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
中国香港司法机构的组成部分
香港高等法院 (主权移交前称为最高法院 ,1997年回归后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冲突而更名)是中国香港司法机构的一个法院,由两部份组成: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
机构设置
高等法院由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组成,具上诉及原讼司法管辖权,可以审理上诉及初审案件。
上诉权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环,因为上级法院可藉此复核下级法院的判决。上诉制度旨在确保任何据称在法庭聆讯或甚至调查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与法庭聆讯有关的失误,都可藉著向上级法院上诉而得以纠正。
高等法院、竞争事务审裁处、区域法院及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机制
裁判法院及审裁处的上诉机制
* 原讼法庭可把上诉或上诉中的任何论点保留以待上诉法庭考虑,亦可指示该项上诉或上诉论点的辩论在上诉法庭进行。
上诉法庭
上诉法庭审理的刑事及民事上诉案件缘自原讼法庭、竞争事务审裁处、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及由有关条例所指定的审裁处和法定团体。
刑事上诉
刑事案的被告人被定罪后,如不服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法官的判决,可在定罪/判刑当日起计28天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被告人如未能在限期内提出上诉,可向上诉法庭申请逾期上诉许可。
被告人可单就定罪或刑罚提出上诉,也可同时就定罪及刑罚提出上诉。被告人须于限期内把列明上诉理由的上诉通知书(表格XI)送交高等法院书记主任办事处内的上诉登记处存档。该表格可向高等法院大楼上诉登记处或被告人服刑的院所索取。把上诉通知书存档无需缴付费用。
初步的上诉文件齐备后,司法常务官会把文件册寄交案中各方。如某方要求取得其他文件,在上诉案司法常务官或作出指示的法官批准后,司法常务官会把文件备妥及寄交有关的各方。
处理上诉的法官可进行提讯以确定案件已准备就绪,已准备好的案件会获编定聆讯上诉许可申请的日期。
上诉法庭可透过审阅呈交的文件或在进行聆讯后决定拒绝给予或给予上诉许可。其后,由两名或三名上诉法庭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可以口头宣告上诉驳回或上诉得直,及/或另定日期发下或宣读判决书。
关乎刑罚的上诉如果成功,刑期可获缩减;但如上诉失败,则上诉法庭可以提高刑罚,或下令上诉人的羁押时间不得计算在刑期之内。
民事上诉
一般来说,上诉人可针对原讼法庭或竞争事务审裁处法官就最终事宜作出的决定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这是一项当然权利;不过,上诉人不可以针对下列各项在民事案中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
上诉许可的申请应向各法院作出有关决定的法官或聆案官提出。
关于(a)及(f)项,如有关的决定属非正审决定,申请人应在决定作出后14天内申请上诉许可;如不属非正审决定,则应在28天内申请。
关于(b)、(c) 、(d)及(e)项,申请人应在有关决定作出后14天内申请上诉许可。
如法官拒绝给予上诉许可,申请人可在被拒绝当日起计14天内再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上诉法庭可在给予上诉许可时施加其认为合适的关乎讼费、保证金等的条款。无论是否给予许可,上诉法庭的决定是最终及不可以上诉的命令。获得上诉许可后,上诉人应在7天内把上诉通知书送达答辩人和下级法院。
如无须申请上诉许可,除其他条例或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诉人应在上诉所针对的决定作出后28天内,把上诉通知书送达答辩人和下级法院。
完成上诉通知书的送达程序后,上诉人应在7天内把上诉所针对的判决书或命令的盖印文本、一份书面判决理由及两份上诉通知书呈交司法常务官。其中一份上诉通知书须注明已缴付的法庭费用,另一份则注明通知书送达另一方的日期。
排期聆讯通知书必须在上诉排期后4天内送交获送达上诉通知书的各方。
上诉案中各方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庭《实务指示》准备上诉,而无律师代表的上诉人也须根据民事上诉案司法常务官作出的特定指示准备上诉,然后才可把编定上诉聆讯日期申请书送交法庭存档。民事上诉案司法常务官可以书面方式或在口头聆讯中作出指示。
上诉人应把编定上诉聆讯日期申请书送交高等法院大楼书记主任办事处内的上诉登记处存档。申请表及如何准备上诉的资料可向高等法院大楼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
