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1998年6月1日,上海市出台了为期5年的购房退税政策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与减免
契税、
印花税有所不同,购房退税是购房者在买房后某段时间内,每年可获得上年度每月工资薪金、奖金等所得而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的返还。
按照上海市政府的规定,凡在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共5年期间,购买上海市商品住宅或者差额换购
商品房住宅(不含购公有住房),并在产权证列名为产权人,持有本市税务机关开具的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购房者,包括中国公民、外籍个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不受户口限制,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的6个月内办理登记的,均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计征
税基(即个人
应纳所得税额)抵扣。在这5年内,以不超过购房金额或者差价换购金额为限,其购房金额或者换购差价金额,可以在个人取得的以下各项应纳所得税额中抵扣:
工资薪金所得;采用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但不包括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带征的股息、红利所得),退回以上项目已征收的
个人所得税。
(1)前4年:每年抵扣额 =(房产购置或建造费用+房产所占用的
土地价格X50%)X60%,其最高抵扣限额为19,800马克;
根据日本促进居民购置特别措施法的规定,如居民购置全新或半新自住住宅而借用10年期以上的政府政策性长期住宅贷款,最初6年每年从税额(按
税率计算出来的综合课税
个人所得税金额)中直接扣除一定比例的
贷款本金余额(即扣除额),扣除额的计算如下(2000年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