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建设是指建设那些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数量上已超过社会需求、在质量上不如已有的产品或服务,建成后有损宏观投资效益的建设项目。主要表现为空间分布上的重复和时间分布上的重复。前者即某建设项目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是重复的; 后者指某建设项目在一定时期内是重复的。建设项目在时空分布上都是重复的情况也存在。它是多余的、不为社会所需要的建设,对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具有多方面的破坏性。
一、建设对象,比如桥梁,公路,公共设施等这些工程,有些没必要建设已经存在了,有些建了再重建。二、建设方式,比如之前出现大量的炼钢厂,不是技术升级,而是走扩大规模,增加投资这条路,即浪费资源,又浪费资金。
二、从全国看,生产能力虽有不足,生产中某些薄弱环节需要解决,但如果打破行业界限,开展
专业化协作是完全可以解决的,然而为了追求“自成体系”,又建设新厂或车间,大大超过产品计划增长数,造成生产能力过剩。
二、不合理的
投资结构造成不合理的企业结构,大型新建企业不是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而是按各地区、各部门自成体系的要求建设,使企业朝着更加分散的大而全、小而全的方向发展;
一、制订长期计划,开展
区域规划。按
行业统一安排下达建设项目,力求避免兴建长线产品的工程项目,
短线产品的工程项目也要按计划建设。
二、促进生产的社会化和
专业化协作,加强
资金管理。凡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都要列入国家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三、利用价格、
利润、
税收、
信贷、
利息等
经济杠杆,鼓励并引导投资用于国家急需的短线产品工程项目,限制生产能力过剩或超越了国力可能的投资,必要时采取行政手段,从
宏观经济效益出发,对重复建设实行关闭、停产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