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FDA认证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对药品、食品、生物制品等产品进行的认证。
FDA学习简介
FDA是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的英文缩写,它是国际医疗审核权威机构,由
美国国会即联邦政府授权,专门从事食品与
药品管理的最高执法机关。FDA是一个由
医生、律师、
微生物学家、药理学家、化学家和统计学家等专业人士组成的致力于保护、促进和提高
国民健康的政府卫生管制的监控机构。通过FDA认证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具对人体是确保安全而有效的。在美国等近百个国家,只有通过了FDA认可的材料、器械和技术才能进行商业化临床应用。
法律授权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执行的大部分联邦法律都被编入《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也即
美国法典第21篇(Title 2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其他交由该局执行的法律包括《公共保健服务法》(the Pubilc Service Act)、《滥用物质管理法》(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联邦反篡改法》(Federal Anti-Tampering Act)和《家庭吸烟预防与烟草控制法》。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
安全监管范围很广。例如对于处方药的监管就涉及它的每一个方面,从药品测试、制造、标签规范、广告、市场营销、效用直到药品安全。对于化妆品的管理则限于标签规范和安全。该局对于大部分产品的监管行为是基于一系列公开的标准,同时辅以一定数量的
仪器检查。
监管程序
食品监管
食品安全和应用营养中心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美国境内几乎所有食品的安全和标签使用的分支机构。不在其监管范围内的包括来自已驯化动物的肉类制品,如
牛肉和鸡肉,该类产品由
美国农业部食品
安全监督服务局负责监管。而含有微量肉类的产品则归于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两者之间的精确界限则列于这两个部门之间签署的
谅解备忘录中。另外,用于
家畜的药品和其他产品则归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另一分支机构——兽药中心管理。其他不归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的消费品包括酒精量高于7%的饮料(由美国联邦司法部烟酒
枪械炸药局负责监管)和非瓶装饮用水(由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管)。
食品安全和应用营养中心也负责建立和修改
食品标准,例如身份标准(如一种产品被贴上“
酸奶酪”的标签需要什么条件)等,以及设置多数食品的营养标示要求。这两部分的标准都被收录到《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之中。1994年通过的《
膳食补充剂健康教育法》(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Education Act)指定由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膳食补充剂的监管工作。然而,法律并没有规定膳食补充剂须进行安全性和
有效性测试,迄今也没有任何法定标准,所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只能在该膳食补充剂被证明不安全时才能采取行动。膳食补充剂的制造厂商被允许在这些产品的标签中作出关于健康权益的“结构或功能声明”。他们也许不会声明该产品可以医治、诊断、治愈或预防某种疾病,但是在标签中必须包含某种
免责声明。
美国市场上的
瓶装水由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州政府联合实施监管,自来水则纳入州法规和
地方法规的管辖范畴,并由联邦环保署实施监管。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瓶装水的监管须遵循联邦环保署设立的指导方针,同时新设立的环保署法规也自动适用于对瓶装水的监管,除非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进行了更加详细的重新规定。尽管美国瓶装水产业的质量控制并没有
城市供水严格,但是美国市场的瓶装水灌装瓶仍被要求实施类似其他食品的检查。
药品监管
药品审评和研究中心对于三大类的药品制定了不同的标准,这三大类药品为:新药、非
专利药和
非处方药。一种药品如果是由一个不同的制造商使用不同的
辅药(excipients)或非活性成分(inactive ingredients)制作而成,被用于不同的治疗目的,或者药品已有其他任何
实质性的变化即可称为“新药”。对于新药最严格的要求是在“新
分子实体”(new molecular entities)层面上不得雷同于任何已经存在的药物。
新药
新药在被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之前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观察,这个程序被称为“
新药申请审评程序”(NDA)。在默认情况下,新药只有凭
医嘱才能买到。新药成为
