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贵州省卫生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置的,是贵州省政府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组成部门。
部门性质
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五)增加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和药品法典,参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职责。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药物政策、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省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检验,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全省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妇幼卫生与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贯彻实施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和全省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监督落实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五)负责省委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级及中央在黔单位的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信访、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绩效目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政事务等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省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工作以及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组织拟订全省卫生政策和标准;协调、组织和参与起草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五)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指导全省农村改水改厕的业务工作;承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艾滋病防治工作处。
拟订全省防治艾滋病的规划和措施;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全省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具体事务;负责艾滋病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承办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农村卫生管理处。
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妇幼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管理与指导;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九)医政处。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
(十)医疗服务监管处。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承担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十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省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遴选我省增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承担基本药物制度推广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科技教育处。
拟订全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省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工作。
(十四)对外合作处。
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等有关工作;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初审、报批等外事工作。
(十五)保健处(中共贵州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干部医疗保健政策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来黔的医疗安排;承担重要会议和大型重要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保健局交办的工作。
(十六)省中医药管理局。
贯彻实施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监督管理中医医疗机构;贯彻执行中医医疗机构、人员、中医技术准入制度;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指导高等中医药临床教学、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组织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科学研究规划;组织协调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基础研究及临床运用研究,指导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十七)人事处。
负责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上述工作;拟订全省卫生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纪委派驻省卫生厅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卫生厅监察室。行政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人员编制
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8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省委保健办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长级),处级领导职数24名。
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省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由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六)撤销省农村改水办公室,其行政职能划入省卫生厅机关,交由相关业务处室承担。原省农村改水办公室8名事业编制收回。
(七)保留省卫生厅机关服务中心,为厅属正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3名,其中,管理人员2名,工勤人员11名。处级职数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4-24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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