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租赁
租赁形式
资本租赁是从承租人会计角度出发所划分的一种租赁形式。根据1976年美国颁布的 《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号: 租赁会计》 (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Standards No. 13: Accounting of Lease)规定,按承租人会计处理目的,把租赁分为资本租赁和营业租赁。凡在租赁开始日,租赁合同符合下列一个或几个条件者,则属于资本租赁,应按资本租赁的会计方法处理之,即将租赁资产予以资本化: ①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归承租人所有; ②合同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资产具有以低价承购的选择权; ③租赁期 (包括续约选择权在内) 等于或大于租赁资产预计耐用年数的75%; ④租赁开始日,租赁期间内最低租金支付额 (由出租人负担的管理成本除外) 的现值,至少等于或超过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凡不能符合上列四个条件之一者,则属于营业性租赁。此外,租赁开始日,租赁财产已使用的期限超过其耐用年限75%的租赁,也作为营业性租赁处理,不得予以资本化。各期所付租金,应直接以费用列支。
分类
从承租人的角度可对租赁分为资本租赁(Capital Leases)和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s)两类。
资本租赁是指承租人于支付租金后便可取得其租赁物之所有权,而承租人于租赁期间届满后,可无条件拥有或优惠承购租赁物的权利。
如果在租赁开始日符合以下4条标准中的一条或多条,应将其认定为资本租赁
1.租赁期结束时,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租赁包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
3.租赁期不短于租赁资产的预计经济寿命的75%。但是,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其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75%时,则本标准不适用;
4.在租赁期开始时最低租赁付款额(不包括履约成本,例如保险费、维修费和出租人支付的税金,以及由履约成本所产生的任何利润)的现值不小于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出租人保留的和预期会实现的任何相关投资减免税后的余额的90%。但是,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其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75%时,则本标准不适用。
资本租赁是指长期的资本融资为目的,资产寿命期内,出租人收取租金,不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到期后资产按约定进行处理,包括转让给承租人、出租人收回、继续租赁等。会计师将资本租赁看作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某项资产;因此,在资产负债表(balance sheet)中会同时将它列为一项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也就是拥有对该租赁资产的权利)以及一项负债(也就是负有支付租赁金额的义务)。此一租赁付款义务的折旧depreciation)与利息支出(interest expense)两项必须要在损益表(income statement)中提示出来。在资产负债表中,租赁付款金额的揭示必须要能够看出此项付款义务的流动性与非流动性的部分(也就是说从该表的日期开始计算,付款在一年内到期的部分以及到期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部分)。
租金构成
关于资本租赁租金的构成有如下的公式:
租金=设备价款+租息
其中,设备价款是租金的主要内容,由设备的买价运杂费和途中保险费等构成;租息由融资成本租赁手续费等构成。
优缺点
优点:1.增加了筹资的速度和灵活性;2.避免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3.到期还本负担轻;4.增强了企业流动能力;5.降低和平滑费用;6.租赁可提供一种新的资金来源,且百分之百的筹资。
缺点:1.租赁筹资的资金成本高;2.丧失资产的残值;3.承租人不能把租赁资产用来为其他贷款抵押;4.难于改良资产;5.可能造成承租方运营效率下降。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2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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