非处方药(OTC)首先需要经过新药申请审评程序并被批准,之后还要有一个独立的审查程序。
新药被批准就意味着“当直接使用时是安全而有效的”。
广告和促销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和管理处方药的广告和
促销活动。(包括非处方药广告在内的其他类型的广告则由
联邦贸易委员会管理)在药品广告监管中有两个关键性的要求。一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药品制造商只能在广告中宣传该种药品已被批准的特定特性或医疗用途。而药物许可适应症以外之使用方式(off-label use),即基于被批准的使用目的之外的目的使用药品,在医疗实践中十分常见。同时广告需要注意在宣传药品优点和提醒用户药品可能存在的风险之间把握平衡。
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观察
在经历新药申请审评程序并被批准后,药品制造商必须审查并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它所掌握的每一起
药物不良反应事件。十分严重和致命的药物
不良反应事件必须在15日内上报;其他事件则按季度上报。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亦可直接通过它的
安全信息及不良反应通报程序(MedWatch program)获得药物不良反应报告,由于这些报告是由用户或医疗专业人士主动上报,所以被称为“
自发性报告”。尽管这已经成为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观察的最主要手段,但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药品上市后
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仍然与日俱增。在药品被批准的情况下,制造商被要求进行更多的额外临床实验,这被称为新药临床试验IV期。在某些情况下,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要求的药品风险管理可能包括其他种类的研究、约束或安全性观察措施。
非专利药
非专利药是
专利权保护已经过期的处方药,因此允许其他制造商制造和销售。对于非专利药的批准,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需要科学的证据证明该药品与最初被批准的药品之间是可替换的或在治疗的意义上是等同的。
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是不需医生处方就可获取的药品和复合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出了一个表单,其中的近800种成分通过多种方式的组合产生了10万多种的非处方药。另外,许多非处方药的组成成分也属于处方药范畴,但是被认为无需医疗人员的监督亦可安全使用。疫苗、血液与
人体细胞组织产品、生物制剂监管 生物制品审评和研究中心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生物学治疗安全性与有效性的分支机构,负责监管的产品包括血液和血液制剂、疫苗、
过敏原、人体细胞组织产品和
基因治疗产品。新的生物学医疗产品在上市前需要经历一个类似于药品的申请审评程序。政府对于生物学医疗产品进行监管的原始授权来源于1902年的《生物制品管制法》(Biologics Control Act),附加授权来源于1944年的《公共保健服务法》(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另外,《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也适用于生物学医疗产品的监管。原来承担生物学医疗产品监管责任的机构隶属于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在1972年这项授权被转移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设备监管
设备仪器与放射健康中心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所有
医疗设备进行上市前的审批工作以及监管这些设备的制造、工作性能和安全性的分支机构。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对“医疗设备”进行了定义,它包括从简单如牙刷到复杂如可植入
脑起搏器的诸多器械。设备仪器与放射健康中心还负责对具有辐射性的非医疗器械的安全性能进行监管,这些设备包括手机、机场行李
检测设备、电视接收器、
微波炉、
紫外线保健房和激光产品。
设备仪器与放射健康中心的管理权责包括要求
设备制造商或进口商提交关于设备的
技术报告,要求
放射性设备符合安全性能指标,公布有瑕疵产品,要求召回有瑕疵或无效产品。设备仪器与放射健康中心也直接进行部分产品的检测工作。
化妆品监管
美国市场上的化妆品也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食品的分支机构食品安全和应用营养中心负责监管。一般来说,化妆品并不需要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上市审批,除非它们需要在标签上作出“结构或功能声明”以成为
药用化妆品。但是在化妆品被允许于美国市场销售时,其中的所有
着色剂都需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特别批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负责对化妆品的标签进行管理,而没有被强制要求进行安全性检测的化妆品须在其标签上注明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兽医用品监管
