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驾驶
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
饮酒驾驶,是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
国家标准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饮酒后驾车,是指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
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记12分。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也明确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处罚的,不予受理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三款规定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相关修订历史
对于酒后驾驶的行为,早在1955年10月1日新中国首部交通法规《城市交通规则》中就已经明确禁止,根据《城市交通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员酒醉以后不准驾驶车辆。在随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沿用这个交通法规。
然而,在1980年以前,因受条件限制的原因,还没有任何酒精测试设备,也没有对查酒驾的具体标准,一切全凭民警的责任心。在那时,判断一个驾驶员有没有饮酒,只能靠民警的嗅觉,用鼻子闻闻有没有酒味。为此还闹过不少笑话,有的驾驶员衣服上有酒味,被当成酒驾,处罚也轻描淡写,大多是扣证或罚50元。
1980年以后,改革开放,汽车生产厂家增多,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也连年上升。这时,酒精测试仪悄然出现,但是机器不稳定,而且当时对饮酒还是醉酒,国家没有一个标准。
198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开始正式实施,其首次明确了对饮酒和醉驾行为进行处罚、拘留、吊扣驾驶证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饮酒后驾驶车辆。对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同时记12分;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七十七条第五项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记6分,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同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的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6分。
2007年4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91号令)中,相比原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扣12分”,新规定更改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被扣12分”,修订后,规定变为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6分
2010年4月1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实施,其中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原先的记6分调整为记12分,调整后,规定变为了: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标志着“醉驾入刑”,在此前,警方针对醉驾,采取的是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等措施,而醉驾入刑之后,将变为一律移送检察机关追刑,处拘役,并吊销驾驶证。随后,在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中,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取消了原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分。(公安部令第123号已于2022年4月1日废止)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30 21:53
目录
概述
国家标准
处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