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M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英文简称,该
规则又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文件全文
前言
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
管理标准。
3 考虑到
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
4 本规则用
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
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
责任心、能力、态度和
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第一部分 实施
1 总则
1.1 定义
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纠正措施的事项或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1.2 目标
1.2.1 本规则的目标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水域环境造成危害以及造成
财产损失。
1.2.2 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
.1 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
.2 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3 不断提高船、岸人员的安全
管理技能以及安全与环境保护应急
反应能力。
1.2.3 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应保证:
.1 符合强制性规定和标准;
.2 充分考虑
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
船舶检验机构和行业组织所建议的规则、指南和标准。
1.3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
1.4 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
公司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包括以下功能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
.1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 保证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操作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工作程序和须知;
.3 船、岸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间的联系渠道;
.4 事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程序;
.5 对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反应程序;
2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1 公司应制定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其内容应能说明如何实现第1.2条所述目标。
2.2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船岸各级机构均能始终贯彻执行此方针。
3 公司的责任和权力
3.1 如果负责船舶安全和防污染
管理责任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则船舶所有人与该实体必须签订符合以下规定的船舶管理协议,并将双方的详细
情况报告主管机关:
.1 当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
保护环境的原则;
.2 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担本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3 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对处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
决定权。
3.2 对管理、执行以及审核监控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的所有人员,公司应当用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责任、权力及相互关系。
3.3 为使指定人员能够履行职责,公司有责任对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4 指定人员
4.1 公司应当任命指定人员,以直接同
最高管理层联系,提供公司与船舶的联系渠道。
4.2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应包括:
.1 对公司船岸的安全和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
.2 确保公司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5 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5.1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船长的下列责任:
.1 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 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
.3 以简明方式发布相应的指令;
.4 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
.5 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公司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
5.2 公司应当保证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个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确立船长的绝对权力和责任,以便船长能够就安全和防污染事务做出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给予协助。
6 人力资源
6.1 公司应当确保船长:
.1 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
.2 完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3 得到必要的支持,以便可靠地履行其职责。
6.2 公司应当保证按照有关规定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并健康的船员。
6.3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聘和转岗人员熟悉其职责,凡需在开航前发出的重要指令均应当标明并以
书面形式下达。
6.4 公司应当保证安全管理体系内的所有人员充分地理解有关规定、标准和相关指南。
6.5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
程序,以标识为支持安全
管理体系可能需要的任何培训,并保证向所有相关人员提供这种培训。
6.6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确保船员能够及时获得有关安全管理体系的信息。
6.7 公司应当保证船员在履行其涉及安全管理体系的职责时能够有效地交流。
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对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公司应当建立制订有关方案和须知(包括需要的检查清单)的程序。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应明确规定由适任人员承担。
8.1 公司应当建立程序,以标识、描述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并明确对这些紧急情况如何做出反应。
8.2 公司应当制定应急行动的训练和演习计划。
8.3 安全管理体系应提供措施,确保公司能在任何时候对其船舶所面临的危险、紧急情况和事故做出反应。
9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报告和分析
9.1 公司应当建立程序,确保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及时报告公司,并保证进行调查和分析,以便改进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9.2 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
10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10.1 公司应当制定程序,保证船舶及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进行维护。
10.2 为满足这些要求,公司应当保证:
.1 按照适当的间隔期进行检查;
.2 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可能的原因得到报告;
.3 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4 保存这些活动的记录。
10.3 公司应当制定有关程序,以便标识那些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
技术系统,并提供具体措施,以提高这些设备和
系统的可靠性。这些措施应当包括对备用装置及设备
或非连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测试。
10.4 第10.2条所述的检查和第10.3条所提及的措施应纳入船舶的日常操作性维护。
11 文件
11.1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对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进行控制。
11.2 公司应当保证:
.1 在所有相关场所均能够获得有效的文件;
.2 文件的更改应由经授权的人审查批准;
.3 被废止的文件应及时清除。
12 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12.1 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核,以核查安全与防污染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除非由于公司的规模和性质不可能做到,实施内部审核的人员应当不从属于被审核的部门。
12.2 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必要时还应当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复查。
12.3 内部审核及管理复查的结果应当告知所有负有责任的人员,以提请他们注意。
12.4 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发现的缺陷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12.5 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管理复查及可能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当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审核发证
13 发证和定期审核
14 临时发证
.2 公司以向船舶提供了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信息;
.3 公司已做好三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4 高级船员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的计划安排;
.5 标明为重要的指令已在开航前下达。
15 审核管理
有关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的规则及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
16 证书
参考资料
NSM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2-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