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结余
财政三项结余的一种
预算结余各级财政预算收入和支出年终相抵后的差额,是财政三项结余的一种。预算结余应每月月末结算一次。年终财政部门将一般预算收入、补助收入(一般预算初助)、上解收入、调入资金等,与相应的支出:预算支出、补助支出(一般预算补助)、上解支出等冲销后,即为当年的预算结余。当年预算结余加上上年末预算滚存结余为本年末预算滚存结余。
核算方法
财政部1997年6月颁布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设置“预算结余”科目对预算结余进行核算。
年终,财政部门应将全年的“一般预算收入”、“补助收入--一般预算补助”、“上解收入”、“调入资金”等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的贷方,即,借记“一般预算收入”、“调入资金”等科目,贷记“预算结余”;
将全年的“一般预算支出”、补助支出(一般预算补助)、上解支出等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的借方,即,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补助支出--一般预算补助”、“上解支出”等科目。
经本级政府批准,从本级政府预算结余中设置或补充本级预算周转金时,按设置或补充数额,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预算周转金”科目。
“预算结余”科目的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年的预算滚存结余(含尚兑付的有价证券),转入下年
资金管理
管理的重要性
通过近几年的努力,中央各部门和单位已普遍对结余资金形成原因、产生的影响以及清理的重要意义有了深刻的认识,在提高预算执行率、消化结余资金方面有了一定的改进。但总体情况看,部分单位对结余资金管理的政策还存在认识上的局限,还持有观望和侥幸心理。因此,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加强结余资金管理的重大意义。
首先,要充分认识加强结余资金管理是改进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共财政是财政管理和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实现财政资金配置效益的根本保证。当前结余资金存量过大的问题,一方面反映出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力弱化的情况,另一方面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财政资金配置合理化的问题。
其次,要充分认识加强结余资金管理是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8年来,部门预算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为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走进新时期,面对结余资金这一新情况新问题,也使我们反思: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内容还有待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方法还有待进一步改进,预算编制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我们要从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入手,以此作为深化管理的契机,不断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最后,要充分认识加强结余资金管理是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自2000年部门预算改革启动以来,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收支分类等改革的实施,中央部门财务管理改变了过去粗放式、“大杂烩”管理的方式,逐渐步入精细化管理的新阶段。结余资金管理虽然只是财务管理的个别环节,但却是整个财务管理链条的关键点,是管理的杠杆,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如能妥善解决好这个问题,势必会从根本上改善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
形成的原因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体制机制问题,结余资金的形成原因十分复杂,绝非朝夕形成。客观地说,该问题的形成,既有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层面上的因素,也有预算编制和执行方面的原因,既有国家宏观财政经济政策的影响,也有单位内部加强管理、节约资金的效果,是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比较普遍、长期存在的问题。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财政财务政策方面的原因。由于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的是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结余留用的资金可以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为事业基金,分别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待遇、集体福利设施建设和弥补事业收支差额。在这一政策的激励下,许多单位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了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事业发展,客观上影响了预算的执行,促成了财政资金的大量结余。
二是预算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主要是预算执行时间较短,各单位预算特别是项目支出预算很难在当年执行完毕,容易形成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三是会计核算方面的原因。行政事业单位因往来款待结算的项目,虽然资金已经支付,但由于票据结算等方面的原因,在会计上不能做核销处理,从而虚增了结余。另外,各单位对购买材料等消耗用品的支出,虽然资金已流出,但由于材料尚未使用也不能在会计上列作支出,从而在账面上形成“虚拟”结余。
四是预算编制方面的原因。一些单位由于编制预算不够细化,甚至代编预算、虚报冒领财政资金,从而导致预算执行缓慢,预算资金滞留,这也是结余资金规模偏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解决的关键
完善制度建设是解决结余资金问题的根本保障。为进一步加强结余资金管理财政部已于2005年制定了《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06年修订了该办法。今后,应进一步完善结余资金的分类管理方式、丰富监管措施、明确审核备案内容等制度,使结余资金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抓好预算编制是解决结余资金问题的关键。由于种种原因,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预算时还存在“头戴三尺帽、不怕砍一刀”的思想,还存在预算“报天书”的现象。同时,由于现行预算审核机制尚不健全,一些项目在没有有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的情况下盲目上马,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财政资金的大量结余。如何改进预算编制,简而言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要进一步细化预算,尽快全面推行项目支出预算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第二,要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管理。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统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报告和预算的评审工作,提高项目申报文本的质量。第三,要完善项目申报文本的功能,将其延伸为预算执行的重要依据。第四,要加强完工项目管理,专项支出决算实行审批管理。
健全激励机制是解决结余资金问题的重要措施。消化结余资金,要建立科学、可行、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各基层预算执行单位主动提高预算执行率。
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结余资金
第三条
