事会应当有2~3名会员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共同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航运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
(二)审议航运交易所的工作计划和工程报告;
(三)决定、处理航运交易所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聘任、解聘航运交易所总裁、副总裁;
(五)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召集。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必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
第九条 航运交易所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由理事长从理事中提名,理事会聘任。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理事会聘任。总裁是航运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航运交易所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取得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务、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和港口业务的企业及其他有关企业;
(二)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外国企业申请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取得会员资格,应当经航运交易所审查批准,并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办理入会手续。 会员退会,应当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临时会员。会员资格期限三个月以上的为正式会员,会员资格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为临时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推荐会员理事和被推荐为会员理事;
(三)在场内进行交易;
(四)使用航运交易所提供的设施。
(五)获取航运交易所提供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规定不适用于临时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如实向航运交易所提供本企业与航运交易有关的价格及其他信息;
(四)不得向新闻媒介及公众泄露或者传播从航运交易所获取的航运信息;
(五)在航运交易中接受航运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信息,不包括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会员可以通过会员会议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经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会议。
第十六条 会员在航运交易所内从事交易的人员为出市代表,出市代表须经航运交易所培训。
第四章
交 易 管 理
第十七条 航运交易所的交易范围:
(二)港口业务;
(三)船舶租赁
(四)船舶买卖
(五)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允许进场交易的其他航运业务。
第十八条 会员的出市代表,只能代表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的会员除外。
第十九条 非会员企业可以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代理或者船舶代理业务的会员代表本企业进场交易。
第二十条 会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利用从航运交易所获取的信息进行场外交易
(二)制造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扰乱交易秩序;
(三)超越经营范围交易;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以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和以协商方式进行船舶买卖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向航运交易所提供信用保证。 第二十二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会员应当将本企业的运价报航运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当向航运交易所缴纳手续费。手续费的标准由航运交易所提出方案,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航运交易所内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主决定。航运交易所可以制定交易指导价格;在交易价格暴涨或者暴跌时,航运交易所可以限定最高价或者最低价,必要时可以宣布暂停交易。
第二十五条 航运交易所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会员发布航运交易信息。
第二十六条 航运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航运交易所会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获取利益,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因突发事件导致航运交易所停市时,理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员和出市代表违反本规定、航运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航运交易所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进场交易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申请航运交易所调解,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会员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员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将运价报备案或者不执行报备案的运价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开航线,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接收不符合会员条件的企业入会的,随意开除会员的,或者明知会员超经营范围从事交易而不予制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交易范围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停市时不报告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给会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日期
1996年10月03日
实施日期
1996年10月03日 (中央法规)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2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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