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辅助生殖技术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的简称,指采用医疗辅助手段使不育夫妇妊娠的技术,包括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
临床意义
世界卫生组织(WHO)评估,每7对夫妇中约有1对夫妇存在生殖障碍。我国近期调查,国内不孕症者占已婚夫妇人数的10%,比1984年调查的4.8%增加一倍多,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我国更受传宗接代观念影响,多数家庭盼子心切,使不育夫妇承受着极大的心理压力,甚至引发离异、婚外恋之类家庭乃至社会的问题。ART的直接效应是使不育夫妇实现妊娠生子的愿望,由不育引发的相关问题自然会随之得到解决。临床统计,不育患者中约20%的夫妇,不借助ART就根本无法生儿育女 。
但是,也有人认为ART违背计划生育少生的要求,因而持否定态度。其实只要坚持只对准生的夫妇才给ART治疗,就不会引发超生的负面效应,相反,还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工作的顺利进行。因为ART能帮助做过绝育手术的夫妇恢复生育能力,具有生殖保险作用,这就使那些该做绝育手术,但又担心术后如遇子女夭折时无法再生孩子的夫妇,打消顾虑,自愿接受手术。ART的生殖保险作用自然也适用于参战士兵、从事高危职业、长期接触放射线或有毒物质的男性及需要进行睾丸、附睾手术或放疗、化疗的患者,可事先将他们的精子冷冻存储,以备一旦身亡或生精功能受损,需生殖时使用。
计划生育不仅要求少生,还要求优生,保证国家人口素质的提高。已发现人类遗传病约4000种,人群中约1/3的人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遗传缺陷 。我国先天残疾人口高达几千万,每年还要新生有遗传缺陷人口20多万,实行优生势在必行。而ART在临床中正好能遏止遗传病的传递,是实现优生的重要手段。有遗传缺陷的育龄夫妇,不论是否不育,都可采用ART的供精、供卵、供胚或胚胎移植前遗传学诊断(PGD)等方法,切断导致遗传病发生的有缺陷基因与异常染色体和后代传递,保证生育健康婴儿。
另外,ART还是人类生殖过程、遗传病机制、干细胞定向分化等研究课题的基础,ART的临床应用,会为这些课题的深入研究积累经验,创造发展条件,推动医学及生命科学的不断发展进步。
主要方法
人工授精
(AI) 是以非性交方式将精子置入女性生殖道内,使精子与卵子自然结合,实现受孕的方法。人类最早一例成功的AI治疗是John Hunter于1790年为严重尿道下裂患者的妻子进行的配偶间人工受精。虽已200多年,但仍是常用的有效有助孕技术。由于精液来源不同,AI分夫精人工授精(AIH)和供精(非配偶)人工授精(AID)。两者适应证不同,AIH治疗:(1)性交障碍;(2)精子在女性生殖道内运行障碍;(3)少、弱精症。AID治疗:(1)无精症;(2)男方有遗传疾病;(3)夫妻间特殊性血型或免疫不相容。实施AID治疗时,供精者须选择身体健康,智力发育好,无遗传病家族史的青壮年。还须排除染色体变异、乙肝、丙肝、淋病梅毒,尤其是艾滋病(HIV)。血型要与受者丈夫相同。供精精子应冷冻6个月,复查HIV阴性方可使用 。因HIV的感染有6个月左右的潜伏期,此时诊断不易确定,所以供精精子一般应从精子库获取。
不论实施AIH还是AID治疗,受精前精子都须进行优选诱导获能处理,这对宫腔内授精或体外授精,更是一项重要的常规技术。其作用是去除含有抑制与影响受精成分的精浆,激活诱导精子获能。自然受精中,精子是在穿过宫颈粘液及在输卵管内停留等候卵子的过程中实习上述变化的。临床处理,则采用离子洗涤与用成分相似于输卵管液的授精培养液培养相结合的方法完成,具体有精子上游法和Percoll梯度离心法。前法较简单,但精子回收率低,少、弱精者宜用后法。授精时间应根据术前对女方的排卵监测、选在排卵前48h至排卵后12h之间进行。授精部位常用的是将精子注入宫颈,或在严格无菌措施下注入宫腔。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
该技术是将从母体取出的卵子置于培养皿内,加入经优选诱导获能处理的精子,使精卵在体外受精,并发育成前期胚胎后移植回母体子宫内,经妊娠后分娩婴儿。由于胚胎最初2天在试管内发育,所以又叫试管婴儿技术
2.1 IVF-ET的建立 这得先从美籍华人科学家张明觉的开拓性研究说起。张明觉早年受教国内,1945年开始在美国做兔子体外授精实验,历经5年未获得成功。但他把从兔子子宫内回收到的受精卵移植进别的兔子子宫内,却能借腹怀胎生下幼兔。经过刻苦的深入研究,张明觉推测,在体内受精的精子,一定是在输卵管内等候卵子的过程中,完成了激活自身的某种生理变化,所以能使卵子受精。并用实验证实了上述推测。同年澳大利亚学者Austis也在实验中发现相同现象,称之为精子获能(sperm capacitation)。国际生物学界将二人的研究成果命名为“张·奥斯汀”原理。张明觉认为,20世纪50年代以前,体外授精不能成功的原因是采用的精子都未经激活获能。于是他认真研究了使精子在体外活化获能的方法后,在1959年与科学家Pincus合作研究中,果然成功地实现了兔子的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为人类IVF-ET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970年,英国胚胎学家Edwards与妇产科医生Steptoe合作,开始了人类的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研究。1977年,他们取出因输卵管阻塞不育的患者Lesley的卵子与丈夫的精子行体外授精后,将发育的胚胎移植回Lesley的子宫内。1978年7月25日,Lesley终于分娩了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Louise Brown。至此人类IVF-ET技术正式建立。1985年4月和1986年12月,我国台湾、香港先后诞生了两地的首例试管婴儿。1988年3月10日,大陆的首例试管婴儿也在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张丽珠教授领导的生殖中心诞生。当今国际上采用的助孕新技术多数是从IVF-ET衍生出来的。
