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关税是对同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规定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征税时选择其中的一种进行课征的关税。一般情况下,在两种税率中,选择税额较大的征收; 特殊情况下,如当时迫切需要多进口某种商品,也可按税额较小的征收。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对某些进口商品采用选择关税制。
是对同一种商品同时制定
从价关税征收标准和
从量关税征收标准,执行过程中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计征。
从价税税负较合理,在
物价波动时税款随之变动,对
财政收入及保护作用影响不大,但对低质低价的货物抑制其进口的作用较差。
从量税计税手续简便,对质次价低的进口货物抑制作用较强,但货价迅速上涨时,
财政收入和保护作用均相对降低。使用选择关税,海关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有利的标准征税,一般是选择税额较多的一种,只有在
优惠税率时才选择税额较低的一种。选择关税曾在一些国家试用过,结果不很理想。
第三,实行两套
关税税率或不同税则方法,其结果往往被他国视为歧视政策,有被报复或惩罚的危险。
鉴于选择关税的上述缺陷,加占国际上通用的《新估价法规》反对海关使用选择价格中较高者作为海关
完税价格的估价制度,这种
征税标准也逐渐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