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残疾
含有标准一个或多个称重度残疾
重度残疾指的是含有一下标准的一个或多个称重度残疾,分为重度肢体、精神、智力残疾标准。
基本信息
1、重度视力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一级(一级盲)——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在学习、生活自理、家务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可能存在严重的障碍或局限,不能学习、日常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常参与社会性活动,终生几乎全部生活需由他人照料和监护。
视力残疾二级(二级盲)——好眼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在学习、生活自理、家务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可能存在较严重的障碍或局限,日常生活难以自理、绝大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或监护。
2、重度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一级——在结构与功能方面运动系统损伤程度非常严重,有严重的肢体瘫痪肢体缺失,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可能存在严重的障碍或局限,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众多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终生生活需由他人照料。(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腕关节踝关节以上三肢截肢或缺肢;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以上七种情况均属于肢体残疾一级)
肢体残疾二级——在结构与功能方面运动系统损伤程度较严重,有重度肢体瘫痪或肢体缺失,某些方面可能存在较严重的功能障碍;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可能存在较严重的障碍或局限,如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与人交往能力差、运动能力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以上四种情况均属于肢体残疾二级)
智力残疾一级——神经系统损伤程度非常严重,IQ值在20以下,适应行为分数在20分以下,适应行为极差;在活动和参与方面可能存在重度障碍,完成理解交流、身体移动、与人相处、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活动存在严重障碍;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终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监护。
智力残疾二级——神经系统损伤程度较严重,IQ值在20—34之间,适应行为分数在20—34分之间,适应行为极差;在活动和参与方面可能存在重度障碍,完成理解交流、身体移动、与人相处、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活动存在重度障碍;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4、重度精神残疾标准
精神残疾一级——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SDSS得分在3个2分以上,适应行为严重障碍;意识功能、定向功能、智力功能、整体心理社会功能、气质和人格功能、睡眠功能、注意力功能、记忆力功能、心理运动功能、情感功能、知觉功能、思维功能、高水平认知功能、语言精神功能、序列复杂动作精神功能存在非常严重的障碍;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终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SDSS得分在2个2分以上,适应行为重度障碍;意识功能、定向功能、智力功能、整体心理社会功能、气质和人格功能、睡眠功能、注意力功能、记忆力功能、心理运动功能、情感功能、知觉功能、思维功能、高水平认知功能、语言精神功能、序列复杂动作精神功能存在重度障碍;在活动和参与方面可能存在重度障碍,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重残人
鉴定办法
1、残疾人(含视力、肢体、智力残疾)持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镇、办事处残联开具区残联统一提供的残疾程度鉴定介绍信,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合格的,由指定医疗机构开具重残鉴定证明。
2、对于无法自主活动的残疾人(含视力、肢体、智力残疾),可由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和村(居)委会证明,向镇、办事处残联提出入户鉴定申请。镇、办事处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鉴定,对残疾程度明显,通过目测可判定为重残的,在入户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影像资料和村(居)委会证明,到区残联进行确认,由区残联为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开具重残鉴定证明;无法直接判定的,要通过区残联请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生入户进行重残鉴定。鉴定合格的,由指定医疗机构开具重残鉴定证明。
3、精神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为其申请重残鉴定的,需持残疾人证、村(居)委会证明和相关医院治疗诊断证明,到镇、办事处残联开具区残联统一提供的残疾程度鉴定介绍信,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重残鉴定。精神残疾人本人不适合到指定医疗机构做重残鉴定的,其监护人可持残疾程度鉴定介绍信、相关医院治疗诊断证明,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重残鉴定或由指定医疗机构入户鉴定。鉴定合格的,由指定医疗机构开具重残鉴定证明。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5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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