2.2 适应证 (1)输卵管堵塞。(2)子宫内膜异位伴盆腔内粘连或输卵管异常,使精子在盆腔内被巨嗜细胞吞噬。(3)男性轻度少精、弱精症。(4)免疫性不育、抗精子抗体阳性。(5)原因不明的不育。
2.3 控制性超排卵与卵泡监测 按自然周期取卵,一次周期只能得到一个卵。为了提高妊娠率,在IVF-ET技术中,多采用控制性超排卵法,即选用人类促性腺激素,增强与改善卵巢功能,使一次周期能有多个卵泡发育,回收多个卵供受精。以获得较多供移植的胚胎。但促超排卵法有时会有卵泡早熟、质量差的情况。1991年,中山医大第一附属医院用下丘脑促性腺激素激动剂(GnRH-a)的喷鼻剂Buserelin进行降调节,联合应用促性腺激素,使优势卵泡数明显增加 。在实施促超排卵过程中,须用阴道B超扫描监测卵泡发育数目、大小,同时监测尿LH及血内激素变化,以便适时调整用药、正确估算取卵时间,并尽量使黄体与内膜功能、妊娠发生及妊娠维持相适应。
2.4 取卵 我院用B超引导经阴道穿刺取卵术取卵。此法不需麻醉切口,也不经过膀胱,避免了尿液对精子的伤害,优于用腹腔镜或B超引导经腹取卵的方法。
2.5 体外授精 将取到的卵泡液注入培养皿,肉眼快速辨认含卵细胞及其外周的透明带、放射冠的卵冠丘复合物。在解剖镜下确认有卵细胞存在后,置入CO 2 培养箱培养4~8h,再根据复合物的形态变化判断选择成熟卵细胞,按每卵配10~20万个精子的比例,投入经过洗涤优选已诱导获能的精子,授精后16~18h观察情况,将受精卵移入培养试管/皿内培养。
2.6 胚胎移植 于取卵后48h,胚胎发育成2~8个细胞阶段或在取卵后72h胚胎发育至8~16个细胞时植入子宫。后者较符合自然受精胚胎进入子宫的时间,且在传统体外培养条件下,只有最健康的胚胎才能活到3天,故移植成功率高。有报道,应用共培养术,可使胚胎培养至囊胚期再移植,妊娠率高达50% 。一次移植的胚胎数以2~3枚为宜。因为增加胚胎移植数,妊娠率虽呈不按比例的增加,但多胎率也会随之增加,经对几组移植1~6胎资料的比较 ,其中以移植3个胚胎的妊娠率相对较高,而多胎率相对较低。
2.7 胚胎冻融 不仅AID治疗的精子需要冻融,在IVF-ET中由于促超排卵的应用,一次周期回收的卵泡,经受精发育的胚胎,移植后会有剩余也需要冷冻储存,如移植失败,就可在下个自然周期或HRT周期移植,以提高一次取卵的妊娠率。另外遇到患者因促超排卵引发的卵巢刺激综合征,为了防止妊娠加重病情,也可将胚胎冻存,留待以后移植用。胚胎冻存的机制是,超低温可抑制细胞的新陈代谢,使生命进入休眠状态而保存下来。保存温度为 -196℃,保存装置为以液氮作致冷源的液氮罐,但在胚胎的冷冻和升温复苏过程中,当经过0℃~60℃这一温区时,如降温过快,细胞内液中的水分又会很快结冰,因为体积膨胀而涨破细胞膜,造成细胞死亡;如降温过慢,细胞外液中的水分会先结成细小冰晶,使外液的渗透压升高,导致细胞内液中的水分向外渗透,溶质浓度相对升高,从而引起细胞蛋白质的分解变性,细胞一样难逃死亡厄运。因此在胚胎的冻融中,必须选择合适的降温与升温速度,并借助于某些具有既能减少细胞内的冰晶形成,又能延缓细胞外液中溶质浓度升高的冷冻保护剂的作用,才能使胚胎安全地实现冻存或复苏。常采用的方法是慢速冻快速复温法。精子冻藏的机制和冻融的原理一如上述。
2.8 胚胎移植后监测 移植后14天验晨尿HCG阳性为生化妊娠,显示胚胎植入和发育正常。移植4~6周腹部B超查到胎囊、胚胎和心管搏动为临床妊娠。
2.9 胚胎移植合并症 主要有流产、宫外孕多胎妊娠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OHSS)。
2.10 妊娠率 为25%~35%。随着对影响妊娠成功因素的深入研究和相应技术环节的改进,预期IVF-ET妊娠率还会提高。
卵泡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ICSI)
这一技术是在针对男性精子数量不足,功能异常导致受精障碍所采取的体外受精的微滴法、透明带部分切除法及透明带下授精等方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92年Palerme等报道了用该技术授精的首例试管婴儿诞生。该技术又称第二代试管婴儿,其操作方法是,不用进行精子的诱导获能处理,只须选择一个形态正常,缓慢运动的精子先予以制动。方法用注射针挤压精子尾部,稍微擦破细胞质膜,诱导精子从擦破点释放精子细胞质体因子激活卵细胞,卵细胞的激活对ICSI的正常受精至关重要 ,接着按尾先头后的顺序吸精子放入注射针,再通过显微操作,将精子注入卵胞浆内,即完成受精。其他技术环节同于常规IVF-ET。对精道不通的患者可进行附睾穿刺,如吸出物中无精子,则从睾丸取活组织分离精子,或取精细胞激活后使用。适应证为:严重少、弱畸精症、输精管阻塞、先天性双侧输精管缺如以及输精管结扎后子女伤亡,吻合输精管失败或无法吻合者。ICSI是治疗男性不育的有效方法,但研究揭示,严重少、弱精症是由染色体镶嵌型异常引起,先天性双侧输精管缺如则常与囊性纤维膜传导基因突变有关,两者都是遗传病 ,对这两种患者治疗前应告知遗传风险,妊娠后需进行详细产前诊断,有异常须终止妊娠,或在胚胎移植前进行遗传学诊断(PGD),筛选优质胚胎移植。
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GD)