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数额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数额加上年预算结余数额减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和应缴回中央财政数额后的余额计算,并按规定程序由财政部核定。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额和财政授权支付数额。财政授权支付数额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已支用的用款额度。
第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支用和管理结余资金
第五条
预算单位结余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核定:
一、当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时,代理银行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对账后,将各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余额注销。下年度,代理银行于1月第2个工作日将注销的额度,以《财政支出年度报表》的格式(附表1),加盖印章后报财政部国库支付局。财政部国库司于1月8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向财政部部门管理司提供上年度预算单位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部门管理司根据部门预算初步核定当年未支付的资金数额,将核定的数额于1月12日之前送达财政部预算司国库司
二、各基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一致后,与财政直接支付预算结余一同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附表2)的形式将调整预算数额、用款计划数额、实际支付数额、预算结余数额和申请结转下年使用的预算结余数额(附基层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的对账单复印件),逐级汇总上报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于1月20日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表和基层预算单位明细表的格式(包括电子文档),报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和部门管理司各一份。
三、财政部国库支付局于2月5日之前将部门汇总报送的实际支付资金数额与代理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后,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所属各基层预算单位,将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数额、已支付数额、未支付数额送财政部国库司
四、财政部国库司于2月底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复核已下达的上一年度用款计划数额。复核无误后,将《核定表》送各部门管理司和预算司。
五、财政部部门管理司根据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于3月15日将上年度预算结余以正式文件(附核准的《核定表》)通知预算单位,并送财政部预算司国库司
六、各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将财政部核批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与下年度预算合并使用,并将预算结余中未编报用款计划的部分,与下年度预算合并编报用款计划,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财政部批复使用。
第六条
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之前,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使用结余资金
一、代理银行于当年12月31日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后,于下年度1月第2个工作日,将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予以恢复,并通知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附表3)。
二、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下年度无对应预算科目的,代理银行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库支付局确定的科目对应关系进行调整后,恢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三、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所列的额度支用资金。
四、预算单位支用上年度已批复用款计划的财政直接支付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支付,不再另行报送用款计划。
五、预算单位支用上年度已批复部门预算,但尚未确定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未编报用款计划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程序确定支付方式,编报用款计划,并经批复后支用。
第七条
财政部核定的预算结余数额如小于恢复的上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与未支用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数额之和,预算单位应当报送负数用款计划冲抵差额;不足以冲抵的,抵减当年预算。
第八条
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在下年度无对应预算科目,需要变更款级科目的,财政部于下年度1月第2个工作日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相应调整支付清算的预算科目。
第九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之前支用结余资金,应当遵守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定。对违反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支用结余资金的,财政部应当责成其纠正,并可以通过扣减预算等方式缴回有关违反规定支用的资金。
第十条
代理银行向财政部提供注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应当准确无误,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及国库支付局会计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按规定进行对账。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会计处理按《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2]1号)进行相关注销账务处理,额度恢复时,作与额度注销相反会计分录处理。
第十三条
按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允许预算单位在年终结余资金中提取、支用的有关资金,预算单位应当进行相关提取、支用的账务处理,并按规定支用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后,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核定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和下年度预算,按《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的规定申请使用资金。会计处理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规定执行,并在年度决算报表中填加《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拨款备查表》(附表4)。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财库[2002]11号)、《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02]70号)同时终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02 08:35
目录
概述
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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