民事上诉案司法常务官发出排期聆讯指示后,排期主任会按指示编定聆讯日期。上诉法庭审理上诉时,通常由三名上诉法庭法官会审,但有时则由两名法官会审。
如某一方是有限公司,则除非该公司已提出申请并获得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的许可,可以由公司董事作为代表,否则必须延聘律师代表公司。
语文
上诉可以采用中文或英文这两种法定语文的其中一种。除非上诉人向上诉法庭申请采用另一法定语文,否则上诉通常以原审时所采用的语文进行。上诉法庭可批准或拒绝使用另一法定语文的申请,而且所作决定是最终的决定。
进一步上诉
任何一方如不服上诉法庭的判决,可以申请向终审法院上诉的许可。请参阅“终审法院”这本小册子以了解有关详情。
原讼法庭
如上文所述,原讼法庭具有上诉及原讼司法管辖权,涵盖范围包括刑事及民事案件。
上诉司法管辖权
缘自裁判法院的上诉案件
原讼法庭负责审理缘自裁判法院的刑事上诉案件。
被告人如不服裁判官的决定,可在裁判官作出有关决定后14天内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被告人须把上诉通知书送交原审裁判法院的书记长存档。
上述表格可向裁判法院、被告人服刑的院所或高等法院大楼书记主任办事处内的上诉登记处(只适用于表格103)索取。把通知书存档无需缴付费用。
上诉登记处收到裁判法院交来的上诉文件册后,会把文件册的副本寄交案中各方。如某方要求取得其他文件,在司法常务官或作出指示的法官批准后,上诉登记处会把文件备妥及寄交有关各方。排期主任会按照指示编定上诉聆讯日期,并把聆讯通知书寄交案中各方。
缘自审裁处的上诉案件
原讼法庭负责审理缘自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及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上诉案件。
上诉人应在有关条例所订明的限期内,把上诉许可申请书送交高等法院书记主任办事处内的法院登记处存档。申请表格可向高等法院大楼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书记主任办事处或有关的审裁处/仲裁处的登记处索取。
上诉许可申请会由原讼法庭法官处理。法庭如批准上诉许可申请,便会向案中申请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上诉人收到通知后,须把一份原诉动议通知书送交法院存档及缴付订明的费用。案中各方并须到书记主任办事处择定上诉聆讯日期。只有涉及法律观点的案件才会获得上诉许可。
原讼法庭法官拒绝给予上诉许可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
上诉人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申请延展送交存档上诉许可申请的时限。司法常务官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
缘自聆案官的决定的上诉案件
不服聆案官的决定的人亦有权向原讼法庭法官提出上诉。然而,除非基于特别理由,否则法庭不会在上诉聆讯中接纳进一步的证据(除非证据所关乎的事宜是在有关的决定作出后才发生)。
原讼司法管辖权
(I) 刑事司法管辖权
原讼法庭审理最严重的刑事罪行,例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贩运大量危险药物及复杂的商业诈骗等。这些案件大多在裁判法院完成交付审判程序后移交原讼法庭。
案件通常由一名原讼法庭法官连同由七人(或由法官下令增至九人)组成的陪审团在公开法庭进行审讯。检控工作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负责。
刑事案件排期法官在收到辩方的排期要求后21天内,会为案件排期审讯及定下审讯日期。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会以书面通知案中控方及辩方有关审讯日期。
被告人如没有律师代表,应立即谘询法律意见,或向法律援助署寻求法律援助。被告人如决定不延聘律师,应在审讯前尽早就答辩作出周详准备;如打算传召证人,则应填写一份“申请证人传票的资料详情”,并连同证人传票送交书记主任办事处内的法院登记处存档。法庭会安排执达主任把传票送达案中其他各方。
案件管理聆讯将编定在不早于案件管理问卷(定期审讯表)存档之后14天在刑事案件排期法官或主审法官席前进行。法庭会作出必要的指示,以恰当和有效地处理案件。
刑事案件审讯程序流程表
语文
审讯可采用中文或英文进行。某一方如要求采用中文,应在排期法官编定审讯日期时提出。如申请获准,法庭会安排一名双语法官审理该案。排期法官有权准许或拒绝申请。
上诉
被告人如不服法庭的决定,可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请参阅本小册子第3至第4页以了解有关详情。
(II) 民事司法管辖权
原讼法庭的民事司法管辖权并无限制,可处理所有民事事宜。原讼法庭处理的民事诉讼通常包括下列类别:
请注意,如申索的数额稍微超过300万元,可考虑放弃超出之数,使案件可由区域法院审理,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区域法院的讼费会较原讼法庭为低。
怎样在原讼法庭展开民事诉讼?