此法也称第三代试管婴儿,指在IVF-ET的胚胎移植前,取胚胎的遗传物质进行分析,诊断是否有异常,筛选健康胚胎移植,防止遗传病传递的方法。检测物质取4~8个细胞期胚胎的1个细胞或受精前后的卵第一、二极体。取样不影响胚胎发育。检测用单细胞DNA分析法,一是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男女性别和单基因遗传病;另一种是荧光原位杂交(FISH),检测性别和染色体病。早在1964年Edwards就提出了PGD的思想。1989年Handyside AH首先将PGD成功应用于临床 ,用PCR技术行Y染色体特异基因体外扩增,将诊断为女性的胚胎移植入子宫获妊娠成功。开初的PGD都是用PCR或FISH检测性别,选女性胚胎移植,帮助有风险生育血友病A、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X连锁遗传病后代的夫妇妊娠分娩出一正常女婴。但按遗传规律,此法无疑否定健康男孩的出生,而允许携带者女孩繁衍,并不能切断致病基因的传递。1992年,美国首先报道用PCR检测囊性纤维成功,并通过胚胎筛选,诞生了健康婴儿。之后,α-1-抗胰岛素缺乏症、家庭黑性痴呆、色素沉着视网膜炎等多种单基因遗传病的PGD检测方法建立,PGD进入对单基因遗传病的检测预防阶级。1993年以后,由于晚婚晚育使大龄产妇人数增多,而45岁以上的妇女染色体异常率高、自然妊娠容易分娩18-3体和21-3体愚型儿,于是PGD的工作热点转向了对染色体病的检测预防,检测用FISH。由于取样多用第一极体,筛选出的为未授精卵,须进行单精子胞浆内注射,待培养发育成胚胎后移植。据统计,中途停止发育的胚胎,其染色体异常率达70% ,所以选择染色体正常的胚胎移植,还能提高IVF-ET的成功率 。从理论上讲,凡能诊断的遗传病,应该都能通过PGD防止其传递,但限于技术条件,PGD的适应证还有一定的局限。优生是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随着分子生物技术的发展和更多遗传病基因被确定,相信一些准确、安全的遗传诊断技术会不断出现,PGD技术会日趋完善,更好的造福人类。
赠卵IVF-ET
该技术最早由Trounson等于1983年报道首例妊娠成功。适应证为:(1)卵巢功能衰竭或无卵巢。(2)女方有遗传性疾病或染色体异常。对赠卵人的选择应符合:(1)年龄小于35岁,曾生过一胎。(2)无家族遗传病史、精神病,排除乙肝、丙肝及性传播疾病,特别是HIV阳性者。(3)智力、外貌良好。(4)血型与受者相符。与常规IVF-ET相比,技术上供卵IVF-ET要增加两个重要环节,(1)须将受者和供者的月经周期调整同步。方法是,对无卵巢功能的患者,于供者预计月经来潮前3~5天先进行类固醇激素替代治疗(HRT),促进患者子宫内膜产生周期变化,具备接受胚胎着床能力,并诱导内源性LH峰和子宫内膜雌激素受体的产生、改善机体内分泌环境。对有卵巢功能的患者,先用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或增强剂GnRH-A降调节后再用HRT治疗。在HRT治疗周期中,须进行血清激素测定、子宫内膜活检、B超多普勒监测、了解子宫内膜容受性 ,以调整给药量,使子宫内膜具有良好容受性。(2)维持妊娠。赠卵与患者丈夫的精子进行体外授精发育和胚胎移植后患者后,须渐增HRT给药。以维持妊娠,直至受者自身胎盘功能建立为止。赠卵IVF-ET妊娠率较高,有的资料报道达44.9% 。除了治疗适应证患者外,还能为研究胚胎、子宫内膜、类固醇激素的相互作用提供人类模型,临床应用前景广阔。
代孕
用于子宫切除术后或子宫破裂及子宫严重粘连患者。代孕技术原理与供卵IVF-ET相同、但供卵者为患者,受者为代孕者。因观念意识原因、国内对此技术尚未认同。
管理综述
1 正确认定亲子关系 采用供精人工受精及供卵或供胚IVF-ET技术所生子女,都会有遗传父亲、遗传母亲、抚养父亲、抚养母亲,乃至孕育母亲等几种亲属同时并存,谁是孩子真正的父母?如何正确认定亲子关系?对此一定要冲破传统血缘亲属的思想束缚,遵循抚养为重的原则,确认 抚养父母是孩子的真正父母。这是因为生殖只是个生物学的短暂过程,而抚养需长期提供孩子的一切生活资料还要花费心血实施教育、培养孩子的道德品质,心理素质、生活能力、文化知识。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抚养父母既然尽到了抚养教育和保护孩子的义务,而这又是遗传父母未曾做到的,抚养父母自然应有做父母的权利。这种伦理观的确立是ART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前提。在国家尚未对此立法之前,应以《继承法》中关于领养子女及赡养人权利义务的有关条文作为法律依据,保障抚养父母与供精、供卵、供胚所生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的确定,以保障这种伦理观念的确立。
2 严防背离计划生育要求的负面效应发生 ART的临床应用,对计划生育少生、优生的要求虽能发挥积极作用,但如果管理及技术不规范,也可能会有背离要求的负面效应发生。因此,一定要趋其利避其害,切实做到:对就诊患者坚持实行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的对照检查,把治疗对象严格控制在准生人群范围内,防止计划外生育出现。对供精、供卵人的选择,必须严格按规定条件筛选,防止因选择不严造成性传播疾病、遗传病的扩散,影响国家人口素质的提高。对精子库的管理,必须坚持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准提供5个不同地区患者妊娠的规则。因为在保密互盲情况下,一个供精者的精子如果多次使用,会人为地增大非亲属间的近亲婚配几率,据WHO的资料统计,近亲婚配所生后代的先天性疾病,比正常对照组要高150倍。对此一定要警惕,务必防患于未然。
