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定义
法国专家们经过深入研究,认为应该从社会学角度出发,以“危险性”来界定邪教:一个团体,利用科学、宗教或治病为幌子,掩盖其对信徒的权力、精神控制和盘剥,以最终获取其信徒无条件效忠和服从、并使之放弃社会共同价值观(包括伦理、科学、公民、教育等),从而对社会、个人自由、健康、教育和民主体制造成危害,即为邪教。
西方英语文化圈通行的cult(膜拜团体),法语、德语文化圈通行的cult—sect(膜拜教派),学术上的全称为具有严重犯罪性质的伪似宗教组织(Pseudo Religion)。
基本特征
与正常的宗教相比较,法国专家们发现,邪教具有以下一系列专有的特征:
邪教的“
精神领袖”至高无上,是一切信徒所必须永远服从的。这个“精神领袖”往往在世,也是邪教的创立者。他要么假借其他宗教的躯壳,要么自创一个教派。如“科学神教”借助基督教,控制着信徒的所有行动,而他自己则可以不受教规的限制。他能够解释一切现象。
法国情报总署根据其对邪教问题的多年追踪经验,对邪教总结出了以下十个特点:
第一,邪教对其信徒实行精神控制,信徒必须遵循“精神领袖”的旨意而行动。这种
精神控制之严重,早已超出人们的想象。
第二,邪教通过信徒大肆敛财。邪教头目几乎都这样做,因此邪教往往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邪教敛财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邪教要求入会者交纳年收入的3%作为“会费”;有的通过举办培训班收取费用;有的出版会刊、教刊等。
第三,邪教脱离正常社会生活。邪教的内部法则高于正常的社会法规,信徒必须首先遵守会规。使信徒脱离社会,就能使信徒失去家庭和朋友的帮助,彻底被纳入邪教内部去了。有的即使后悔,也难以脱身了。
第四,邪教大多侵犯个人身体。特别是对女性信徒和儿童来说,人身侵犯,包括性侵犯已是邪教信徒中经常出现的悲剧。
第五,邪教吸收儿童入会。中国法律是禁止向儿童传授宗教内容的。但邪教则毫无顾忌。
第六,邪教具有反社会性质,即社会是如此“丑恶”,只有加入“教会”才能净化灵魂。
第七,邪教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第八,邪教不断引起司法纠纷。对一位写书揭露其邪教实质和内幕的记者富贝尔进行围攻和提出起诉,说他无理攻击“科学神教”。法院最终判处“科学神教”败诉。
第九,邪教经常性地转移资金。
第十,邪教试图渗入公共权力机构,以求扩大影响。
正如富贝尔所披露,“科学神教”已经渗透到内政部、文化部等政府部门,甚至渗透到已故前总统
密特朗周围。
1、邪教所提供的,正是你很长时间以来寻找却没有找到的。很奇怪,他正好知道你缺什么。
2、与邪教的第一次接触就为你看问题打开了全新的视线。
3、邪教的世界观非常简洁明了,能够藉以解答一切问题。
4、邪教试图从情感上争取你,其他成员很快就成了你的“好朋友”。
5、你觉得提出批评性看法,那些新朋友会感到失望,而且,如果你总得拒绝新朋友不断的邀请会觉得过意不去,因为你不愿意做一个不讲礼貌的人。
6、邪教越来越多地进入你的生活,逐渐形成一种引力:似乎进去容易出来难。
7、尽管如此,你还是不清楚邪教的情况。对你的要求是,不要思考,不要检验。你的新朋友会说:“这没法解释,必须自己去体验,我们所经历的完全是另外一个层次……”或类似的说法。
8、邪教有一个拥有真理的大师或者是神的传话人,他的决定权不受任何怀疑。
9、邪教的教义被视为是唯一正确、永久正确的知识,拒绝传统的科学,拒绝理性思维,拒绝理智,认为这些只重视脑,是负面的,是属于魔鬼的等等。
10、邪教缺乏理性的讨论文化:因为邪教认为自己拥有不可改变的真理,所以认为一切关于自己的教义和组织的讨论都是多余的。
11、邪教内部的批评者被诬陷、隔绝或开除。
12、来自邪教外的批评被当作邪教正确的证据。
13、邪教总感觉自己被敌对势力包围,外部的人都在对自己施展阴谋。
14、邪教只认识两种人:要么是朋友,要么就是敌人,谁不是我们的支持者,谁就是我们的反对者。
15、世界面临着大灾难,只有邪教自己知道,如何让这世界或自己的信徒得救。
16、邪教内部的人是精英,外部的人都在走邪路,充其量是传教的争取对象。
17、邪教可以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不择手段。
18、邪教内部通过特别的标志或行为规则与其他人隔离开来,比如通过自己的语言、特定的服装、饮食、对日常生活的控制和对私人关系的干涉。
19、邪教促使你与到目前为止的社会关系隔离,原因是这些社会关系影响你的进步。
20、邪教促使你把自己的资讯来源局限于邪教自己的意识形态(不看新闻,不读报纸,不读文学作品,只读邪教内部的读物)
21、邪教给你安排任务,要求你参加活动,占用你几乎所有的时间(比如卖书刊、参加学习班、参加活动、祈祷、打坐、共同读书、拉新人入教)。
22、你很少一个人单独活动,总是有邪教的人来接你,或许你还被要求到邪教的集体住处去住宿,对你的个人生活的控制被称为是对你坚持走唯一正路的支持。
23、邪教也为你做通常由每个人自己做的决定。
24、邪教公开或暗示性地要求你严格服从,甚至要求你放弃自我,因为这是取得进步或得救的唯一途径。
25、如果你对邪教产生怀疑,不会有人关心你怀疑的原因,更多的是,你将会听到某些现成的解释:这套体系本身没错,只是你还没到时候。
26、如果你没能取得进步,那么原因只在你自己,因为你信得不够,读得不够,理解得不够,祈祷不够,打坐不够或者是上课上得不够等等。
27、有时候你会觉得这个邪教可怕,觉得自己受到了压力,可是你很快就排除这种念头,并且尽力使自己更加靠近这个邪教。
28、邪教以各种名义收取你的钱财,并且告诉你收这钱是为了你好的,到时候你将加倍获益。
29、邪教总是把正义的东西定义为邪教,而把自身定义为拯救世界的正义,用自己的教条来标榜全世界。
30、邪教类似与传销组织。通过增加人数,发展下线的模式来达到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且通过控制多数人而控制更多的人。
