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中长期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应按照完成工程量的多少进行
付款。如果是分次发放或发放手续较复杂,银行应在计划提款日前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借款人如需变更提款计划,应于计划提款日前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征得银行同意。如借款人未经银行批准擅自改变款项的用途,银行有权不予支付。
银行需审查建设项目的
资本金是否已足额到位。即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到位,贷款支取的比例也应同步低于借款人资本金到位的
比例。此外,
贷款原则上不能用于借款人的资本金、
股本金和
企业其他需自筹资金的
融资。
贷款发放的重要
先决条件,应在
借款合同内加以规定。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逐条核对是否已完全齐备或生效,以确保贷款发放前符合所有授信批准的要求,落实全部用款前提条件。贷款实务操作中,先决条件文件会因贷款而异,以下列举的先决条件文件基本涵盖了所有
贷款种类,银行应针对贷款的实际要求,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对照审查,分析是否齐备或有效。
在审查担保类文件时,
业务人员应特别
注意抵(质)押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如向有关部门登记生效)。对于抵押协议虽正式签署但生效滞后的贷款项目,应在抵押正式生效前,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规避
贷款风险。
(1)
借款人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就担保文件出具的同意借款人提供该担保的文件;
(3)
房地产登记部门就抵押协议项下房地产抵押颁发的房地产权利及其他
权利证明;
(4)
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抵押协议项下机器设备抵押颁发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2)如抵(质)押物无明确的登记部门,则应先将抵(质)押物的有关产权文件及其办理转让所需的有关文件正本交由银行保管,并且将抵(质)押合同在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3)特别
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前提条件。如遇特殊
项目,无法及时办理
抵押登记,造成抵押生效滞后的,应采取必要的方式规避由此造成的
贷款风险。
2、对于以
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或
备用信用证作担保的,应在收妥银行认可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正本后,才能允许
借款人提款。
3、对于有权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
境外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外法人、
组织或个人担保的
保证,必须就保证的可行性、
保证合同等有关文件征询银行指定律师的法律意见,获得书面法律意见,并完善保证合同、其他保证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