3 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在ART的治疗过程中及以后,都要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对供者、患者及所生子女间要严格执行保密、互盲的纪律,以维护各方的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在确定治疗方案时,要尊重患者知情权,应向患者提供咨询、告知治疗过程、成功率、局限性、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在患者完全知情的基础上签定有法律效应的书面协议,方可施治。
4 认真贯彻卫生部的“两个办法” 2001年2月,卫生部颁发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对ART的各方面工作进行了规范,使ART的实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就从政策法令的高度,保证了ART的健康发展。所有ART的从业人员,一定要以“两个办法”作为自己工作的准绳,把贯彻“两个办法”的工作落到实处。
(选摘自《中华现代临床医学杂志》 2004年8月第2卷第8A期 马 兰 2005-12-13 13:03:50 )
专家呼吁
新华网济南9月22日电(记者张晓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就像一把双刃剑,在造福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同时,也带来多胞胎增多等一系列并发症。记者采访发现,尽管卫生部对这项技术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但仍有一些医疗机构在非法或超范围从事此项技术。山东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副处长左毅介绍,全国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达400多家,山东已经有50多家机构已经或正在准备开展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其中经过卫生部批准的2家,经省卫生厅批准可以开展人工授精技术的有11家。左毅认为:“一方面,一些医院以此作为技术水平的显示;另一方面,不排除有些医院为了增加收入,存在随意扩大适用指征的做法,导致辅助生殖技术的滥用。”
当前“药物制造多胞胎”是在一些人中私下传授的秘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妇产科医生说,经常会有人想钻计划生育政策的空子,托熟人来要求开点药生个双胞胎,正规医院的医生一般可以婉言相劝,予以抵制,基层医院就难说了。另外,除了医院这一个渠道外,促排卵药物在药店里也很容易买到。
部分专家建议,当前应该加强促排卵药物的管理,可以将之作为专科用药,纳入特殊管理。
人工授精作为一种辅助生殖技术在不孕症的治疗方面应用很广泛。国内经过卫生部批准设置的人类精子库只有广东、上海、湖南、江苏、重庆等5家,但一批没经过批准的地下精子库仍堂而皇之地存在。据知情人士透露,“当前,地下精子库普遍面临精液来源稀缺、混乱等问题,最常见的做法是直接用新鲜精液做人工授精,按照技术规范要对供精者进行严格检查、对精液冷冻半年以上再复检等,这些根本谈不上。人工授精有严格的适用指征,但由于利益驱动,开展人工授精的机构过多过滥。”
记者在几个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暗访,每个机构都是人满为患。做一例试管婴儿的一般费用是2万元,这对一些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妇幼、计生、个体等医疗资源缺乏的机构来说,是一块不愿放弃的“蛋糕”。据知情人士介绍,为了提高成功率,个别医疗机构不顾卫生部规定,一次移植多个胚胎,造成多胞胎增多。正是这一部分不经申报、不经审批的医疗机构成为多胞胎的主要“制造商”。
左毅认为,辅助生殖技术含量高,涉及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等问题,严格规范很有必要。个别地区辅助生殖技术的盲目上马,直接影响了整个地区的区域卫生规划,造成设备、人员浪费,医疗机构之间进行无序竞争,随意扩大适用指征,也造成了多胞胎增多的不正常现象。
陈子江等业内人士建议,一方面应该看到多胞胎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并发症,另一方面也急需对辅助生殖技术加以规范。当前,卫生部应该加快对合格机构的审批,同时,对不具备医疗条件的机构应该坚决予以取缔。辅助生殖技术本是人类科技文明的一大进步,是造福成千上万个家庭的幸福工程,决不能放松监管,使其成为危害人类自身的“遗祸工程”。(来源:新华网)
相关规范
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记者 朱玉)卫生部近期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这3个文件具有诸多的新闻点,其中一条即为对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后的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为此,不育夫妇实施授精前,必须签订《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