31、邪教会抛出一个遥不可及的教会目标,并且告诉你只要努力就一定会实现。
32、邪教的领导者看上去都很和祥,他们为教会成员起到了一种标榜作用,并且从多方面暗示他们,只要好好干活,谁都可能成为教会的领导者。
Steven Hassan在2000年出版的《精神的解脱:给人们自我思考的动力》 (Releasing the Bonds: Empowering People to Think for Themselves),第二章对邪教的解说:
邪教五个主要原素:
“当五项在整体上加强人对教主的服从和依赖,即有可能是
邪教组织或传销,不是要所有以下的各项目齐全方 算得是的”
控制:
住处,家庭,同居者,往来者受到规范;
穿着,打扮等受到规范;
食物受到规范;
睡眠受到规范;
无消闲的空间。
教义的灌输及组织活动(如念经文等)占去人最大部份的时间;主要决定不能自作,必先取得批准;
须要汇报思想,感受与行动予教长;
存在行为责罚制度;
团体思维高于个人;
强硬的规条;
须要依赖和服从。
当然,不能完全排除所有合乎道德要求的限制,“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少数民族有穿特定服饰的习俗,如回族在生活习俗固守回族传统,遵循教规,不吃猪肉、狗肉、动物的血液等。
世界三大宗教也有对信徒的基本规定。
信息:
使用谎言包括不发放消息,歪曲信息;
减低教外信息的散布或不鼓励接触这些;
包括对教批评的说话,和使成员过度忙碌以至无暇接触外界;
做成教“内”和教“外”对垒的局面,由教主决定谁人可知甚么;
鼓励教徒互相举报;成立“伙伴”制度(buddy system);
大量并广泛使用教义及由教派传播的信息,并大肆宣传;
不道德的“告解”使用,以过犯作为控制手段,不随便宽恕。
思维:
将教义定为“真理”-黑白分明的思维;
善对恶的思维;
教内对垒教外的思维;
使用特殊语言代替正常的思想表达;
只容许“好”及“正确”的想法;
压制思考-只许“好”的思想,否定批判、理性想法以及建设性的批评;
空想的运用;
唱出咒语;
冥想;
祷告;
不能批评教主或教义;
不容纳别的信仰。
情绪:
使人的感受受控制;
相信所有问题都是自己的错而永不是领导的错;
过度夸大罪恶感;
过度夸大恐惧;
怕自主;
怕“外”界;
怕敌人;
怕失去救赎;
怕离开教派;
怕遭否定;
使用过大的情绪波动来控制人;
公开悔罪;非理性的恐惧-害怕领导人,害怕离开,不会反驳领导,如离开即对前途无信心;
教外没有快乐可言,故不能离去;
离开即有祸;
对离去者杯葛;
离去即属堕落。
政治:
在政治上,宗教可以成为有力的辅助也可能成为影响安定的主要因素。最显著的例子就是基督教的地位在罗马帝国时期的戏剧性变化。
在基督教创立初期,由于早期信徒的积极活动,教徒数目快速增长。罗马帝国政府对这个新兴的宗教团体从忽视渐渐转变为重视。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政府出动大量军队对其进行血腥镇压。圣经中记载了的几个著名例子包括信徒斯提凡,使徒保罗,使徒雅各,使徒约翰被迫害致死。直到公元4世纪罗马元首君士坦丁大帝在位期间基督教的地位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于这位皇帝试图通过宗教手段统一帝国广大疆域上各民族的意识形态和世界观,他就在基督教原教义的基础上大量吸收各
民族宗教和传统,所有人统称基督徒。基督教从一个被罗马帝国政府称为邪教的宗教,一跃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
宗教改革运动之后,基督教发生分裂,而各个国家因为统治阶层的信仰不同也分裂为不同的基督教国。在这些国家,敌对教派就成为“异端”和“邪教”(注意,这里是2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可混淆)。欧洲
天主教会控制的国家曾经把伊斯兰教和新教定为邪教,并号召基督徒参加十字军东征,进行了大规模的屠杀活动。
天主教会和
新教教会互相更是进行了长达30年的战争,造成成千上万的基督教徒互相残杀。此战的目的无非是争夺权力。
在希特勒统治的纳粹德国,大量犹太人因为种族原因成为迫害对象,而另一批人(大部分是耶和华见证人)因为拒绝效忠纳粹德国,拒绝参军作战也曾被定性为邪教组织成员,二战期间这些人大部分被关入劳动营、集中营和监狱,超过1/3致死。但后来随着纳粹罪行的败露以及纳粹政权的倒台,耶和华见证人在德国已恢复正常的宗教组织的地位。
在整个世界,似乎基督教国家和伊斯兰世界总是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两派进行了旷世持久的敌对战争,而进入21世纪,基督教国家认为伊斯兰极端组织发动的恐怖活动对他们的国家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有些国家就采取政治和军事手段实施打击,从而造成民族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在一些伊斯兰教国家,基督教是受禁止的,只有伊斯兰教才是正宗的宗教信仰。非洲某几个以伊斯兰教信徒为主的国家,他们把部分基督教团体定为“邪教”,然后对信徒进行“清洗”(屠杀)行动。有些邪教组织会借用古老宗教的名声为掩护,在其罪行被披露时,这些邪教组织会可能试图以“宗教自由”为名掩人耳目,可能声称自己受到了“宗教迫害”。
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号)同时废止。
(鉴于字数限制,具体法律解释可以参见参考资料:)
邪教分布
据统计,全世界
邪教组织有1万多个,信徒数亿人;西欧和
南欧亦有1317个狂热教派,英国604个;法国173个,西班牙全国现有200个“具有破坏性”的邪教组织。在未来社会,由于人类情感的需要和人格的变异,邪教组织具有进一步发展扩大的趋势。邪教通过对痴迷者进行精神灌输,导致很多惨剧的发生。
邪教组织的特点是:都是以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迷信邪说,都有一个自称
