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是台湾的三级
法院之一,位于
台湾高雄市,属于普通法院,通常又被简称为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院或雄院。
下设高雄简易庭、凤山简易庭、冈山及旗山简易庭,分别位于高雄市
前金区、
凤山区、
冈山区及
旗山区,受理第一审民、刑事诉讼简易事件及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之审理。并设有高雄普通庭及凤山普通庭,分别位于高雄市前金区及凤山区,受理不服简易庭所为民、刑事第一审裁判上诉、抗告案件及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裁判抗告案件之审理。
1897年,日本政府于高雄地区成立凤山地方法院。
1898年7月19日总督府改正“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后,调整法院组织,全台地方法院仅余
台北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及
台南地方法院三座,在台南地方法院下并设台南地方法院凤山出张所,最初仅受理
不动产登记事项,至
1900年始着手审判事项,
1904年,凤山出张所被撤销。
1925年7月1日,日本政府再于高雄地区成立台南地方法院高雄出张所,最初亦仅受理不动产登记事项。
1933年3月15日,高雄出张所改制为台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开始受理裁判业务。
1940年12月20日,高雄支部再改制为高雄地方法院,当时高雄州(包括今
高雄市、
屏东县)及
澎湖厅(原高雄州之一部分,今
澎湖县)改隶新成立之法院。1945年日本战败,二次大战结束,国民政府接收台湾,
台湾高等法院指派时任本院判官之冯正枢暂代院长,并于
12月16日办理接收事宜,
12月24日接收完成后,正式将高雄地方法院之全称改为今名台湾高雄地方法院,辖区仍旧与日据时期相同。
1991年7月1日,成立高雄及凤山2个普通庭与高雄、凤山、冈山及旗山4个简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