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顾名思义首先得先有诉讼,其后才能谈得上什么是败诉。所谓诉讼,“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国外,诉讼的本质特征基本相同: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双方主体的参加下,以国家公权力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机制。” 而在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中,诉诸于诉讼进行解决纠纷的形式共有三类,即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和
行政诉讼。
第一、败诉是民事纠纷经裁判者审理并作出判断的一种状态。在这里,一个必要的条件就是败诉是由第三方裁判者作出的一种判断,凡是未经第三人裁判,而只是由当事人自主解决的民事纠纷不存在败诉的情形。就判断的具体表现形式而言,在民事诉讼中有
判决书、裁定书和
调解书,在
民商事仲裁中有
仲裁裁决书,在特定的行政裁决中有行政裁决书。
第二、败诉的裁判如有需要履行的内容,则该部分内容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对于在那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或者运用其它纠纷解决方式所得出的结果中不存有实质意义上的败诉,因为不具有执行力的结果在现实中不一定都能够得到履行,必要时还得依赖于有强制执行力的解纷手段。当然对于申请执行中的败诉更是直接体现了裁判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效力。
第三、败诉是针对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而言的,只有具有当事人的地位的主体才能谈得上他是胜诉了还是败诉了。具体而言,所针对的当事人包括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者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仲裁裁决和行政裁决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
第四、败诉是在相对意义上而言的,即纠纷处理结果相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的请求来说是胜诉了还是败诉了,是一部分败诉了还是全部败诉了。这里还应提及的是,相对意义可以分三种情况加以理解:纠纷处理结果与民事纠纷当事人各自所请求的实体权益的比较、纠纷处理结果与各自实际上应该得到保护的民事权益的比较和纠纷处理结果在民事纠纷相对双方之间的比较(即原告胜诉了,实际上就是被告败诉了,而原告败诉了也就是被告胜诉了)。
第五、就败诉所处的期间而言,败诉不仅存在于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期间,即通常所说的审理期间,而且还可能出现在生效裁判作出后的申请执行期间,这是因为在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样也是一种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