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作为信徒顶礼膜拜的偶像,都是以
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都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
以前,全世界所谓的“新兴教派”有十几万种。根据《大英百科年鉴》在1990年的统计,他们控制的信徒有1.3亿,占世界人口的2.5%。世纪之交,这些形形色色的教派在各国均有所发展,其中以“末日论”为宗旨的
邪教组织约有几万个,至少使几千万信徒被卷入恐惧和狂乱,他们渗透到地球的每个角落,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令各国政府和人民不得安宁。
1992年,活跃在世界上48个国际恐怖组织中,约有四分之一打着宗教的旗帜,进行邪教活动,危害了人民的正常生活。
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机构都严厉打击邪教,但是,也有个别的国家或政体为了一时的利益,对邪教的活动纵容、姑息、
绥靖或束手无策。有些邪教组织对当局采取蒙骗、利用、施压或讨好等软硬手段,暗中挑拨意识形态矛盾、操纵选举、钻法律空子、收买要员,致使政府态度暧昧、政策摇摆、前后矛盾、内外不一,造成执政失误,将社会发展进程引向弯路或歧路。
国内外邪教事件
1978年11月18日,美国邪教组织“
人民圣殿教”的信徒在教主吉姆·琼斯的胁迫下,在南美洲圭亚那琼斯镇集体自杀。共有913人喝氰化物中毒身亡,其中包括276个儿童,那些拒绝自杀的人被强行灌下氰化物,或枪杀、勒死。吉姆·琼斯随即开枪自尽。整个营地只有四人幸免于难,其中两人是冒死逃跑的。另两个是行动不便和耳聋的老人,由于被别的信徒忘却而幸存。
1993年4-5月,“大卫教派”在美国得克萨斯州韦科市以东卡梅尔庄园被联邦调查局出动的军警包围。随后双方开始了长达1个月的武装对峙,庄园被攻破后,庄园内的81名邪教成员与教主大卫·考雷什一起集体自焚,葬身火海。
1994年10月3日-5日,邪教组织“太阳圣殿教“的53名教徒在加拿大和瑞士集体自杀。
1995年3月20日,日本邪教组织“
奥姆真理教”在东京地铁释放
沙林毒气,造成13人死亡、6300余人受伤。
1997年3月26日,美国加利福尼亚洲的邪教组织“天堂之门“的38名邪教信徒和邪教教主集体自杀。
2000年3月17日,乌干达邪教组织“恢复上帝十诫运动“在鲁昆吉里地区卡农古镇的教堂里集体焚烧信徒,造成超过一千人死亡。
2001年1月23日,5名“法轮功“邪教组织信徒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自焚,造成2人死亡,3人重伤。
2014年5月28日,山东省招远市一麦当劳餐厅,6名全能神教徒因索要电话号码未果,残暴打死一人。
历史上的邪教
南北朝至元朝
中土佛教异端教派
主要有南北朝时期的大乘教、弥勒教,南宋初年出现的白云宗、白莲宗。至于明代中叶出现的罗教、无为教、大乘教等,同样受到了佛教及其异端思想的深刻影响。
南北朝时期,大量弥勒上生、下生经典在中土被翻译、传播,弥勒净土信仰为社会各阶层信奉,其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弥勒由凡人修行而成菩萨果,“上至兜率陀天”;二是弥勒菩萨从兜率天下生阎浮提世,于龙华树下成就佛果,三行法会,救度世人。
弥勒净土观念很快为广大僧俗所接受。继释迦牟尼佛后出世的弥勒佛,成为慰藉人们心灵至尊之神,尤其是为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民众带来了新的希望——或者说是埋下了祸乱的种子。清代学者朱一新说:“佛法初入中国,亦但言祸福报应,盖愚民无不畏死者,王公贵人,尤无不贪生者,僧徒故以此惑之。异端之得行其教,大率由此。”又说:“异端以虚无立说,其弊固不胜言矣。”[1][17]
弥勒净土信仰传入中国后,首先得到了社会上层的信奉,他们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雕造了为数庞大而精美的弥勒佛造像。这种狂热信仰也深深影响了下层社会,当时社会上大量出现一种由出家僧尼和住家信徒结合而成的组织,称为“邑”、“邑义”、“法义”或“邑会”等,主要活动就是建造佛像。社会财产的大量耗费,成为引发当时社会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弥勒信仰的普及,[1][18]又与南北朝时期众多沙门举旗造反或是人们打著佛教旗号造反的事件发生联系。
其中最著名者为冀州沙门法庆的起事,法庆以勃海人李归伯为十住菩萨、平魔军司、定汉王,自号“大乘”,号召“杀一人者为一住菩萨,杀十人为十住菩萨。”他们还制作一种“狂药”,令人吞服,以至服药者“父子兄弟不相识,唯以杀害为事”。旋即杀阜城令,破勃海郡,杀害官吏,并且一路上屠灭寺舍,斩戮僧尼,焚烧经像,说是“新佛出世,除去旧魔”。后来北魏派元遥“帅步骑十万以讨之”,法庆率众连战连败,最后被擒斩。[1][19]
法庆根据当时流传的《佛说法灭经》中有关“魔作沙门,坏乱佛法”的说法,提出“将来有弥勒佛,方继释迦而降世”以及“新佛出世,除去旧魔”的口号。所谓“新佛”,就是指将要从兜率天宫下降尘世的弥勒佛,而旧佛当然是指释迦佛和当时流行的佛教。在他们看来,除魔乃是最好的修行。本来,佛教戒律森严,尤戒杀生。而法庆等人则歪曲佛教的教义,以杀人为度人,杀人越多越好。
法庆起义的意义在于,借用佛教异端学说为叛乱工具,对后世以弥勒信仰为核心的秘密教门及邪教的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我们必须指出,所谓以“新佛出世,除去旧魔”为口号的造反活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要求改变现状的下层人民的拥护,但法庆以佛、菩萨自居,野心勃勃,而且使用幻术,配制“狂药”,令人服用,以达到“父子兄弟不相认,以杀人为事”的效果,显然带有很大的欺骗性与邪恶性,后世有些邪教的行径与之如出一辙。而且,据史料记载,法庆与女尼惠晖结为夫妇。
