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审验的意思是A、B类驾驶证的年审,也指C类驾驶证更换时的检验。
简介
驾驶证审验的意思是A、B类驾驶证的年审,也指C类驾驶证更换时的检验。
驾驶人审验教育适用于持有
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
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驾驶证的
驾驶人在一个
记分周期内有记分且尚未达到12分的,和持有其他
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
吊销驾驶证的,以及校车驾驶人。若逾期不审验的,系统会自动将驾驶证状态变为“逾期未审验”。
法律规定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根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以及第九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
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记忆力、
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学习途径
对于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1至8分的驾驶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网络教育的形式开展“审验教育”。
对于校车驾驶人及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9至11分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以及持有其他
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驾驶人,采用现场教育形式开展“审验教育”。
相关处罚
根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