兽药中心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提供给包括食用动物和宠物在内的动物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和药品进行监管的分支机构。兽药中心不负责监管动物疫苗,该类产品由
美国农业部管理。
兽药中心最基本的工作是监管提供给食用动物的药品,确保其不至于影响对人类的食物供应。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控制
疯牛病的工作也是通过兽药中心对饲料制造商的检查得以施行。 2007年12月19日,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建立一个用以跟踪食物系统中的
克隆动物的数据库,借以使相关鉴别程序得以有效进行。这个数据库将成为全国动物识别系统(National Animal Identification System)的一部分,该系统用于跟踪全美所有从还在农场饲养到已上餐桌的家畜。
相关立法
1902-《生物制品管制法》(Biologics Control Act)
1906-《纯净食品和药品法》(Pure Food and Drug Act)
1938-《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
Drug,and Cosmetic Act)
1944-《公共保健服务法》(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
1951-《Durham-Humphrey修正案》(Durhan-Humphrey Amendment)
1962-《Kefauver-Harris药品修正案》(Kefauver-Harris Drug Amendments)
1966-《正确包装与标识法》(Fair Packaging and Labeling Act)
1976-《医疗器械修正案》(Medical Device Amendments)
1987-《处方药上市法》(Prescription Drug Marketing Act)
1988-《反毒品滥用法》(The Anti-Drug Abuse Act)
1990-《营养标识和教育法》(Nutrition Labeling And Education Act)
1992-《处方药使用者费用法》(Prescription Drug User Fee Act)
1994-《膳食补充剂健康教育法》(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Education Act)
199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代化法》(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odermization Act)
2002-《生物恐怖活动法》(Bioterrorism Act)
2002-《医疗器械用户收费和现代化法》(Medical Device User Fee and Modernization Act)
2003-《兽药用户收费法》(Animal Drug User Fee Act)
影响评价
FDA在美国乃至全球都有巨大影响,有美国人健康守护神之称。全世界的药品商和食品商对其又爱又怕,它的信誉和专业水准深得很多专家和民众的信赖。其严格的检测和评估在提供良好保障的同时也引起不少药商和食品商的非议,指责其束缚了发明创新,是阻挠民众获得
特效药的最大障碍,并游说国会削减FDA的权限。
发展情况
有专家指出,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后,原有多个机构的监管职能必须实现一体化并对所有法规进行整合企业认为:食品药品监管合一对企业尤其是食品企业的影响是毫无疑问的,将促使食品行业重新洗牌。2003年3月10日,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出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久将正式挂牌。据了解,其“
三定”(定职能、定编制、定机构)工作正加紧进行。2003年,
机构改革的话题在各
大媒体被炒得沸沸扬扬。在各种细节没有明朗之前,人们都进行着各种猜测和设想,而它所涉及的部门、企业都在等待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为加强食品
安全监管,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的。它主要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
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和
组织协调,依法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可见,国家已将食品的
安全问题放在了重要地位。
关注问题
问题一:FDA证书是哪个机构发放的?
答:
FDA注册是没有证书的,产品通过在FDA进行注册,将取得注册号码,FDA会给申请人一份回函(有FDA
行政长官的签字),但不存在FDA证书一说。
答:FDA是一个执法机构,而不是服务机构。如果有人说他们是FDA下属的认证实验室,那么他至少是在误导消费者,因为FDA既没有面向公众的服务性认证机构与实验室,也没有所谓的“指定实验室”。FDA作为联邦执法机构,不可以从事这种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事。FDA只会对服务性的检测实验室的
GMP质量进行认可,合格的颁发
合格证书,但不会向公众“指定”,或推荐特定的一家或几家。
问题三:FDA注册是否一定需要一位美国代理人?