尽管弥勒教、大乘教的组织、演变情况由于史料的缺乏而难以钩稽出一条明确的线索,但在南北朝至隋唐时期,显示弥勒信仰的异端及造反事件却多有记载。从法庆起义直至唐末,打著
弥勒下生、“白衣天子”旗号的民众造反活动不绝于书。
有学者统计,打著弥勒旗号的造反,从隋炀帝大业六年(610)起,至元顺帝至正十一年(1315)止,前后约七百四十年。这个在民间流传的佛教信仰对社会政治变动的影响竟是这样既深且远。一直到明清时期,统治阶级对弥勒佛的谣言还是胆战心惊,严加禁止和镇压。明律规定:凡妄称弥勒佛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煽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裏。清律因之。[1][20]
从白莲宗到白莲教
白莲教萌芽于佛教异端白莲宗,白莲宗由南宋茅子元创立,所奉为慧远发端的弥陀净土信仰。元代果满《庐山复教集》云:东晋太元六年,慧远率弟子至庐山立精舍修行,建寺东林,“同修净业,念佛为宗,十八贤为上首。乃种白莲花,以显佛性清净无染故,缔盟立誓,期生净邦,因名白莲社焉”。[1][41]慧远提倡的是“弥陀净土法门”,以“思专想寂”四字为念佛秘要玄观,宣称人死后可往生西方净土,故慧远被后世净土宗尊为初祖。
弥陀经典虚构了一个美妙无比的西方极乐世界,还绘制了一个理想的现实社会的图景。尽管当时其它佛教宗派也有类似的描绘,但他们却主张通过“苦修”、“禁欲”、“摄心”等法来成就佛果,净土宗则为普通民众开了方便之门。唐代善导最终确立了口称念佛之法,又叫“持名念佛”。以至有人说净土宗“下手易而成功高,用功少而得效速”,缺少文化、没有地位的下层民众深受影响,许多地方出现“家家阿弥陀”、“户户观世音”的景象,并在后世中国社会一直盛行不衰。
两宋之际,社会风习在佛教信仰领域大致有两种趋势,一是正统,一是异端。当时,佛堂念会极为普遍,不仅如此,佛教结社也极为盛行,如南宋杭州昭庆寺释省常立净行社,东山承天寺释本如立白莲社,霅川(今湖州)宝藏寺释齐玉立净土念佛会,松江超果寺释灵照立净土会等。但是这些佛会都是上层人士参与的的念佛会(文人学士加入其间,更兼有诗社性质)。这种佛教结社之风到元明时期也未稍减。如吴自牧叙述杭州佛事盛况:“奉佛老有上天竺光明会……其余白莲、行法、三坛等会,各有所分也。”[1][42]
念佛往生极乐世界也是众多百姓的终极目的,但他们不可能插足上层净业团社。正是在这种状况下,白云宗、白莲宗应世而出,它满足了下层民众信仰上的要求。北宋末,孔清觉创立佛教异端组织白云莱。据载:“白云莱者,徽宗大观间,西京宝应寺僧孔清觉居杭之白云庵,立四果、十地,造论数篇,教于流俗,亦曰十地莱。”[1][43]白云宗创立后曾遭到当局禁断,但未能禁绝。
正是在这样的氛围下,南宋初年,江南出了一位上承佛门正统、下开佛门异端的著名人物,即吴郡沙门子元(俗姓茅,一般作茅子元),他适应下层群众的信仰需要,创立了净业团体白莲忏堂,在下层民众中收徒结社,徒众半僧半俗,男女可共同修持。
茅子元在淀山湖创立的白莲忏堂,被人称作白莲宗,他自称“白莲导师”,其传教对象主要是下层民众。白莲宗的教义实际上是糅合了净土宗、禅宗适合民众口味的成分,“念念弥陀出世,处处极乐现前”,弥陀即为众生本性,净土即在众生之心,只要“信愿念佛”,即使“不断烦恼,不舍家缘,不修禅定”,死后皆可往生净土。
这些在家修行、甚至包括“男女同修净业”的内容遭到了佛门正统的攻击,如《佛祖统纪》的作者志磐直接指称为“邪教”,他说:“(白莲宗)谨葱乳、不杀、不饮酒,号白莲莱。受其邪教者谓之传道,与之通淫者,谓之佛法。相见傲僧慢人,无所不至。愚夫愚妇,转相诳诱,聚落田裏,皆乐其妄”[1][44]。
释宗鉴更是认为,白莲宗与摩尼教、白云宗三者“皆假名佛教以诳愚俗……愚民无知,皆乐趋之,故其党不劝而自盛。甚至第宅姬妾,为魔女所诱,入其众中,以修忏念佛为名,而实通奸秽,有识士夫,宜加禁止”[1][45]。按他们的立场来看,白莲宗显系邪教、异端。
在元代,白莲宗几经沈浮,但由于元朝宗教政策的相对宽松,仍然发展迅速,白莲忏堂大量出现,信徒众多。据刘埙《水云村泯稿》记载:“南北混一,盛益加焉,历都过邑无不有所谓白莲堂者,聚徒多至千百,少不下百人,更少犹数十。栋宇宏丽,像设严整,乃至与梵宫道殿匹敌,盖诚盛矣。”[1][46]吴澄《会善堂记》亦云,其教“历千年而其教弥盛,礼佛之屋遍天下”。[1][47]
正所谓物极必反,由于元朝宗教宽容政策的鼓励,白莲宗才出现“南北混一,盛益加矣”的现象,才会演变出以后的白莲教。我们谈白莲教的形成,首先要看到白莲宗的分化演变,即由“宗”演变为“教”。
元代白莲宗势力虽然有很大发展,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宗教组织。而且,由于各地发展的不平衡,由于教内各类人群所处的经济地位不同,追求的目标不同,白莲宗产生了严重分化,呈现出截然相反的两种发展趋势。其上层教首随著社会地位与经济地位的提高,开始勾通官府,跻身于社会上流。这些教内上层分子仍然以白莲宗正宗流裔自居,恪守茅子元时期的教义,政治上亦采取与元当局合作态度。
另外有很大一部分人由于经济地位低下,身受民族与阶级的双重压迫,遂走上了反抗元政权的道路。从支持元政权到反抗元政权的转变中,最明显地体现就是在其所奉教义的转变,他们背离弥陀净土信仰,吸收利用弥勒救世信仰,茅子元倡立的白莲宗,是从阿弥陀佛净土宗和天台宗融合并分化出来的,在教义上不同于弥勒净土一派,没有弥勒救世信仰。因此,白莲宗的上层,便对这种引进了弥勒救世信仰的白莲宗(会)大加训斥。认为这是一种“迷失宗旨”、“不遵教典”的行为,“实法门中一弊事”,斥之曰:“误人误己,堪可悲哉。”[1][48]元末,弥勒救世信仰在下层白莲宗(白莲会)中更为流行,而这正是它能够与信奉弥勒救世信仰的弥勒教和“香会”相融合的原因。[1][49]
弥勒信仰之“渗入”白莲宗,是在元末农民大起义的浪潮中最终实现的。南北朝时,出现佛教异端弥勒教,其后数百年间,主要在民间流传,并不断有人借以造反。两宋时,弥勒教与摩尼教出现融合趋势。这些教派倡言“释迦佛衰,弥勒佛当持世”,对拥有广大下层民众的白莲宗影响甚大。