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一方(原告人)向另一方(被告人)展开民事诉讼时,可采用下列其中一种方式:
诉讼如涉及某类人士如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士等,以及死者的遗产,都必须由代表人展开。原讼法庭诉讼中的任何一方(不论是原告人还是被告人)如果是有限公司,则除非已得到法庭特别准许由一名公司董事作为代表,否则便必须聘请律师代表公司出庭。
展开诉讼的方式
原告人可采取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在原讼法庭展开民事诉讼:
上述方式的有关表格载于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规则》附录A。
以传讯令状方式展开诉讼最为普遍,现概述如下。
传讯令状
传讯令状(表格1)及送达认收书(表格14)可向高等法院登记处索取。关于合约、侵权、诈骗、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和违反责任造成财产损毁等诉讼,以及概括而言所有可能涉及事实争议的诉讼,都必须藉传讯令状展开。
如你唯一的申索是要求对方付款,你应在令状附上表格16(适用于经算定的申索,例如一笔债项)或16C(适用于未经算定的申索,例如违约或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让对方可就你的申索作出承认。
把传讯令状送交法院存档
原告人可使用中文或英文填写表格1作为申索陈述书,扼要地陈述申索性质,所依据的事实,以及所要求的济助和补偿。《高等法院规则》第41A号命令规定,申索陈述书必须以属实申述核实。
把传讯令状送交法院存档时,原告人须前往高等法院会计部缴付令状的存档费用,并于缴费后把已填妥的表格交回登记处。登记处会给予原告人一份表格的副本作为参考。
原告人必须把令状、送达认收书及表格16或16C(如适用的话)以面交、挂号邮件或投入信箱的方式送达被告人(或如送达的对象是法团,则送达法团的注册地址),因此必须确定被告人的地址正确无误。在收回土地/物业管有权的诉讼中,原告人亦必须把一份令状的副本张贴在有关处所的入口处。请参阅“执达事务组”这本小册子以了解有关详情。
被告人把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
被告人在获送达令状(表格1)及送达认收书(表格14)后,必须填写表格14以表明是否想提出抗辩,并在14天内(包括送达文件当日)把送达认收书送交登记处存档。
被告人须在限期14天内把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如令状是面交送达的,则由令状送交被告人当天起计算该14天限期;如令状是以挂号邮件或投入被告人的信箱送达的,则于投寄或投入信箱后第7天开始计算。
被告人把抗辩书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对方
所有抗辩书必须在送达认收限期届满后28天内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原告人。抗辩书须说明被告人基于什么理由反对原告人的申索,并可包括针对原告人的反申索。
《高等法院规则》第41A号命令规定,抗辩书必须以属实申述核实。
如被告人没有把送达认收书或抗辩书送交法院存档,会有什么后果?
如被告人没有在限期内把表格14或抗辩书送交法院存档,原告人可向法庭申请作出判决。在这情况下,案件便无须经过全面审讯。如原告人的申索关乎债项或经算定的损害赔偿(即申索的数额是固定和可以确定的,例如关乎支票的诉讼),原告人便可要求法庭就申索数额及讼费登录判决。
如申索关乎未经算定的损害赔偿,例如利润损失、人身伤害或财物损毁的损害赔偿,原告人可要求法庭就法律责任登录非正审判决。在这情况下,原告人须要求聆案官或法官评定他所应得的损害赔偿数额。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13A号命令,如原告人的申索只是要求被告人付款,被告人可将表格16或16C(视乎何者适用而定)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原告人,以作出承认及/或就付款的条件提出建议。原告人可将一份要求法庭作出判决的请求书或答复书送交法院存档(见表格16A, 16B,16D及16E),以表明是否接纳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议及付款条件。如原告人接纳建议但不同意付款条件,可要求聆案官就付款条件作出裁定。
不过,如原告人没有在获送达被告人作出承认的表格后14天内,将一份要求法庭作出判决的请求书或答复书送交法院存档,有关的申索便会被搁置,直至他将请求书或答复书送交法院存档为止。
如被告人把抗辩书/反申索书送交法院存档,会有什么后果?
