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通俗的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定义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
起因
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1970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但
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拥护者和反对者的力量都很强大,在实践中也未顺利推行。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还在全国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当然,辩诉交易并没有停止。联邦和各州90%的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案例
下面是一则美国辩诉交易的案例:
某州诉罗杰克案
20岁的罗杰克被逮捕后感到非常羞耻。她拒绝了检察官联系律师或公设辩护人的邀请。她只想尽早获得自由而不被父母发现这件事情。
她曾在一家杂货店做暑期工。近来她一直对隔壁店里的那件价值69美元的毛衣动心,可这要花掉她半个多星期的薪水。她工作得很努力,在暑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她“查看”了商店并自认为安全地“拿”走了这件毛衣,她被保安抓获后,承认了偷窃,她说她以前从未做过这种事,并说她愿意付钱。保安告诉她商店的政策是一律起诉所有入店扒窃者。她将不得不去见州检察官。
面对检察官,她反复在想各种可能性。显然,检察官已经知道所发生的一切。这有多严重?她在想,会进看守所吗?她甚至不知道入店扒窃是轻罪还是重罪以及两者有什么区别。她没前科,可能检察官会给她一个破例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她愿意赔偿,她已经退回了毛衣。这是她第一个罪行。检察官告诉她被宣称犯了零售偷窃罪,最高刑可在看守所里被关押9个月或罚款500美元。他告诉她如果毛衣价值低于50美元,她就会被指控更轻微的罪行。
检察官问她是否愿意承认罪行,她说承认。这样检察官就会将较重的零售偷窃指控减为较轻的指控,50美元以下的零售偷窃,通常只被处以一小笔罚金。她估计她会被处以150或200美元的罚金,当然,他告诫她,他不能保证法官会这么做,但他愿意提出100美元的量刑建议。
在引她去法院之前,检察官评述了他的宽恕理由。他之所以乐意这样做是因为罪行轻微,她第一次犯罪并且愿意承认责任。如果她不承认责任,他知道,他会以更严重的指控追究她的罪行。
然而这一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法院的接受。毕竟,我国和美国还属于不同的法域,司法有很大的差异,而且美国产生辩诉交易制度也是有很深层次的原因的。美国刑事诉讼奉行正当程序主义,在诉讼中以追求程序正义为第一要义,强调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和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但是,赋予被告方过多的诉讼权利势必影响办案效率和控制犯罪的能力。而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犯罪成为美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犯罪手段与先进科学技术相结合,犯罪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而旧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似乎发挥不了多大功效。
批评者指出,美国人每年花去260亿美元与犯罪作斗争,然而斗争却一直失败。 1960年以来全国暴行罪增加四倍多;全国刑事审判体系中的警察管区、检察官办公室、法院和监狱的紧张程度,由于犯罪量而达到顶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个判决中指出:“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法官的数量和法院的设施增加不知多少倍。” 前最高法院首府大法官沃伦·伯格也认为,“即使将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比例从90%降到80%,用于正式审判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的投入也要增加一倍。” 因此,为了确保刑事审判制度的正常运行,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美国检察机关不得不在正式审判程序之外谋求一种更高效地处理案件的途径。从客观效果看,辩诉交易的采用使大量刑事案件不经正式审判而获得迅速的处理,有效地解决了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问题,成为确保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没有它,“整个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就会面临崩溃的危险。”