2003年3月以来,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原于2001年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一系列相关文件进行了修改。修改稿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了应用相关技术的机构设置标准、人员的资质要求和技术操作的技术规范,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技术实施中的伦理原则。
卫生部严禁克隆人 单身妇女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卫生部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了10大禁止,这10条明令禁止中引人注目的两条是,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禁止克隆人。
其它的禁令分别为,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禁止实施代孕技术;禁止实施胚胎赠送;禁止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及核移植技术;禁止人类与异种配子的杂交,禁止人类体内移植异种配子、合子和胚胎,禁止异种体内移植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禁止实施近亲间的精子和卵子结合;禁止在患者不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将配子、合子和胚胎转送他人或进行科学研究;禁止开展人类嵌合体胚胎试验研究。
供精赠卵及采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强调知情同意
卫生部近期出台的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几项文件更多地强调了知情同意、知情选择这一自愿原则,同时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技术人员必须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说,这项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同样,捐赠精子卵子者也需获取书面知情同意书。需进行自精冷冻保存者,也应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自精冷冻保存。在此同时,卫生部要求各精子库不得采集、检测、保存和使用未签署知情同意书者的精液。
供精赠卵不得商业化 同一供者的精子卵子最多受孕5人
卫生部近期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中明令禁止买卖精子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供精行为,精子库的精子不得作为商品进行商业交易。
卫生部表示,精子库仅可以对供者给予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其所承担的医疗风险补偿。人类精子库也只能向已经获得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冷冻精液,亦不可为追求高额回报降低供精质量。
类似的规定也适用于赠卵者,卫生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募集供卵者进行商业化的供卵行为。为保证后代质量,同一供者的精子卵子最多受孕5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遵守7大伦理原则
卫生部近期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为这种治疗不育症的医疗手段规定了7大伦理原则,并要求为确保以上原则的实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7大伦理原则的实施。
这7大伦理原则是:有利于患者、知情同意、保护后代、社会公益、保密、严防商业化、伦理监督。监督其实施的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生殖医学等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
仅举保密原则一项,相关规定有,为保护供精者和受者夫妇及所出生后代的权益,供者和受者夫妇应保持互盲,供者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者和后代应保持互盲。精子库的医务人员有义务为供者、受者及其后代保密,精子库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并确保实施,包括冷冻精液被使用时应一律用代码表示,冷冻精液的受者身份对精子库隐匿等措施。受者夫妇以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医务人员均无权查阅供精者证实身份的信息资料,供精者无权查阅受者及其后代的一切身份信息资料。
与其相近似的人类精子库也有类似的7项伦理原则实行。
(卫生部:严禁克隆人 辅助生殖技术要遵守7大原则 卫生部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规范 多胎妊娠必须减胎)
