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海上风险的存在和货物运输过程中涉及很多环节的
作业之特点,海上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实属难免。虽然可根据有关
合同条款、
法律、公约等规定,对所发生的货损事故进行处理。但是,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受损方与责任方之间往往会发生争议。一般而言,海运货损事故虽有可能发生于各个环节,但很大程度上是在最终
目的地收货人收货时或收货后才被发现。
当收货人提货时,如发现所提取的货物数量不足,外表状况或货物的品质与
提单上记载的情况不符,则应根据提单条款的规定,将货物短缺或损坏的事实,以书面的形式通知
承运人。或承运人在卸港的代理人,以此表明提出索赔的要求。如果货物的短缺或残损不明显,也必须是在提取货物后的
规定时间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
索赔通知。
在海运货损事故索赔或理赔中,提单、
收货单、
过驳清单、
卸货报告、货物滥短单、货物残损单、
装箱单、积载图等
货运单证均可作为货损事故处理和明确责任方的依据,对海上承运人来说,为保护自已的
利益和划清责任,
应该妥善处理这些
单证。
通常,货运单证的批注是区分或确定货运事故责任方的原始依据,特别是在装货或卸货时,单证上的批注除确定
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程度外,有时还直接影响到货主的利益,如能否持提单
结汇,能否提出索赔等。
由于
海上风险多变,因而也是造成
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凡
船舶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的情况下,为明确货损原因和程度,应核实
航海日志、船方的
海事声明或
海事报告等有关资料和单证。
货运事故发生后,
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未能通过协商对事故的性质和程度取得一致意见时,则应在共同同意的基础上,指定检验人对所有应检验的
项目进行检验,检验人签发的检验报告是确定货损责任的依据。
海上货运公约,如: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业已生效的
汉堡规则,以及各船公司的
提单条款,一般都规定货损事故发生后,根据
运输合同或根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可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书面通知,声明保留索赔权,否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将免除责任。
无论是根据海牙规则还是航运习惯,一般都把交付货物时是否提出书面货损通知看作表明按提单记载事项将货物
交付给收货人的推定证据。也就是说,即使收货人在
接受货物时未提出书面通知,以后也可根据货运单证上的批注,或检验人的
检验证书,作为相反的证据提出索赔。而且,即使收货人在收货时提出了书面通知,但在提出具体索赔时,也必须出具
原始凭证,证明其所收到的货物不是
清洁提单上所记载的在外表良好状况下接受
装船的货物。因而,索赔方在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后,应尽快地备妥各种有关单证,然后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货损索赔要求。
货物一旦发生灭失或损坏,通常由收货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但是,当收货人根据货物保险条款从承保货物的保险人那里得到了赔偿后,保险人可代位(指代替收货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进行
追偿。