第一案
在2002年黑龙江的一案件中运用了这一制度,案件是这样的:李某与王某发生争执,李某感到势单力薄,于是找来其他6人,将王某打成重伤。黑龙江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公诉,但是被告的辩护律师提出,由于在打斗中,不知道是谁打伤了王某,而其他6人仍在逃,无法知道。但人民检察院说,反正不管其他6人找到与否,李某都要负主要责任。于是双方达成协议,由李某给付王某8000元医疗费,而检察院不再追究李某刑事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建议法院运用简易程序。法院接受了此申请,按协议判决。此案例开创我国
辩诉交易第一案.。
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是指在经营决策时,从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中选择某个最优方案而放弃次优方案获得收益的
机会。机会成本是一个主观的概念,只有个人选择者才能估计所预期的另外最好选择的价值。机会成本因环境而变动,由于机会成本依赖于选择,因此从事某一特殊活动的机会成本便因环境而变动。 单纯经济学上的机会成本是指在资源一定情况下,多生产一些某种产品,增加生产一定数量的某种产品要以减少另外一些产品为代价,所减少的这些产品的生产便是增加的某种产品生产的机会成本。
在辩诉交易中之所以辩诉双方愿意交易,其重要原因是在交易的条件之下,双方的机会成本是最小的。办案要讲究成本是必然的要求,尤其是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采取各种措施来合理地运用这些资源提高效率减少所花费的成本。有些案件处理起来,三年五年、七年八年,存在着侦查难、起诉难、
辩护难、
定案难等诸多问题。有时为了查清一个事实,为了严格依法办事,被告人、受害人,法院、检察院、侦查机关,都做了大量的无用功。被告人长年累月地被羁押着,受害人也不能及时地得到赔偿。任何一方都没有得到利益,浪费了大量的资源,成本较高。这样交易不成立,由于较多的刑事案件和较少的司法资源,辩护方即被告人不能得到审判往往需要在监狱被羁押了6个月或更长时间,控诉方也势必要动用更多的司法资源来调查取证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如此,从经济上分析对双方都是不利、不合算的。而若采用辩诉交易,由于被告人的主动
认罪,通常情况下他会被判到社区服缓刑而不是被关押在监;对于控诉方由于不需要对案件调查取证,也就节省了大量的宝贵司法资源。这种对双方都是最有利的、机会成本最小的选择正是双方能够达成辩诉交易的原因。
制度需求
经济学上,制度是行为的
规律性或规则,它一般为
社会群体的成员所接受,它详细规定具体环境中的行为,它要么自我实施,要么由外部权威来实施。而在法学层面上,制度就是指程序,例如审判程序,批准逮捕程序都可称之为一种制度。通俗的讲,制度就是一种游戏规则。经济学上有一种基本的理论:供给与需求理论。可以说,这一理论奠定了经济学大厦的基础。同样,制度也是存在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任何一项制度的有效供给都必需要有相应的社会需求,无论是由供给自行创造的,还是需求在先为适应需求而提供了供给都是如此。一般而言,对新制度的需求都起源于对现有制度下无法获取自身利益的更大规模的增加而引起的对提高自身利益的强烈要求会驱使某一社会群体的成员去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该群体有能力在其活动范围内实现游戏规则的更新时,新的制度就会诞生并固定下来。 辩诉交易制度并非是自始存在于美国的法律制度之中的,其仅仅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被大量采用的。究其原因,即在于以前并不存在辩诉交易制度的客观条件。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美国的刑事案件日益增多。在美国,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相当完善,甚至有些繁琐,法院不可能对每一个都进行审判,法院在审判10%的案件的情况下都已经不堪重负。如果每个案件的被告人都要求审判,法院肯定会陷于无法运行的境地。面对这种压力,不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都希望被告人不要求审判而主动认罪,但是任何被告人都没有除开道德以外的原因来主动认罪,这就与法官和检察官的愿望背道而驰,这在经济学上可以说是法官和检察官的需求没有得到供给。可是市场是不允许只有需求而没有供给的状况存在的。这里的需求及时一整套程序上的需求—--制度需求。制度需求的存在必然呼唤着有效供给的产生。于是作为制度需求的产物----辩诉交易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博弈论
博弈论是一种方法论
一项制度的产生及其存在以致在现实社会中的大量应用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一种事物没有存在的价值不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自然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纵观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可以发现辩诉交易在司法实务活动中确实很有价值,可以在某种意义上形成辩诉双方的“双赢”的局面,以下试用经济学中博弈论这一工具分析辩诉交易制度。 博弈论也叫做