技术规范条例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人工授精技术规范
人工授精根据精子来源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AIH)和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Semen,AID)。根据授精部位分为阴道内人工授精(Intravaginal Insemination,IVI)、宫颈内人工授精(Intracervical Insemination,ICI)、宫腔内人工授精(Intrauterine Insemination,IUI)和输卵管内人工授精(Intratubal Insemination,ITI)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
(1) 必须是具有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实施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必须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书;
(3)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同获得《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签有供精协议;
(4)具备法律或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2、人员要求
(1)最少具有从事生殖医学专业的医师2名,实验室工作人员2名,护士1名,且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业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临床妇产科和生殖内分泌理论及实践经验,具备妇科超声经验。负责人须具备副高及其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实验室工作人员具有精液分析和精子处理能力。护士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3、场所要求场所包含候诊室、诊室和检查室、B超室、人工授精实验室、授精室和其他辅助区域。总面积不得少于100 M2 ,其中人工授精实验室和授精室的专用面积各不少于20 M2。另外,医疗机构须具备妇科内分泌测定、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相关检查条件。
4、设备条件
(1)妇检床2张以上;
(2)B超仪1台(配置阴道探头);
(3)生物显微镜1台;
(4)小型离心机1台;
(5)百级超净工作台
(6)二氧化碳恒温箱;
(7)液氮罐2-3个;
(8)冰箱。
以上设备要求运行良好,专业检验合格。
(二)管理
1、实施授精前,不育夫妇必须签定《知情同意书》。
2、供精人工授精只能从持有批准证书的精子库获得精源。
3、医疗机构必须实时做好医疗记录、随访,供精人工授精的对象应向精子库反馈妊娠及子代情况。记录应永久保存。
4、除司法机关出具公函和获得相关当事人同意外,其他任何查阅人在查阅档案时,授精医疗机构均应隐去受者夫妇的身份资料和详细地址。非相关人员一律谢绝查阅。
5、人工授精必须具备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手册。
6、必须按期对人工授精的情况进行自查,向卫生主管部门提供临床和技术资料。
(三)适应症与禁忌症
1、适应症
(1)丈夫精液人工授精:
①男性因少精、弱精、液化异常、性功能障碍、生殖器畸形等不育。
②女性因宫颈粘液分泌异常、生殖道畸形及心理因素导致性交不能等不育。
④原因不明的不育。
(2)供精人工授精
无精子症、严重的少精症弱精症和畸精症。
②输精管绝育术后期望生育而复通术失败者及射精障碍等。
③男方和/或家族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母儿血型不合不能得到存活新生儿。
⑤原因不明的不育。
2、禁忌症
(1)女方因输卵管因素造成的精子和卵子结合障碍。
(2)女方患有生殖泌尿系统急性感染或性传播疾病。
(3)女方患有遗传病、严重躯体疾病、精神心理障碍
(4)有先天缺陷婴儿出生史并证实为女方因素所致。
(5)女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
(6)女方具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技术程序与质量控制
1、技术程序
(1)选择适应症并排除禁忌症。
(2)人工授精可以在自然周期或药物促排卵周期下进行,但禁止以多胎妊娠为目的应用促排卵药物。
(3)通过B超或有关激素水平监测卵泡的生长发育。
(4)在自然月经或药物促排卵周期掌握排卵时间,适时人工授精。
(5)人工授精可行阴道内人工授精(IVI)、宫颈内人工授精(ICI)、宫腔内人工授精(IUI)和输卵管内人工授精(ITI)。宫腔内人工授精(IUI)和输卵管内人工授精(ITI)精子必须经过洗涤处理后方可注入宫腔。
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可使用新鲜精液,供精人工授精则必须采用冷冻精液。
(6)人工授精后可用药物支持黄体功能。
(7)人工授精后14-16天确立生化妊娠,5周后B超确认临床妊娠。
2、质量标准
(1)丈夫精液人工授精中注入的前向运动的精子数以100万以上为好。
(2)用于供精人工授精的冷冻精子,复苏后活动率必须高于35%.