有学者认为,白莲教形成后,仍保留了弥勒教信仰的理论框架:“(白莲教)尽管保留了若干阿弥陀佛教的特征,如背诵咒语的仪式、愿升极乐净土的希望和对菩萨保佑的祈求等等,但整个教派的宗教神话的理论结构是弥勒教的”。[1][50]
不仅如此,白莲宗在朝白莲教的演变路上,确实表现出种种败坏宗风的“邪行”,白莲宗正统东林寺僧普度在上朝廷的《上白莲宗书》指出其“十不应”,主要有:“传授邪言,夜聚晓散”、“密付生死,误人性命”、“妄谈般若,乱说灾祥”、“妄撰伪经”等[1][51]。从普度所说的“十不应”来看,不难想像,很多白莲会在元中叶有很多已经演变得与秘密教门、邪教差不了多少。
元末,佛教异端白莲宗几经沈浮,终于演变成在下层社会广为流传的异端组织白莲教。其传教方法是“假借谶讳符箓,焚香诱众”,宣称“弥勒佛降生,明王出世”,又编造“天谴魔军杀不平,杀尽不平方太平”“控了石佛眼,当时木子反”等歌谣[1][52],鼓动人心,引发元末农民大起义。
可见,白莲宗与白莲教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白莲教与白莲宗有源同流分的关系,其本质区别在于前者已经不容于当时的统治者和居于正统地位的佛教。在元末以前,白莲宗与白云宗、弥勒教还都是独立的教派。但是,由于它们长期以来都是在下层群众中秘密流传,因而互相接近,互相渗透。到元末,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的激化,这些在民间秘密流传的异端教派,便进一步融合。
最后,我们要说明,白莲教虽然在元末农民大起义中形成,但它始终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宗教或组织,只是成为后世种种教门、邪教的代名词或曰一种历史现象而已。
明朝
从中国邪教发展的总体情况看,元末白莲教正式形成以前出现的种种“邪教”、“妖贼”、“吃菜事魔”等类,多为与社会现实格格不入的宗教异端,以及一些打著宗教旗号的民间秘密教派、迷信团体。白莲教形成后,比较正规意义上的邪教开始出现,无论它们是崇道还是奉佛,也无论他们“安分守己”与否,他们的组织、经卷、教义和活动都与现实社会秩序不相吻合。
我们如果重视他们的信仰层面,可以称之为民间宗教;如果重视他们的反政府活动(或谓农民战争),可以称之为秘密宗教;如果重视他们的反社会层面,就不妨直呼为“邪教”。邪教的内涵是动态的,它在积聚到一定的势力后,往往走上反社会、反政府的道路。
明清邪教十分活跃,有三个比较显著的特点,其一,教派林立,名目繁多,分布范围广泛;其二,以弥勒佛(白莲教系统)和
无生老母(明末以后的众多邪教)为核心,信仰多元化;其三,邪教的反社会、反政府活动突出,政府的禁止、镇压措施日趋严厉。
元末农民起义由相互混合的白莲教、弥勒教和明教等秘密宗教发动,这些秘密宗教倡导弥勒下生、明王出世之说,便于起义者用以号召群众起来造反,推翻旧政权,开辟新天地,因此成了元末起义者用以发动斗争的武器。元末风起云涌的农民战争,推翻了
颟顸虚弱的
蒙元帝国,造就了一个崭新的
大明帝国和一个起于下层的新帝王。
朱元璋起初由一介平民参加“邪教”发动的造反时,对白莲教、弥勒教和明教等秘密宗教是颇为信奉的。但为时不长,随著其军事势力的增大,他的政治立场逐渐发生变化,逐渐向封建统治者方面转变。与这一变化相适应,他对易于被用来发动起义的秘密宗教(或曰邪教)的态度,也一天天地由信奉而转为疏远,以至转为反对了。
朱元璋作为一个有政治头脑的人,深知民间教派对现行秩序为害之烈,如蚁穴溃堤一般。元至正二十六年(1366),朱元璋在著名的讨
张士诚檄文中,明确攻击白莲教:“愚民误中妖术,不解偈言之妄诞,酷信弥勒之真有,冀其治世,以苏其苦,聚为烧香之党,根据汝颖,蔓延河洛。妖言既行,凶谋遂逞,焚荡城郭,杀戮士夫,茶毒生灵,无端万状。”[1][53]这裏,他把原先曾信奉的白莲教及弥勒教、明教等秘密宗教骂为“妖言”、“妖术”,表现了其深恶痛绝的态度。
朱元璋在正式建立明朝后,即以峻法严刑治理邪教。朱元璋登基不久,便明令禁止各民间教派的活动:“中书省臣奏:……白莲社、明尊教、
白云宗,
巫觋扶鸾祷圣书符咒水诸术,并加禁止。庶几左道不兴,民无惑志。诏从之。”[1][54]
稍后出现的
《大明律》更以法律的形式将此项禁令固定下来:凡师巫假借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
煽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裏。[1][55]
洪武二十七年正月,朱元璋令礼部榜示天下:“有称白莲、灵宝、火居,及僧道不务祖风,妄为论议沮令者,皆治重罪”。[1][56]但是白莲教等教派活动并没有止息,它贯穿著有明一朝,遍布大江南北,构成了整个明代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
明代的白莲教从整体上已不具备南宋
茅子元创教时期的特点,应该说是传统与非传统相掺合。传统的一面,主要体现在白莲教的宗派上。茅子元“尝发誓言,愿大地人普觉妙道,每以四字为定名之宗”。
很多地区白莲教的“普”字法名即传自原白莲会的“普觉妙道”四字宗名,这种情况在明朝的多起白莲教起事中都有披露,如洪武十二年四川眉县白莲教彭普贵起事,同年四川嘉定(今乐山)白莲教彭普贤起事,宣德七年河北井陉白莲教张普祥谋乱,弘治十年京畿郑村坝白莲教刘普善作乱,等等。无论朝廷如何严厉镇压,“正宗”白莲教的血脉总能代代流传。
至于非传统的因素可能更多一点。元末以后的白莲教从整体上已不具备南宋茅子元创教时期的特点,与元普度复教时的信仰也大相径庭。如果谈论明代的白莲教,就历史传统而言,它仅具其名而不具其实了。从绝大多数教派的活动中,
弥陀净土信仰的色彩渐渐褪去,几乎都信仰起弥勒救世观念,从白莲教起事的众多案子可以看出,他们都打著“弥勒佛”的旗号,“以妖言惑众”。
例如:洪武六年四月,“湖广罗田县妖人王佛儿,自称弥勒佛降生,传写佛号惑人,欲聚众为乱。官军捕之[1][57];洪武十九年五月,福建将乐县阳门庵僧
