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没有取得融资担保许可证书,同时在开展联合担保、
诉讼担保、工程担保等为
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担保的担保机构。特点是获得了非融资性担保资质等级证书、工商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有联合担保协议、有建委入围证书证明、有法院入围证明等有效资质等。
(三)有专职技术
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2、主要
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分之二人员有2年以上行业相关业务等
工作经历。
诉讼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
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 担保、
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
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 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
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
财政信用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