(3)每周期临床妊娠率不低于10%.
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合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宫腔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Intracytoplasmic Sperm Injection,ICSI)、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PGD)、卵子赠送、胚胎赠送等。
(一) 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
(1)由生殖专科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
(2)如同时建有精子库,必须分开管理。
(3)设总负责人、临床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
(4)生殖专业技术的在编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临床和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护理人员不少于2人。
(5)机构在编医技人员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6)机构在编技术人员不得由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兼任。
(7)一人只能在一个机构内具有在编人员资格。
(8)外国医师来华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来内地从事人类辅助生殖诊疗活动须按有关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规定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来内地行医管理规定执行。
2、在编人员要求
(1)医生
①临床医生须具备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一名具备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生殖专业的人员,须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专业的执业医师。
②临床负责人须由从事生殖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承担。
③至少一名医生具备以下方面的知识和工作能力:掌握女性生殖内分泌学临床专业技术工作,特别是促排卵药品的使用和月经周期的激素控制。
掌握妇科超声技术,并具备卵泡超声监测及B超介导下阴道穿刺取卵的技术能力。
具备开腹手术的能力。
④医生每人每年主持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不得少于50个治疗周期。新人员须在上级医师督导下主持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临床工作20个周期,工作质量达到标准,由上级医师签字后方可独立工作。
⑤机构中应设有或指定男性生殖临床医生从事男性生殖工作。
(2)实验人员
①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医学或生物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医学或生物学硕士以上学位,并掌握系统的临床胚胎学知识和细胞培养技能。每人每年至少完成50个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治疗周期的实验操作。新人员须在上级医师督导下完成30个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周期的实验操作,上级医师签字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②实验室负责人须由医学或生物学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担任。具备细胞生物学、胚胎学、遗传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及细胞培养技能;掌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验室技能;具有实验室管理能力。
③至少一人具有精液分析和处理的技能。
④开展冷冻胚胎的机构,至少一人受过配子、胚胎冷冻技术培训,掌握系统的低温冷冻生物学知识及配子、胚胎冷冻技能。
⑤开展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ICSI)的机构,至少一人具备熟练的显微操作及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实验室技能。
⑥开展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GD)的机构,必须具备熟练的胚胎显微操作技能,至少一人掌握医学遗传学理论知识和单细胞遗传学诊断技术。
(3)护士护士须有护士执业证。
3、场所要求
(1)机构专用面积不小于200m2,用于体外受精实验室和取卵室的面积不小于60m2。
(2)场所布局须合理,符合洁净要求,建筑和装修材料要求无毒,应避开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化学源和放射源。
(3)工作场所须符合医院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各工作间应具备空气消毒设施。
(4)超声室:面积不小于10m2,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II类标准。
(5)取精室:与精液处理工作区临近。
(6)取卵室:供B超介导下经阴道取卵用。面积不小于15m2.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I类标准。
(7)体外受精实验室:面积不小于20m2,并具备缓冲区。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类标准,建议设置空气净化层流室,其中胚胎操作区达到百级标准,并具备温控条件。
(8)胚胎移植室:面积不小于10m2,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I类标准。
4、设备条件基本专用仪器总投资不少于150万元。
(1)B超:2台(配置阴道探头和穿刺引导装置);
(2)负压吸引器:压力可调范围0-0.02mPa;
(3)妇检床;
(4)超净工作台:水平气流式和垂直气流式各1台。如果建立层流室达到百级标准,此设备可免;
(5)解剖显微镜
(6)生物显微镜;
(7)倒置显微镜及显微操作系统(含恒温平台);