原告人可在获送达抗辩书后28天内,把答复书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被告人,原告人也可在答复书中列出补充事实,以回应被告人的抗辩。如被告人把反申索书送交法院存档,而原告人又想提出争议,原告人便须于获送达反申索书后28天内,把反申索的抗辩书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被告人。原告人如未能在限期内完成上述程序,被告人便可就反申索缺乏抗辩而向法庭要求登录判决。原告人会成为反申索中的被告人。
用以回应反申索的答复书或抗辩书并没有订明的格式,但原告人应把任何对反申索的答复及抗辩于同一份文件中一并列出。《高等法院规则》第41A号命令规定,有关文件须以属实申述核实。
文件透露
提交状书的程序至此便告完成,接著下来的是“文件透露”的程序。案中每一方均须向另一方透露自己管有哪些与案有关的文件。在以清单形式(见表格26及27)透露文件后,双方必须容许另一方查阅有关的文件。
调解
诉讼各方应考虑透过诉讼以外的其他方法,例如调解或私下进行协商以解决争议,而到最后才将争议诉诸法院。调解是一个过程,调解员会在过程中协助诉讼各方就彼此的争议达成和解。过去经验显示,调解所耗用的费用较少,可以较迅速、有效地解决争议。司法机构已发出“实务指示31”,以便诉讼各方循调解途径解决争议。
诉讼各方把下述“设定时间表的问卷”存档及送达时,须同时存档及送达一份“调解证明书”,藉此表明他们是否有意循调解途径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如决定不参与调解,必须述明原因,以供主审法官考虑其决定是否合理。
主审法官在审讯后,会考虑诉讼人提出的原因,如认为诉讼人无理拒绝参与调解,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讼费令。
诉讼各方若同意调解,应按照“实务指示”内订明的步骤进行。
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应徵询其律师的意见,而亲自行事的诉讼人如有疑问,则可以到湾仔政府大楼一楼113室司法机构综合调解办事处查询。如需查询一般事项,请参阅下文“如何联络我们?”
设定时间表的问卷
案中每一方均须于提交状书的程序完成后28天内,把一份“设定时间表的问卷”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案中其他各方。你应尝试与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就应寻求哪些指示以准备审讯达成共识。
案件管理传票
原告人必须在收到来自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设定时间表的问卷后14天内,或在设定时间表的问卷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的期限届满后14天内,发出案件管理传票,要求法庭就案件管理作出指示。
法庭会就须采取的步骤编定时间表,并可能会编定进度指标日期进行案件管理会议、审讯前的复核及/或审讯。你应遵从有关的指示,因为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则你可能不会获准延期。此外,你应在进度指标日期出庭应讯,否则你的申索会被剔除。
排期审讯
在法庭作出排期审讯的指示后,原告人应把排期审讯申请书及排期审讯通知书送交法院存档。原告人须于存档时支付订明的费用,并须提交有关的文件册。
如案件被编入定期审讯表内,诉讼双方均须在排期日到排期主任席前排期,排期主任届时会根据排期聆案官的指示编定审讯日期。排期完毕后,审讯前的程序便告完成。诉讼各方应记著审讯日期和等候审讯。
如案件被编入流动审讯表内,则最初会放进待审案件表,后来则放进审讯预告表。案件编入审讯表后,如预计审讯会在下一个月内进行,则待审案件表的下端会列出诉讼标题和诉讼编号。案件一般会依照待审案件表的次序轮候,逐一交由可以腾出时间的法官审理。案中各方须于每月的最后一天查阅待审案件表,以确定自己的案件是否已列入表内。而当案件已列入待审案件表后,案中各方便须于每个星期三查阅审讯预告表;因为法院逢星期三会从待审案件表中选出一些有机会在下周传唤及审讯的案件,另外列于审讯预告表内。案件一旦被列入审讯预告表内,案中各方便须每天查阅该表,以得知案件是否编排于翌日审讯。
待审案件表会张贴在高等法院大楼地下书记主任办事处接待处的告示板上,而审讯预告表则张贴在书记主任办事处外的告示板上。审讯预告表亦可于司法机构的网页查阅。排期主任会在每天下午二时三十分在审讯预告表上标明翌日审讯的案件,并详列审讯地点和日期。案中各方有责任确保自己准时应讯。