彭玉琳,改名“全无用”,云游至江西新涂县,“自号弥勒佛祖师,烧香聚众,作白莲会”[1][58];
永乐十八年(1420年)十一月,河北真定府曲阳县白莲教头杨得春、蔚满圈“用妖术妖书、符咒惑众,聚无赖,号
五百罗汉,谋作乱”[1][59];万历十七年(1589)四月,广东始兴“妖僧”李圆朗与翁源人王子龙“作乱”,王自称弥勒降生,所部“犯南雄,有司讨诛之。”[1][60]
而且,白莲教也不仅仅作为下层民众反抗封建政权的组织形式,它表现出的形态要复杂得多。众多的白莲教支派从来没有统一过,它们从活动内容、方式到对统治者的态度往往各有千秋。一些支派仍被民众用为对抗现行秩序的工具;一些支派则在“邪路”上越走越远,导致明中叶后诸多邪教的产生;一些教派的首领则发生蜕变,把白莲教作为敛钱致富和实现政治野心的工具加以利用,甚至走向社会上层;还有一些白莲教派,在“边寇”窥视中原时,充当奸细,沦落为民族败类。
虽然明代白莲教的组织因为环境压迫而显得十分松散,但它在教义方面,毕竟有一个信仰核心,就是宣扬弥勒佛出世,当主世界,号召教徒起来反对现存政权,建立新政权。在传教方式上,多采取神秘方式,或聚众烧香,或写佛号、传
谶语、撰“妖词”,或以幻术相引诱,如撒豆成兵、剪
纸人纸马相战斗。
在朱元璋、朱棣统治的半个多世纪中,香会、红巾军、白莲教团因袭抗元传统,揭竿起事,涉及面几达半个中国。其中影响最大的当推
永乐十八年(1402)山东康赛儿的起事。史书称
唐赛儿藏“妖书”、宝剑,通晓诸术,“以其教施于村裏,悉验,民
翕然从之”。[1][61]
明朝中、后期,一方面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社会财富比以前积累得更多,而另一方面封建社会中固有的地主与农民的阶级矛盾,却日益激化。
土地兼并日甚一日,地租与赋税剥削越来越重。政治上日益黑暗,贪官污吏横行,地主阶级生活骄奢淫逸,广大农民则纷纷破产,沦为流民。内政的腐败,导致边防的废弛,边患因之经常发生。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危机中,种种民间教派,包括邪教,滋生蔓延,并不时竖旗举事。
如万历年间,“蓟州人王森得妖狐异香,倡白莲教,自称
闻香教主。其徒有大小传头及会主诸号,蔓延畿辅、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森居滦州石佛座,徒党输金钱称朝贡,飞竹筹报机事,一日数千裏。万历二十三年,有司捕系森,论死,用贴得释。乃入京师,结外戚中官,行教如故。后森徒李国用别立教,用符咒召鬼。两教相仇,事尽露。四十二年,森复为有司所摄。越五岁,毙于狱。”至天启年间,王森的信徒巨野
徐鸿儒、武邑于弘志分别于今山东、河北发动武装起义,均遭明政府的残酷镇压。[1][62]
明中叶后出现的各类邪教教派(包括上述
闻香教)往往延续至清朝甚至民国。
关于清代邪教的活动情况。在现代近几年的学术界的研究中,超过颇丰,这裏仅作一个简要的勾勒。
如果说明中叶以后出现的诸教派是种子的话,那麽到了明末清初则开始遍地发芽。明末清初是民间教派的活跃时期,因为当时社会出现了大动乱。明末,一些有识之士认为民间教派是对明王朝的严重威胁,不加遏止,势必星火燎原,如
刑部侍郎吕坤在万历二十五年就曾奏称:“白莲结社,遍及四方,教主传头,所在成聚。倘有招呼之首,此其归附之人。”[1][65]
明朝政府,虽然屡屡明令禁止‘“邪教”,无奈国家内忧外患,社会动荡不甯,在在昭示著大乱将至。吕坤在同一奏折中说:“今天下之势,乱象已形,而乱势未动”。他分析自古以来有四种“幸乱之民”:一是“无聊之民”,二是“无行之民”,三是“邪说之民”,四是“不轨之民”。其中“邪说之民”就是指的上述“白莲结社”之辈。[1][66]可以说,明末农民大起义正是上述四“民”交相运动的结果,而“邪说之民”在其中又占了相当比重。
清政权入主中原不久,就遇到了“邪教”这个令前朝统治者头疼不已的重大社会问题。为了维护和巩固刚刚建立起来的统治秩序,清廷决定对“邪教”采取坚决镇压的政策。顺治三年(16仍)吏科给事中
林起龙奏请查禁各色教门,其中说:“近日风俗大坏,异端蜂起,有白莲、大成、混元、无为等教,种种名色,以烧香礼忏,
煽惑人心。因而或起异谋,或从盗贼,此直奸民之尤者也。”建议朝廷“如遇各色教们.即行严捕,处以重罪,以为杜渐防微之计。”[1][67]
顺治年间,各地“邪教”活动蜂起,愈演愈烈,且带有反清色彩,实为
民族矛盾激烈的结果。面对一股股不可遏止的民间教派反抗的浪潮,顺治十三年十一月,皇帝下旨严禁“邪教”:
“……乃有左道惑众,如无为、白莲、闻香等教名色,起会结党,夜聚晓散。小者贪图财利,恣为奸淫,大者招纳亡命,希谋不轨。无知小民,被其引诱,迷罔颠狂,至死不悟。历考往代覆辙昭然,深可痛恨。向来屡行禁饬,不意余风未敛,堕其邪术者,实繁有徒。京师
辇毂重地,借口进香,张帜鸣锣,男女杂糅,喧填街巷,公然肆行无忌。若不立法严禁,必为治道大蠹。虽
倡首奸民,罪皆自取,而愚蒙陷网,罹辟不无可悯。尔部大揭榜示,今后再有踵行邪教,仍前聚会,烧香敛钱号佛等事,在京著五城御史及地方官,在外著督抚按道有司等官,设法缉拿,穷究奸状,于定律外,加等治罪。”[1][68]
由于清朝立国不久,不仅面对著前朝遗留下的一副烂摊子,而且面临著强大的民族反抗浪潮,所以根本无暇对不计其数的邪教穷究根本。至于康熙、雍正时期,两朝皇帝多少带有“
与民休息”的味道,对于“邪教”没有采取什麽大的动作,乾隆以后,情形就大不一样了。
仅乾隆、嘉庆两朝,就先后有王伦、林清和李文成及川陕五省“教匪”的大规模起事,至于大大小小的邪教案件,则不胜枚举,仅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观所藏档案中,各种名目的“邪教”就有三四百种之多。
清朝
中国史上,曾确定过“邪教”。
清代的伊斯兰教哲赫忍耶派
清朝
乾隆皇帝确定
伊斯兰新教哲赫忍耶为邪教。俗称血脖子教。
哲赫忍耶,也作“
哲合忍耶”等。乾隆时期
马明心传人,建立政教合一体制,与老教
虎夫耶派的
华寺门宦械斗不断,马明心得力弟子
苏四十三先是屠杀华寺派一百多人,再屠杀陕甘总督衙门派出的查办人马,随后大暴乱,乾隆皇帝称新教哲派是“邪教”