答:是的,中国申请人在进行FDA注册时必须指派一名美国公民(公司/社团)作为其代理人,该名代理人负责进行位于美国的过程服务,是联系FDA与申请人的媒介。
物质要求
制造食品接触物质供家庭使用或食品工厂使用的人应当确保该物质不会泄露气味、颜色、味道、毒性、或其它不好的特性到食品中去,从而使食品掺入次级品。
当
食品包装材料属于“
食品添加剂”管理范畴时,一般FDA不强制将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用到日用家居器皿中。这些日用家居器皿包括碟子、
刀叉、玻璃饮料瓶、杯子、炊具、餐具和电器产品。
这也就是说,不要求制造商向FDA提交数据表明所用材料的安全性。也不要求在FDA事先批准其家用器皿。家用器皿不属于《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一般安全规定的管理范畴。关于含有可析出铅或镉的炊具和
陶瓷餐具,FDA已经采取了相关对应措施。
自动扣留
“
自动扣留”是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对
进口食品实施管理的一项主要措施,简而言之,就是被FDA宣布为“自动扣留”的货物,运抵美国口岸时,必须经美国实验室检验合格后,方允许放行进入美国境内销售。
由于F D A人员少,面对进口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产品规格多、数量大的局面,不可能进行
逐批检验,而只能是抽查,一般抽查的比率为3-5%,抽查的样品合格,该批产品即可放行;如果抽查的样品不合格,该批产品将予以“扣留’,处理。如果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属一般问题(如商标不合格等),可允许进口商在当地处理后,经再次检查合格后予以放行;如果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与卫生品质有关,则不允许放行,或则当地销毁,或则由进口商运回出口国(地区),并不得转运至他国 (地区)。除抽查外还有一种措施,即对于存在潜在问题的进口产品,入关时必须进行逐批检验,而不是抽查,此即为“自动扣留’措施,FDA宣布对某项产品采取“自动扣留’,措施可基于以下原因:
1.至少有一个样品经检验发现对
人体健康有明显危害,如
有害元素、农药
残留量超标,存在毒素、
致病微生物、
化学污染等,违反了低酸罐头食品的有关规定,或含有未经申报批准的成份如色素等。
2.如果有资料或历史记载,或接到其他国家有关部门的通告,表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有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并经FDA对上述消息来源进行评估,确认该类产品在美国也可能造成同样的危害,则FDA也可宣布对此类产品采取“自动扣留”,措施。
3.多个样品经检验不合格,但对人体健康未存在有明显危害,如变质异味、
夹杂物、标签不合格等,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对生产商、
出口商或国家(地区)宣布采取“自动扣留”措施:
(l)如果某生产厂家或出口商的输美产品,6个月中至少有3批货物被FDA检查时发现问题,予以“扣留’,处理,且不合格样品超过被检样品的25%,则 FDA将对该生产厂家或出口商输美的此类产品采取“自动扣留’,措施;
(2)如果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输美产品,6个月中至少有12批货物被FDA检查时发现问题,予以“扣留”
认证检测
FDA监督和规范美国市场上的化妆品,对于出口到美国的化妆品,FDA做入关前抽检。对于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业主可以有一次在FDA前听证上诉的机会,如果FDA证据确凿,则产品退回业主,或就地销毁,销毁或退货的费用由原业主负担。
FDA关心的是
产品的安全性,及不良厂家对消费者的误导,FDA有一套完整的
认证程序,并且对不同人体部位使用的化妆品有不同规定,已知的有害性物质不可以出现在化妆品成份中,误导的标签在进入美国必须改正。
FDA倡导厂家的自律。如果厂家在FDA的出口记录良好,抽查可以少而且迅速。如果厂家有连续的违规记录,厂家会发现他们以后很难与FDA打交道。
在美国,管理化妆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良好包装和标签法》(FPLA)和其它适用法规。
FDCA第801节授权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检验通过
美国海关进入美国境内的化妆品。检验既可在入境之前,也可在抵达进口商和
中间商之后进行。进口商/中间商把向美国海关报关文件副本,连同每次报关物品的发票提交给FDA。美国海关和FDA对报关归档分类以鉴别需FDA执行
法律法规的程序。接到报关文件后,对进口产品的初检是记录复核。
通过对化妆品进行记录复核,将做出下列三项之一的决定:
对于化妆品,码头检验基本上包括对于强制性标签要求的标签检验,以确定化妆品的标签上是否带有或列出下列内容:
配料标签、禁用配料 、英语标签 、不准许使用的色素 、法规要求的警示性说明 、产品需用符合21CFR700.25节要求的抗干扰的包装。
其它强制性标签信息:
如制造商工厂的名称和地址,包装商或经销商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品名,
内容物净含量的公布等。
进行进口检验的
检验员可对全部入境产品、多重批次或单一
系列产品进行码头检验或抽取样品。取样一般包括对产品的物理采集或文件汇总,用于FDA地区实验室的随后检验。无论何时FDA抽取了样品总会向货主或
承销商提供一份取样
通知单。检验可包括色素分析,污物分析,微生物分析或
化学污染分析。检验也可是复查标签或标签制作,以确定是否符合法规对化妆品的标签制作的要求或是否带有疗效或药物声明。
进口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