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租赁是从
承租人会计角度出发所划分的一种租赁形式。根据1976年美国颁布的 《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号: 租赁会计》 (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Standards No. 13: Accounting of Lease)规定,按承租人会计处理目的,把租赁分为资本租赁和
营业租赁。凡在租赁开始日,租赁合同符合下列一个或几个条件者,则属于资本租赁,应按资本租赁的会计方法处理之,即将租赁资产予以资本化: ①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归承租人所有; ②合同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资产具有以低价承购的选择权; ③租赁期 (包括续约选择权在内) 等于或大于租赁资产预计耐用年数的75%; ④租赁开始日,租赁期间内最低租金支付额 (由出租人负担的管理成本除外) 的现值,至少等于或超过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凡不能符合上列四个条件之一者,则属于营业性租赁。此外,租赁开始日,租赁财产已使用的期限超过其耐用年限75%的租赁,也作为营业性租赁处理,不得予以资本化。各期所付租金,应直接以费用列支。
如果在
租赁开始日符合以下4条标准中的一条或多条,应将其认定为资本
租赁:
3.
租赁期不短于租赁资产的预计经济寿命的75%。但是,如果
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其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75%时,则本标准不适用;
4.在租赁期开始时
最低租赁付款额(不包括
履约成本,例如
保险费、维修费和
出租人支付的
税金,以及由履约成本所产生的任何利润)的现值不小于在
租赁开始日出租人的租赁资产的
公允价值减去出租人保留的和预期会实现的任何相关投资
减免税后的余额的90%。但是,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其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75%时,则本标准不适用。
资本租赁是指长期的资本融资为目的,资产寿命期内,
出租人收取
租金,不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到期后资产按约定进行处理,包括转让给承租人、出租人收回、继续租赁等。会计师将资本租赁看作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某项资产;因此,在
资产负债表(balance sheet)中会同时将它列为一项
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也就是拥有对该租赁资产的权利)以及一项
负债(也就是负有支付租赁
金额的义务)。此一
租赁付款义务的
折旧(
depreciation)与
利息支出(interest expense)两项必须要在
损益表(income statement)中提示出来。在
资产负债表中,
租赁付款
金额的揭示必须要能够看出此项付款义务的
流动性与非流动性的部分(也就是说从该表的日期开始计算,付款在一年内到期的部分以及到期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部分)。
优点:1.增加了筹资的速度和灵活性;2.避免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3.到期还本负担轻;4.增强了企业流动能力;5.降低和平滑费用;6.
租赁可提供一种新的资金来源,且百分之百的筹资。
缺点:1.
租赁筹资的资金成本高;2.丧失资产的残值;3.承租人不能把租赁资产用来为其他
贷款作
抵押;4.难于改良资产;5.可能造成承租方运营效率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