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
法律术语
醉酒驾驶(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相关规定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文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罚款金额由当地人民法院审判。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相关规定修订历史
对于酒后驾驶的行为,早在1955年10月1日新中国首部交通法规《城市交通规则》中就已经明确禁止,根据《城市交通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员酒醉以后不准驾驶车辆。在随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沿用这个交通法规。
然而,在1980年以前,因受条件限制的原因,还没有任何酒精测试设备,也没有对查酒驾的具体标准,一切全凭民警的责任心。在那时,判断一个驾驶员有没有饮酒,只能靠民警的嗅觉,用鼻子闻闻有没有酒味。为此还闹过不少笑话,有的驾驶员衣服上有酒味,被当成酒驾,处罚也轻描淡写,大多是扣证或罚50元。
1980年以后,改革开放,汽车生产厂家增多,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也连年上升。这时,酒精测试仪悄然出现,但是机器不稳定,而且当时对饮酒还是醉酒,国家没有一个标准。
198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开始正式实施,其首次明确了对饮酒和醉驾行为进行处罚、拘留、吊扣驾驶证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饮酒后驾驶车辆。对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同时记12分。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同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的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标志着“醉驾入刑”,在此前,警方针对醉驾,采取的是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等措施,而醉驾入刑之后,将变为一律移送检察机关追刑,处拘役,并吊销驾驶证。随后,在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中,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取消了原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分。(公安部令第123号已于2022年4月1日废止)
处罚
2011年5月2日启用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1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中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记12分。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处罚的,不予受理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三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裁定
醉酒驾驶的标准为: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
据测算,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5 15:07
目录
概述
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修订历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