如案中任何一方打算传召证人,便必须事先作好安排,以确保证人能出庭作证,必要时可能需要发出传召出庭令状,即证人传票(见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28或29)。高等法院登记处负责发出传召出庭令状。每份令状发出时均须缴存一笔款项,以支付证人的合理开支。
审讯
案中各方必须在审讯当天准时应讯,证人亦应出席。如有需要,亦应带同有关文件的正本及复印本,以供法官及另一方查阅。法院地下大堂的告示板会显示有关案件在哪个法庭审讯。
在审讯中,法官会聆听证人的证供及诉讼各方的陈词。如需要其他资料及/或证据,法官或会把案件押后至另一日期继续审讯。审讯完结时,法官可于当天宣告判决,或于稍后的日期宣读/发下判决书
如案中各方愿意和解,法官会按照和解协议作出法庭命令。如你与另一方在审讯开始前达成和解协议,则可以把一份终止诉讼通知书送交法院存档,或把一份列出协议条款的同意令送交法院存档。此外,你亦可在审讯中向法官申请按照你们的和解协议条款作出命令。
法律代表
无论是刑事或民事诉讼,被告人、诉讼各方及上诉人均可亲自进行诉讼或延聘律师代表他们进行诉讼。如你负担得来,可聘请私人执业的律师,否则可申请法律援助。请参阅“怎样申请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这本小册子以了解有关详情。上述小册子可向各法院、法律援助署及各区民政事务谘询服务中心免费索取。民事诉讼的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法律援助署署长提出申请,地址是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二十四楼。受羁押的被告人如想申请法律援助,应与有关院所的福利主任联络。
选择亲自进行诉讼的被告人或诉讼人应在聆讯开始前作好周详的准备。
执行判决
如案中其中一方已取得判决,但判定债务人却没有遵从法官的判决,则判定债权人可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由执达主任藉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执行判决,以追讨判定款项。如你需要执达主任的服务,可向高等法院登记处查询或参阅“执达事务组”这本小册子。上述小册子可向高等法院登记处或执达事务组索取。
服务承诺
上诉法庭案件聆讯轮候时间
原讼法庭案件聆讯轮候时间
(请注意,以上聆讯轮候时间是司法机构希望达到的目标,但有可能按每年的特殊情况而变动。)
联络方式
不提供法律意见
司法机构必须保持公正中立,因此上述资源中心、综合调解办事处或柜台的职员不会提供任何法律意见,或就个别案件的进行或胜诉机会作出评论。如祗需查询一般法庭程序事宜,请联络位于低层1楼105室“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职员,或浏览网页。
如需要法律意见或援助,请联络律师或向提供免费法律谘询服务的机构寻求协助。
办公时间
注意事项
如果天气恶劣,高等法院有什么安排
请参阅司法机构网页:台风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或留意电台/电视台的相关报导。
考虑法律诉讼前请注意
法律程序应被视为最后的解决办法,你应当尽量以协议方式解决纠纷。
即使未能与另一方达成协议,也未必值得诉诸法院,以下事宜是你必须衡量的:诉讼必然会挑起的敌意,你的败诉机会,诉讼所花的时间,诉讼必然带来的精神和体力上的负担,讼费,以及(即使你胜诉)被告人可能没有足够能力支付判定款项等。
此外,在许多案件中所需进行的法律程序远较这本只供一般参考的小册子中所述的基本程序复杂,因此,最好还是透过法律援助或其他方法向合资格的法律执业者寻求协助。
任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须由行政长官提名,立法会通过方能任命。根据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第29条《休庭期》所规定,高等法院及各登记处每年须遵守以下的休庭期安排为暑假、圣诞假期、复活节假期。
参考资料
高等法院.香港司法机构官网.
香港司法机构.香港司法机构官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04 09:01
目录
概述
机构设置
上诉法庭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