(8)精液分析设备;
(9)至少2台二氧化碳培养箱。(推荐使用红外线二氧化碳传感器培养箱);
(10)恒温平台和保温试管架;
(11)冰箱;
(12)离心机;
(13)实验室常规仪器:纯水制作装置、天平、电热干燥箱等;
(14)配子/胚胎冷冻设备,包括:程序冷冻仪、液氮储存罐和液氮运输罐等。
5、其它要求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细胞/分子遗传检验条件;
(2)血液生殖激素检测条件;
(3)常规临床检验条件(包括常规生化、血尿常规、放射检查、生殖免疫学检查);
(4)开腹手术条件;
(5)住院治疗条件;
(6)用品消毒和污物处理条件。
(二)管理
1、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以下制度:
(1)工作人员分工责任制度。
(2)消毒隔离制度。
(3)材料管理制度。
(4)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5)各项技术操作常规。
(6)仪器管理制度。
(7)病案管理制度:包括病人的身份资料、病史资料、治疗经过记录、结果和随访资料,并按要求上报。
2、技术安全要求
(1)要求医疗机构具有基本急救条件,配备吸氧、气管插管用品和常用急救药品。
(2)建议使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实验用人白蛋白或血清代用品,并须证实其安全性。
(3)实验材料必须无毒、无尘、无菌,并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4)实验用水须用去离子超纯水。
(5)每周期移植卵子、合子、胚胎总数不超过3个。
(三)适应症与禁忌症
1、适应症
(1)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适应症
①女方因输卵管因素造成精子与卵子遇合困难。
④男方少、弱精子症
⑤不明原因不育。
⑥女性免疫性不孕
(2)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ICSI)适应症
①严重的少、弱、畸精子症。
②梗阻性无精子症。
③生精功能障碍。
④男性免疫性不育
⑤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受精失败。
⑥精子无顶体或顶体功能异常。
(3)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GD)适应症凡是能够被诊断的遗传性疾病都可以适用于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GD)。主要用于X连锁遗传病、单基因相关遗传病、染色体病及可能生育以上患儿的高风险人群等。
(4)接受卵子赠送
①丧失产生卵子的能力。
②女方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基因携带者或患者。
③具有明显的影响卵子数量和质量的因素。
(5)接受胚胎赠送
①夫妻双方同时丧失产生配子的能力。
②夫妻双方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或携带导致遗传性疾病的基因,不能产生功能正常的配子。
③不能获得发育潜能正常的胚胎。
2、禁忌症
(1)提供配子的任何一方患生殖、泌尿系统急性感染和性传播疾病或具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
(2)提供配子的任何一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
(3)接受胚胎赠送/卵子赠送的夫妇女方生殖、泌尿系统急性感染和性传播疾病,或具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
(4)女方子宫不具备妊娠功能或严重躯体疾病不能承受妊娠。
(四)质量标准
1、机构每年进行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不得少于150个周期。
2、受精率不得低于60%。
3、临床妊娠率在机构成立的第一年不得低于15%,第二年以后不得低于20%。
三、技术实施人员行为准则
1、必须严格遵守知情、自愿的原则,与夫妇双方签定知情同意书,尊重病人的隐私权。
2、实施此类技术时,须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在同一治疗周期中,配子、合子和胚胎必须来自同一男性和同一女性。
4、禁止在患者不知情和不自愿的情况下,将配子、合子、胚胎转送他人。
5、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
6、禁止实施近亲间的精子和卵子结合。
7、禁止实施代孕技术。
8、禁止对配子、合子、胚胎实施基因操作。
9、禁止克隆人。
10、禁止人类与异种配子的杂交;禁止异种配子、合子和胚胎行女性体内移植。
社会保障
2021年最近两个月,随着国家放开三孩政策,前来咨询辅助生殖的患者,较以前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患者的平均年龄在36岁左右,较前两年也有所上升。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结婚登记女性的年龄占比中,35岁及以上非最佳育龄妇女的占比正逐年增加。晚婚晚育与不孕不育增加的趋势也高度重合。我国育龄夫妇的不孕不育率已经攀升至约12%至18%。
在辅助生殖的各种技术中,最主流的一种是“体外受精”方式,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试管婴儿”。我国每年约有30万名试管婴儿诞生。
国家医保局:逐步将适宜的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2023年2月,据央视新闻消息,针对建议将不孕不育治疗纳入免费医疗的提案,国家医保局近日答复,将逐步把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减轻不孕不育患者医疗负担。
医保部门始终高度重视人口问题,已将符合条件的生育支持药物如溴隐亭、曲普瑞林、氯米芬等促排卵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国,提升了部分患者的用药保障水平。2022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减轻不孕不育患者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09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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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意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