马汝珩《从海富润案件看乾隆对回族的统治政策》介绍:清朝乾隆确定伊斯兰新教哲赫忍耶(哲合忍耶)为邪教。
清代前期,
清廷与回族的关系总体是好的,自哲派传入中国,从乾隆时代到1958年全国
宗教改革之前使中国西北地区长期经受灾难。哲派传入中国,根本地改变了回族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了解后来的中国
伊斯兰,就不能不了解哲派。1958年全国宗教改革之后,“
哲合忍耶”不再是邪教了。
它后来俗称血脖子教。《中国西北
哲赫忍耶“束赫达伊”思想的起因》一文说:“‘束赫达伊’之意是‘为主道而牺牲的人’……哲派
穆斯林遂将‘束赫达伊’作为自己的重要宗教主张和主导思想,其他教派则称哲派为‘血脖子教’”。
中华民国
“一贯道”发端于晚清,极盛于1940年代。其教义,杂糅儒、道、佛及耶稣教经典,宣称整个宇宙分“红阳”、“青阳”、“白阳”三期,各历一万八千年。目下正值“白阳”期末世,大劫将至,须得信奉“一贯道”,才能消灾免难。
抗战期间,“一贯道”将大量汪伪政权高级官员发展进入组织。民国晚期,邪教组织“一贯道”,甚至一度发展到与国、共两党分庭抗礼的程度。
当代邪教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邪教组织逐渐发展起来。20世纪80年代,邪教势力大多在偏远地区活动,90年代新生邪教多以中心城市为基地扩张,进入21世纪,当代邪教势力开始出现国际化的趋势。在中国,明确认定的邪教组织共有24个。同时,“法轮功”是带有典型邪教性质的非法组织。
法轮功
法轮功的创立人李洪志自称“宇宙主佛”,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法轮功极端敌视共产党和
社会主义制度,被中国及多个国家认定为邪教。
全能神
全能神教是由“呼喊派”骨干赵维山于1989年创立的,系脱离
基督教新教地方教会运动的变种组织,是当前国内最具危害力的邪教组织之一。组织情况:“全能神”的发起人赵维山拥有极强的组织能力,在人事管理方面很有一套。为了掌控全局,充分驾驭“全能神”的追随者,他建立了完整的组织体系。该体系等级森严、责任明确,极具危害性。据有关资料显示,该组织体系自上而下设有“女基督”、“大祭司”、“圣灵所使用的人”、“省级领导”、“区级领导”、“城乡领导”、“小排领导”和“细胞小组领导”等。
社会危害:造成此次招远血案的“全能神”教主赵维山曾是该团体的黑龙江骨干。多年来,该组织逐步演变出“被立王”“主神教”“实际神”“东方闪电”等派系。
1995年被公安部认定为邪教组织。
徒弟会
组织情况:陕西耀县农民季三保于1989年初创立,内部设有总会、小分会、教会点等7级机构。到1995年初,该组织活动已涉及14个省的300多个县,受蒙骗群众35万余人。
社会危害:季三保编造“七步灵程”,自称是“神所立的基督”“神的儿子”,可以行神迹奇事,治病救人。该组织骨干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致使大量学生辍学,很多群众整天“祷告”,放弃生产,变卖家产,预备“升天”,或有病不求医,因贻误治病而死亡。
全范围教会
组织情况:1984年,河南镇平县人徐永泽在平顶山创立“全范围教会”。最高机构为“全范围议会”,下设7个牧区。至1991年时,该组织活动已涉及15个省、自治区的88个县,蒙骗群众数万人。
社会危害:徐永泽编了《教会基本建造草案》,提出“实现中国文化基督化、全国福音化、教会基督化的国度,与主一同掌权”。一些骨干散布“世界将到尽头,灾难就要降临”“信主能治病”等谣言,要求信徒天天聚会时嚎啕大哭。受其影响,很多群众不思工作,一心等待“升天”。
灵灵教
组织情况:江苏淮阴县农民华雪和于1983年创立。该组织形式较为疏松,但有明确分工。至1990年时,该组织活动已涉及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蒙骗群众1.5万余人。
社会危害:华雪和自称是“第二个耶稣、主基督”,是“主耶稣二次道成肉身降临”,称“淮阴就是耶路撒冷”。该组织宣扬“世界末日即将来临,整个人类要毁灭,只有早进‘灵灵教’才能躲过灾难”,致使信徒群众放弃生产,坐等“世界末日”。
新约教会
组织情况:香港女影星梅绮(江端仪)于1960年创立,后由其女儿张路得继续在台湾传播并建立组织。1964年,该组织另一负责人洪三期在台北高雄县建立新总部和“圣山”。1988年,该组织“石牌教会”负责人左坤另立“耶稣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道团”。截至2014年,该组织活动涉及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社会危害:梅绮、洪三期、左坤等人均自称“先知”,代表“至高神来执掌王权”,是“神在地上的君”,宣称要“推翻人的国,建立神的国”。
观音法门
组织情况:1988年,英籍华人释清海在台湾创立“观音法门”,活动涉及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1998年5月,骨干许成江另立“圆顿法门”,蔓延到9个省市的20余个县(市),受蒙骗群众约5000人。
社会危害:释清海标榜自己是“清海无上师”,等同于释迦牟尼、耶稣基督、安拉真主等。从1989年开始,“观音法门”组织成员以旅游、探亲、投资办厂为名,频繁派人进入大陆,发展成员,秘密建立活动点。此外,又多次策动境内信徒到境外参加“法会”或培训,回国后进一步发展邪教组织。
主神教
组织情况:“主神教”是另一邪教组织“被立王”的骨干刘家国于1993年创立,活动涉及22个省、市。该组织成员分为“主神”“省权柄”“各级同工”等7个等级。
社会危害:刘家国自称“主神”,制造、散布“世界末日即将来临,只有信仰‘主神’才能得救,要团结在“主神”四周,终极建立神的王国”等迷信邪说。他还以“赐神灵”为名,强奸妇女19人;以缴纳奉献粮、奉献款为名,诈骗钱财40余万元人民币。
被立王