对策论或竞赛轮,它实际上是一种方法论或者说是数学的一个分支。其是在20世纪50年代由美国著名数学家冯·诺伊曼和经济学家奥·摩根斯坦引入经济学的,并随法经济学的兴起与发展被用来分析和解释法律制度。经济学中进行博弈论的分析时经常使用的模型是具有法律背景的“囚徒困境”。
机会成本
在辩诉交易中,控诉方和被告方的交易权是平等的,亦即其博弈地位是平等的。在囚徒困境中,不仅存在上述两个囚徒之间的博弈,而且还存在着检察官(控诉方)分别与不同囚徒的博弈。考虑到控诉方与两个不同囚徒的博弈情形相同,所以这里只分析控诉方与一个囚徒(辩方)博弈的情况即可。
针对检察官的指控,作为被告人的囚徒可以选择的策略有“抵赖”(无罪答辩)和“招认”(有罪答辩)两种,保持沉默可以视为抵赖。而对于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来说,其与囚徒所谈的条件虽然说了一堆,但可以概括为一种策略,即“辩诉交易解决”。同时,控诉方还有放弃讨价还价这种辩诉交易策略,而对犯罪嫌疑人“坚持追查下去”,不管最后能否真正侦查到有力的杀人证据,不管这种努力是否徒劳无功。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普通案件来说,检察官没有必要考虑与被告人进行交易。但对于缺乏有力证据的疑难案件来说,证据的收集则存在较大困难,诉讼成本十分高昂,而诉讼收益则比较低下,且存在着诸多诉讼风险。
在
囚徒困境这样的复杂疑难案件,在辩诉双方的博弈中,控诉方选择“坚持追查下去”,而被告方始终顽固“抵赖”,那么结果可能就是被告方因认罪态度差被定了较重的
罪刑,当然控诉方也付出了较大代价;控诉方坚持追查下去,而被告方后来招认了,那么通常是正常定罪量刑;控诉方选择了适用辩诉交易解决,而被告方却不“领情”,始终“抵赖”,那么双方就难以达成和议。
相关问题
由以上分析可知:当控诉方选择与被告方“辩诉交易解决”的策略,而被告方采取“有罪答辩”的策略时,辩诉交易也就发生了,本为双方对立的
非合作博弈就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合作博弈的情形,双方的支付组合(罪刑减轻,成本降低)是一个纳什均衡点。在这个
纳什均衡点上,对于处于控诉方的检察官来说,选择辩诉交易的可以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在法庭上
败诉的风险,并大幅度降低坚持追查疑难案件花费的大量纳税人的钱,即大幅度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对于被告方来说,一方面可以避开较重的刑罚,另一方面也可以免遭长时间等待审判和经历审判的心理压力与精神折磨。这种结果即是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所在――双赢,也就是互利性。这里所说的“互利性”一是指对检察官而言节约是大量的诉讼资源,同时增加了对有罪者的定罪率,二是就被告而言,刑事诉讼的危险也被一定程度的控制和确定性所代替。“如同其他协商所产生的协议一样,辩诉协议对双方都避免了‘赌博损失’”。在取证困难的疑难案件审理过程中,控诉方检察官采用辩诉交易方式,可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博弈均衡,既可以使案件的到较为及时的处理又可以实现相对的公平正义,而这样的公正是实然公正,是现实可及的公正,是真正有意义的公正。
优势
辩诉交易这种处理案件的方式一方面是可以大减少审判费用,对检察官而言,与其没有把握判被告有罪,还不如让他以较小的罪名受到惩罚;而且辩诉交易也没有像有的学者批评的那样出卖司法尊严和社会利益;相反,这样做正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如果能让罪犯心服口服地服刑,这对罪犯本身和对整个社会都是有利的。其实,辩诉交易就是诉讼的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
小结
辩诉交易方式不是最理想,但它最大的优点就是能够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因而可以说,辩诉交易的实质就是在“绝对公正”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去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应然公正说到底是一种
价值判断,是司法审判的一种理想追求,而实然公正则是一种事实判断,是司法审判的一种理性选择,后者更具有实际意义。我们不放弃理想,但复杂的现实教会我们理性思考、理性选择。辩诉双方对辩诉交易的选择是一个
理性经济人的选择,不论对
司法资源稀缺的控诉方还是对被诉的辩护方来说都是机会成本最小、效益最高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在一定程度上较之以前有所上升,使本就已经紧缺的宝贵司法资源更为紧缺因此,在适当的时候,应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对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加以改进或完善来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