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阳示范工程是我国促进
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培育
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
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的具体行动,计划在2~3年时间内实施完成。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项目原则上按
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
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偏远无电地区的
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
相关通知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促进
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培育
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
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以下简称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加强财政
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金太阳示范工程顺利实施,各省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电网等有关单位,依据本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金太阳示范工程(2009-2011年)实施方案(含按照《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享受
财政补贴的项目),于2009年8月31日前报
财政部、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原则上每省(含
计划单列市)示范工程总规模不超过20兆瓦。同时,各地区要跟踪金太阳示范工程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定期将示范运行情况、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示范推广中存在的问题报告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加强财政
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太阳示范工程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
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
第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利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现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二)提高偏远地区供电能力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
光伏、风光互补、水光互补发电示范项目。
(三)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的大型并网
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四)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包括硅材料提纯、控制
逆变器、并网运行等关键技术产业化。
(五)光伏发电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太阳能资源评价、光伏发电产品及并网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等。
(六)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推广按照《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执行,享受该项
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但要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汇总上报。
(七)已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
电价分摊政策支持的
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本地区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二)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p。
(三)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运行期不少于20年。
(四)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亿元,
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独立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
(五)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技术要求:
2.采用的
光伏组件、控制器、
逆变器、蓄电池等主要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
3.并网项目满足电网接入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4.配置发电数据计量设备,并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光伏发电项目的
系统集成商和
关键设备应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
第四章 补助标准和电网支持
第七条 由
财政部、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根据技术先进程度、市场发展状况等确定各类示范项目的单位
投资补助上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
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
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偏远无电地区的
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
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和产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给予适当
贴息或补助。
第八条 各地电网企业应积极支持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供并网条件。
用户侧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富余电量及并入公共电网的大型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均按国家核定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
上网电价全额收购。
第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支持。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按要求编制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格式见附1),明确示范项目建设地区、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等,联合报
财政部、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一条 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完成立项和系统集成、关键设备招标,并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后,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格式见附2),按
属地原则,报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组织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后(格式见附3),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第十三条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各省上报项目的技术方案、建设条件、资金筹措等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和补助标准核定补助金额,并按70%下达预算。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及时向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审核及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财政部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清算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财政部、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负责按期统计示范项目发电量,并对并网
光伏发电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 财政补助资金必须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介绍
财建[20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国内
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促进
光伏产业持续稳定发展,现将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商业区进行集中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优先支持建设规模较大的集中成片示范项目和已批准的集中应用示范区扩大建设规模。
(二)利用工矿、商业企业既有建筑等条件分散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
(三)开展与
智能电网和微电网技术相结合的集中成片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示范。
(四)解决偏远无电地区居民用电问题的独立
光伏、
风光互补发电等项目。
二、支持条件
(一)项目单位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二)
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区项目需整体申报,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小于10
兆瓦,分散建设的用户侧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原则上不低于2兆瓦。采取
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设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用电单位签订长期协议。
(三)进行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必须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协调项目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方面工作。
(四)示范项目需具备较好经济效益,设计方案合理,建筑屋顶改造投资较低等条件,对与新建厂房整体规划建设的项目优先支持。
(五)项目并网设计符合规范,发电量主要自用。
(六)独立发电项目必须以县(及以上)为单位整体实施,并选择有实力的项目业主单位,制定完善的运行管理方案,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长期稳定运行。
(七)项目采用的关键设备(包括
光伏组件、
逆变器、蓄电池)由实施单位自主采购,设备供应企业和产品性能必须满足相关要求(见附件1)。
(八)项目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
(九)以前年度承担
金太阳示范项目但未按要求期限完工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已获得相关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补助标准
(一)2012年用户侧
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为7元/瓦。考虑到2011年四季度以来,
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成本下降幅度较大,2011年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的补助标准原则上由9元/瓦调整为8元/瓦,对确实不能实现合理收益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申请调整或取消。
(二)独立
光伏、风光互补发电等项目的补助标准另行确定。与
智能电网和微电网技术相结合的集中成片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在7元/瓦基础上,考虑
储能装置配备等因素适当增加。
四、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属地原则上报省级财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门。
(二)省级财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类别汇总后(格式见附件2),于2012年3月10日前联合上报
财政部、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
(三)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公布示范项目目录。
(四)列入目录的示范项目完成关键设备采购合同和
能源管理合同签订、电网接入许可等准备工作,并履行审核备案手续后,及时提交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财政部核定补助金额,并按70%下达预算,剩余资金在项目完工后进行清算。
五、以前年度示范项目清算要求
(一)2010年和2011年下达资金的项目必须分别在2012年2月15日和6月30日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等相关材料,申请资金清算,逾期不予受理。对未按规定申请清算的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并收回补助资金;确实由于客观原因难以按期完工的项目,要说明具体原因并明确完工时间,同时补贴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二)按照《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09号)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证项目稳定运行。其中,用户侧发电项目必须按规定履行电网接入程序,安装自动
电能计量装置和运行监控系统,并向电网运行管理机构传送相关数据。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附件1 金太阳示范工程关键设备基本要求(2012年).doc
附件2 金太阳示范项目汇总表.doc
退出历史
自2013年开始《太阳能光伏金太阳示范工程》不再进行新增申请审批。此举表示
金太阳工程正式退出中国
光伏发展历史舞台。未来中国将实施集中式光伏与分布式光伏两种度电补贴方式。根据最新的发改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价格政策通知》的征求意见稿,集中式光伏补贴0.75-1元/千瓦时,
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为0.35元/千瓦时,补贴资来源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Ⅰ类资源区:0.75元/千瓦时,包含地区:青海海西、海北、果洛、玉树;
Ⅱ类资源区:0.85元/千瓦时,包含地区:新疆、宁夏、内蒙古、青海西宁、海东、海南、
黄南、甘肃
嘉峪关、武威、
张掖、酒泉、敦煌、
金昌、四川阿坝、甘孜、
云南丽江、
迪庆;
Ⅲ类资源区:0.95元/千瓦时,包含地区: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
河北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山西大同、朔州、
忻州、陕西榆林、延安、云南省除二类地区外的其他地区,甘肃省除二类地区外的其他地区;
Ⅳ类资源区:1元/千瓦时,包含地区:除前面的Ⅰ、Ⅱ、Ⅲ类地区外的其他地区。
背景资料
金太阳示范工程”是国家2009年开始实施的支持国内促进
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培育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项政策.“
2009年7月21日,
财政部、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决定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实际2009年批复装机容量约300MW,
财政补贴近50亿。2010年补贴政策有所调整,采取同时补贴建设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的办法,对组件和
逆变器设备供应商集中招标,其中组件单位中标3家,逆变器厂家中标8家,对于建设
金太阳工程项目,业主向中标企业购买设备时国家补贴一半,另外国家对业主单位每瓦补贴4元钱建设费。2011年采取定额补贴9元钱,后来组件价格下降,调整为8元钱每瓦。2012年定额补贴7元钱每瓦,后降至5.5元每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