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生法,
道家黄老派重要命题之一,明确地揭示了
道与
法的基本关系——法由道派生,是道这一宇宙根本法则在社会领域的落实和体现。《
黄帝四经》曰:“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
1、《
黄帝四经》:“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
谷斌、张慧姝、郑开在注《黄帝四经·道法》“道生法”一语时说:“这是道家
黄老学派的重要命题之一。意谓治理国家的法律、政令均为道所派生。
黄老学派的一个重要理论特征是以天道推演人事,以
形而上学为治国之术确立理论依据。由于
法律、政令均由道所派生,从而道的属性与运行规律决定了法律、政令的属性及其所应遵从的规律”(《
黄帝四经注译·道德经注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
白奚则评论说:“这一命题首次将
道与
法统一起来,明确地揭示了道与法的基本关系——法是由道派生的,是道这一宇宙间的根本法则在社会领域的落实和体现。这就不仅从
宇宙观的高度为
法治找到了理论根据,从而使之易于被人接受,而且也为道这一抽象的
本体和法则在社会政治领域中找到了归着点,使道不再高高在上、虚无飘渺,从而大大增强了道的实用性”(《稷下学研究——中国古代的思想自由与百家争鸣》,
三联书店,1998年,第120页)。
道家设想人间的秩序应仿照自然之道的秩序进行构建。无论是
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其本源都是同一的,只不过作用的形态不同罢了,故而“一”和“道”可以看作同义词。
老子的“侯王得一为天下正”,“圣人抱一,为天下式”的思想,已包括了法由道生的含义,即要求统治者按道之“一”的标准立法。由此可见,“道生法”的过程,亦可以表述为“道→圣人→法”。
圣人体知天道,运用在法制的擘画上,最终以法治天下。
道生法是
道家黄老派的基本主张,它不但说明了法律本身合法性的来源,也为道家治世铺平了道路。同时这一理念标志道家
黄老派与
法家没有区别,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法家主张“法自君出,君要为公“,而道家
黄老派主张君主或者
圣人必须“因道生法“,制定的法律必须考虑民俗民情。正如黄老道家代表人物
慎到所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两者实际上是一回事,这样“道生法”的命题就有了与西方
自然法类似的意义。
在战国时期,由于现实政治的需要,黄老道家确立了“道生法”的原则,不但说明了
法律本身合法性的来源,而且为道家思想治理国家铺平了道路。慎到等人继续在这一领域耕耘,以致于后世学者以“道法家”来称呼他们;战国后期,鹗冠子等人又对
立法问题进行探索,使这一问题的研究又深入了一步。黄老道家的这些观点,又都被当时的法家所吸收和借鉴,成为
秦国和
秦朝的治国指导思想,废除了一系列酷刑,比如人殉。但是,法家在秦国一波三折,随着商鞅被害,秦始皇去世,出现反复,奴隶时期的严酷刑法重新出现,
以致于恶法横行,民怨沸腾,最终导致了秦王朝的灭亡。
西汉王朝建立后,统治者吸取了前朝的经验教训,重新启用黄老道家治国。他们一面全盘接受前朝的法律制度,并任用循吏来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坚持了法治的原则。另一面又回到了“道生法”的立场,用
道的原则修正前朝的法律,宽刑简政休养生息,先后废除了
挟书令、
连坐和
肉刑等,才有了后来的文景之治。直到汉武帝出现,又出现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