组织情况:“呼喊派”骨干吴扬明于1988年创立“被立王”,曾一度在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活动点500多处,发展信徒数万人。该组织体系分为“父王”(吴扬明)、“服权人”、信徒等5个等级,并制定了严格的戒律。
社会危害:吴扬明利用《圣经》中“被立”一词,自称“被立王”,宣称:“世界末日就要到来,只有信‘被立王’才能得救;若不信就要受惩罚,遭到屠杀”。
他先后以诱骗和胁迫手段共奸污成年妇女和幼女数十人。他还要求信徒缴纳“奉献款”,聚敛钱财数十万元。
统一教
组织情况:全称“世界基督教统一神灵协会”,由韩国人文鲜明(1920-2012)于1954年在韩国釜山创立。1999年改名为“世界和平统一家庭联合会”。2008年4月,文鲜明及其妻子韩鹤子任命其子文亨进为“世界和平统一家庭联合会”会长,成为“统一教”新的“接班人”。
统一教的信仰是文鲜明歪曲、改造《圣经》而“悟出”的所谓“原理”,统一教以正统基督教自居,通过对基督教教义进行“现代化”解释,宣扬“统一思想”,开展所谓“统一运动”(西方称之为“文派运动”),宣称旨在“把一切人类不均与不平等消灭,在神的旨意下建立一个地上天国。”
社会危害:“统一教”在教义上严格控制信徒并以建立所谓“理想家庭”为名,随意对教内男女信徒指定婚配,以达到对教徒人身控制的目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统一教”以投资赞助、旅游、参观访问等名义频繁对我国进行渗透活动,企图在我国扎根立足,扩大影响。近年来,“统一教”渗透活动愈加突出。其下属机构“国际教育基金会”曾在国内部分城市打着文化交流、教育合作等名义进行渗透活动;“世界和平统一家庭联合会”曾经秘密在北京、天津、广州、沈阳、西安等主要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非法传教活动。鲜文大学也试图通过与我高校合作,拉拢中国学生入教;清心国际医院谋求以与我境内医疗、旅游机构合作的方式向我渗透。
三班仆人派
组织情况:“三班仆人派”是河南镇平县人徐文库(又名徐双富)创立,组织成员分为“大仆人”、“二仆人”等6个等级,建立较严密的组织体系,活动一度涉及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社会危害:徐文库借用《圣经》神化自己,自称“大仆人”。该组织散布“2000年以前世界有七大灾难,世界末日来到了,“只有‘三班仆人派’才是真理真道”等迷信邪说。近几年来,徐及其骨干以“奉献钱是交给神”等为名,骗取大量钱财。
灵仙真佛宗
组织情况:1979年美籍华人卢胜彦创立“灵仙真佛宗”,总部设在美国西雅图雷躲寺(又称“灵仙真舍总堂”)。1988年开始渗透中国,活动曾一度涉及13个省市。
社会危害:卢胜彦标榜自己为“活佛”、“佛主”,极端敌视社会主义制度,曾于1989年多次发表公然演讲,攻击党和政府。该组织还在上海、广州、昆明等地设立分支机构,委任主持人,偷运、散发大量该组织书籍和宣传品,发展成员,建立组织。
天父的儿女
组织情况:“天父的儿女”又称“爱的家庭”,是由美国人大卫·摩西·白克于1968年在美国创立,其基本单位为“家庭”,最高机构为“皇室”,大卫任“国皇”。该组织从1980年开始渗透中国。
社会危害:攻击一切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宣称“上帝的爱即是性爱”,指使信徒用类似卖淫的方法发展信徒,募捐经费。在“家庭”中实行群居、滥交,甚至提倡
儿童性行为。受其影响,境内大多数成员有流氓行为,乱搞两性关系。
达米宣教会
组织情况:韩国人李长林于1988年创立,最高机构为“达米宣教会世界总本部”。1992年初传进中国,活动一度涉及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社会危害:该组织以宣扬“末世论”为宗旨,宣称1992年10月28日23时是“世界末日”的开始,届时加进该组织的人将随复活的耶稣一起‘升天’,不信其说教的人将在而后的7年‘大灾难’中受苦”。自1992年以来,该组织频繁派人进入中国,发展成员,建立组织,并指使境内骨干煽动、组织受蒙骗群众搞集体“升天”活动。
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
组织情况:韩国人朴叫呼于1980年创立。组织成员分为上帝、总务等5个等级。该组织从1993年传进中国,活动涉及东三省、北京、河北、上海等11个省、市、自治区。
社会危害:朴叫呼自称是最后的先知“以利亚”,要求信徒将其作为“石仙”加以崇拜,称其组织为“石国”。该组织在中国各地建立了聚会点、联络点,并租地建立“石国”聚居村,唆使受蒙骗群众变卖家产,举家移居,共同生活。在“石国”聚居村内,要求他们断尽与外界联系,集中学习邪教教义,不得读报、看电视、听广播。
日月气功
温金路1994年在河南创立 “日月气功”,将自己包装成“大师”,宣称2000年人类将有大灾难,只有加入“日月气功”才可以免除灾难,通过收成员“会费”、信徒的“奉献”等形式敛取钱财。2000年,“日月气功”活动已经涉及全国29个省(区、市),裹胁群众13万余人。2000年4月,
平顶山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日月气功”组织,温金路被劳动教养2年。2020年6月15日,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金路等7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教首温金路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其余6人分别获刑2年10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人缓期3年执行。
其他
呼喊派 、门徒会 、血水圣灵 、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银河联邦、心灵法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