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Disclaimer),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
违约责任的声明。
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
合理损耗和债权人的过错是免责的条件。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
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
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债权人的过错:《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
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
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
合同条款。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1)基于现行法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免责条款以
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
民事行为,应受《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定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