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023年4月1日实施的中国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是2023年4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国国家标准,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制定过程
修订背景
安全的饮用水是人类健康的基本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健康资源。《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以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相关的各种因素做出量值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于2006年12月由原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员会联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已有13年。自标准颁布实施以来,在近年的应用中,逐渐反映出一些问题。因此,从2018年3月开始,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有关部委开展了新一轮标准修订工作。
编制进程
2020年7月29日,国家标准计划《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01948-Q-361)下达,项目周期为12个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361)组织起草并归口 。
2020年9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起草组就《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2006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标准编制组专家的意见。本次征求意见共收集专家反馈意见与建议23 条,针对专家提出异议的重点指标限值召开专家研讨会、专家论证会三次,经研究与讨论后对其中的14条建议采纳或部分采纳,对另9条建议不予采纳。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送审稿)上报至环境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
2021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和监督局对标准内容进行审查,收到反馈意见与建议28条。经研究与讨论后对其中的21条建议采纳或部分采纳,对另7条建议不予采纳。经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后,最终形成《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报批稿),上报至环境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
2021年7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环境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公开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意见。
2022年3月15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2023年4月1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实施,全部代替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修订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的规定起草。
修订情况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相比较,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复旦大学、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湖南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施小明、姚孝元、张岚、屈卫东、杨敏、张荣、叶必雄、唐宋、郭常义、丁震、高圣华、韩嘉艺、丁新良、桂萍、刘文朝、刘琰、蔡五田、王超、丁珵、吉艳琴、鲁文清、高彦辉、张金松、沈瑾、林爱武、胡建英、安伟、赵灿、吕佳、邢方潇、钱海雷、郑浩、刘文卫、王翀、郑唯韡、李霞、徐顺清、熊传龙、毛洁、曹朝晖。
标准目次
参考资料:
内容范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要求、水质检验方法。该标准适用于各类生活饮用水。
引用文件
参考资料:
实施建议
(一)加快设施改造与管理提效,推动建立高质量供水体系。
各地应对照新标准开展供水水质自评估,对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应从设施质量、运维水平、监管效力等维度剖析原因:对由于设施落后造成的,应制定水厂改造升级计划,统筹推进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等工作,逐步建立高质量供水设施体系;对由于运维水平偏低造成的,应加强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企业内部运维制度和激励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智慧化手段,逐步建立精细化供水系统运维体系;对由于供水管理造成的,应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城市供水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和服务企业、群众的效能,逐步建立高标准供水管理体系。
(二)加强检测能力与应急能力建设,保障供水安全。
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建设,提高中心站、国家站和地方站和供水企业的检测水平,加强城市供水监测、预警能力。各地应依据本地水源风险、设施水平等条件,尽快确定扩展指标,并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确定采样点、检验项目和频率。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意识、底线意识,完善供水应急预案,加强供水应急能力建设,提高供水安全保障水平。
(三)完善供水价格机制,推动供水行业可持续发展。
部分城市长期甚至十几年不调整供水价格,水价倒挂严重,既不利于节水,也造成企业没有更多力量对供水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影响供水品质。要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节约、用水需求调节方面的作用,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城市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
(四)加快相关标准修订,保障标准之间衔接顺畅。
城市净水设施涉及众多工艺流程,各流程之间存在科学的、密切的耦合关系。建成投用后,尽管可以对工艺运行参数优化调整,但这种调整是有限度的。净水厂不是“万能厂”,只有在水源水质达标的情况下,净水厂出厂水水质才有保障。建议尽快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进行修订,切实强化对水源保护区尤其是一级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确保水源水质标准与饮用水卫生标准相衔接。同时,加紧修订相关行业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水源水质、水质检测、水质净化、水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价值意义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对饮用水安全要求更严格,水质检测更具针对性、科学性。该标准缩小了城乡饮用水标准差距,加快设施改造力度,推动建立高质量供水体系,提高检测能力与应急能力建设,保障供水安全。
社会评述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修订,尽管指标总数上比《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减少,但指标的要求更高,将导致供水企业生产运营成本的增加,尤其是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水源条件不好、管理水平较差的中小型水厂形成较大的压力,具体表现在:一是高氯酸盐、乙草胺2项指标的存在水平、工艺去除情况尚不完全掌握,缺乏实际运行的数据积累;二是将一氯二溴甲烷等6项消毒副产物指标和氨(以N计)从非常规指标调整到常规指标,同时对硝酸盐(以N计)、高锰酸盐指数等7项指标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限值,对水厂的净水工艺特别是消毒剂的精准投加、供水管网质量及稳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供水行业检测能力适配该标准的时间较短,同时,由于该标准中没有水质检测指标、频率的相关条款,易造成地方在执行标准时的尺度不统一。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修订后的标准增加了5.3条款,提出当水源水质不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有关要求,但限于条件限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该标准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已发布20余年,在水环境状况、经济社会条件已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一直未做相应调整,而期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修订两次,标准的26项指标(不含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没有体现,有可能会出现水源水质“合格”但净水工艺难以处理的局面。
参考资料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国家标准 -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国家标准计划 -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06 14:08
目录
概述
制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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